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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建)
2025-09-29 17:13:08 责编:小OO
文档

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建)审批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16时52分  作者:  查看次数:505次

审批依据: 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一、城镇新建天然气公司审批:  

   (一)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二)天然气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地总体规划及天然气规划要求,并取得所在地国土、消防、质检、安监、

     环保等部门和天然气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

(三)有稳定的天然气气源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气气质,设有对气质进行在线检测的装置,并定期将天

     然气向法定检测机构送检。以管道输送天然气气源的,须与气源供应单位签订长期供气合同;以CNG

(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作为气源的,须与气源供应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供气合同。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申办资格前3个月内的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以CNG、LNG作为气源的天然气公司设

置满足其供气区域内用户5到7天用气量的储气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2000户以下的天然气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2.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2000户(含)至10000户的天然气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3.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10000户(含)至30000户的天然气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4.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30000户(含)至100000户的天然气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技术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5.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100000户(含)至300000户的天然气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6.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300000户(含)以上的天然气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六)有经过天然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八)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及仪器、设备、

交通工具。

1.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2000户以下的天然气企业,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人,

   抢险专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设备配置)不少于1台。

2.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2000户(含)至10000户的天然气企业,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

   不少于4人,抢险专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设备配置)不少于1台。

3.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10000户(含)至30000户的天然气企业,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

   不少于10人,抢险专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设备配置)不少于2台。

4.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30000户(含)至100000户的天然气企业,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

   不少于20人,抢险专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设备配置)不少于3台。

5.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100000户(含)至300000户的天然气企业,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

   不少于30人,抢险专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设备配置)不少于4台。

6.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300000户(含)以上的天然气企业,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

  不少于50人,抢险专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设备配置)不少于6台。

(九)供气输配设施、管网及分公司运营管理体系有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依法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二、城镇新建天然气分公司审批:

(一)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已获得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资格,并在重庆市内经营城镇天然气超过三年。

2.最近三年未发生过天然气安全责任事故。

3.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制度健全。

4.获得银行A级以上的资信等级,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50%。

(二)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天然气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地总体规划及天然气规划要求,并取得所在地消防、质检、安监、环保等

  部门和天然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格验收意见。

2.有稳定的天然气气源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气气质,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场所和装置。

  以管道输送天然气气源的,须与气源供应单位签订长期供气合同;以CNG(压缩天然气)、LNG(

  液化天然气)作为气源的,须与气源供应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供气合同。

3.在拟设分公司供气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5.有经过天然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6.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7.有与分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城镇天然气专业技术人员、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车辆。

 专业技术人员、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在总公司或其他分(子)公司兼职。

(1)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10000户以下的天然气分公司,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人,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人,抢险专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设备配置)不少于1台。

(2)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10000户(含)至100000户的天然气分公司,具有专业技术职

    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6人,抢险专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设备配置)不少于2台。

(3)居民用户(含商业、工业等用户)在100000户以上的天然气分公司,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2人,抢险专

    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设备配置)不少于3台。

8.供气输配设施、管网及分公司运营管理体系有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

   运行的要求。

三、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一)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三)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申请材料: 一、城镇新建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审批:

(一)消防、质检、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天然气工程的单项验收合格材料,区县天然气主管部门

组织综合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和初审意见;

(二)供气合同(原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的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天然气气质检验

      装置型号、产地情况,检测场所照片;

(三)天然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文本,输配、供应设施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含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城镇天然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及职称原件、复印件;

(五)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天然气质量检测人员、电工、焊接工上岗证;

(七)天然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等各类资料的档案目录、管理制度、管理人员;

(八)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组织建立、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情况;

(九)有城镇天然气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

二、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一)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的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议书;

(二)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组织实施的相关方案;

(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审批程序: 一、城镇新建天然气公司申办程序:城镇新建天然气公司向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城镇新建天然气分公司申办程序:总公司向城镇新建天然气分公司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主管

     部门。市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

      说明理由。

三、乡镇新建天然气公司的申办程序:乡镇新建天然气公司向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主

     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申办程序:申办公司向有管辖权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

   面说明理由。(重庆燃气集团公司、重庆凯源公司、中梁山煤电气公司、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燃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由市经信委审批;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动

   天然气设施由当地区县天然气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审批。

主办机构: 市经信委环资处    637443

受理部门:  市经信委办公室行政审批窗口

电    话:  639421

传    真:  638444

监督部门:  市经信委监察室

监督电话:  639876

备    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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