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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财政拨款账务处理
2025-09-29 00:08:05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企业收到财政拨款的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实务中理解偏差较大。目前为了实行其职能,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地方常常会给企业一定的资金和实物帮助,既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不少企业都理解为财政拨款,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侵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不可小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谈谈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建议涉及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通则,对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企业取的财政拨款,是和事业单位不同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同时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税法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皆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的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1:A企业仓库,20×8年实际国家储备粮油糖储备量1.2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01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8年1月10日,A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

  (3)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20×8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2:C企业是客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公共广场部分不征税,该企业的适用土地使用税先征后退,经计算按实际缴纳先征后退70%。20×9年1月,该企业实际税额152万元。20×7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退还的土地使用税额106.4万元。

  C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税额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 0 000

  以上例子都是企业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对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例1中,发生的保管费用已在营业费用扣除,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还有财政贴息,发生利息费用已计入财务费用,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例2中,企业支付土地使用税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税法规定确认原则,配比原则规定同一项支出,不得将未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得到的补偿,一笔支出,加上取得的收入,两项一加一减,差额计利润总额,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单纯地认定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违背了配比原则,从而也违背其他四项原则。

  (二)与资产相关的补助

  与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3:20×7年12月,某化工园区一公司,经环保部门整治,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省财政可给予补助,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8年3月1日,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20×8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补助:

  借:银行存款2 100 000

  贷:递延收益2 100 000

  (2)20×8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 800 000

  贷:银行存款4 800 000

  (3)自20×8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 000

  贷:累计折旧40 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17 500

  (4)2015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 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420000

  是补助形成企业当期的资产,不应在当期全部确认收入,如果在取得收入当期取得收入,直接计入收入总额,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有失公正,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发生,第一,企业当期有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直接计入的补助收入,会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第二,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红字较大,并在以后五年内有应纳税所得额,会导致各年税收收入不均衡,甚至有被抵消的可能。例3中,企业应分期确认补助收入,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再做调整。如果当期补助收入补助给企业拆除的资产,作为财产损失的减项,超过补助收入部份的财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和相关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扣除,未超过则作收益。

  不论是补助费用和资产也有例外事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第一款规定的,在会计账务上应作“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第二款规定在后续计量中,发生的与其相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法定扣除费用中扣除;第三款规定是对前二款的特殊处理,直接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依具体情况,在会计核算中做相反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也作相反核算。

  (三)减税、免税和其他补助收入

  这里所讲的减税、免税是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他所有税费的减免。企业收到的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准则中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补助。此说法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笔者不与其苟同。应根据不同的税种和企业的核算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调整。其他补助收入,是上述以外给予企业的补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4:某软件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用即征退,按实际缴纳额退还70%。20×8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额200万元。20×8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额140万元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A.借:银行存款14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400000

  企业收到的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5:某企业2008年转让使用过的小轿车,原价30万元,已提折旧5万,现以35万元售出。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5

  累计折旧 5

  贷:固定资产30

  借:银行存款 35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33.654万(35万÷1.04)

  应交税费——未交1.346万(35万÷1.04×4%)

  ②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1.346万

  固定资产清理 8.654

  贷:营业外收入——补助0.673万

  ----- ——转让收益 8.654

  银行存款 0.673万

  从个例可以看出,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补助。不符合相关的税法规定,背离了会计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的可靠性原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和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不能保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例5中,如果直接按税率的4%的一半计提应缴,虽然不会影响当期就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完整反映此项销售业务的全过程,有悖会计核算的原则,也不能反映国家减免税的根本宗旨。如果企业对直接免税的不计提,也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利于税务机关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如果是应计入相关费用和损失的价内流转税和财产行为税,更应确认应税收入,这样有效防止企业重复扣税。

  例6:某县为了支持企业出口创汇,规定年度内每出口收现汇1美元,给予企业0.01元人民币的奖励,ABC轴承公司2008年度收现汇9000万美元,当地县给予90万的奖励。

  与当地财政结算:

  借:其他应收款 900000

  贷:营业外收入——补助900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900000

  此项收入企业既不形成一项资产,又不发生费用,是给予的一笔额收入,应列入收入,如企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应作纳税调整。但也要注意例外事项,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退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账务处理应该和例5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时,应列入不征税项目;企业取得其他收入,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有指用途,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账务处理应该和例5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时,应列入不征税项目。

  对企业间的债务豁免,准则中补助收入未作规范,在准则债务重组中,对企业和企业间的债务重组,规范了债务重组收益的,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上述纳税纳税调整的立足点一是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进行论述的。也可依据账务处理结合以上论述税法规定,运用计算公式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范围、超标准、未计少计;纳税调整减少额:不纳税、免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增或调减。二是本文采用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行规及部门规章,不涉及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补助是无偿的。税收返还属于补助,应根据的具体账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切不可僵化,盲目性理解税法规定的不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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