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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教案17
2025-09-29 00:08:52 责编:小OO
文档
第十七讲  商标注册的条件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实务授课顺序17
章节标题第三章:取得知识产权

第二节: 如何注册商标

本章学时12
本讲标题商标注册的条件本讲学时2
授课对象2014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课时累计34
教学目的介绍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教学内容一、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的具体内容
重点难点重点:1、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的具体内容2、禁注商标与禁用商标

方法与手段运用讲授法、引导法,对比取得专利的积极条件、消极条件,讲解注册商标的具体条件。
课后作业对比取得专利的积极条件、消极条件,自己进行复习。
教学过程:

板书设计:

第三章:取得知识产权

第二节:如何注册商标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

1.法定要素

2.显著性

(二)、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

1.禁用商标

2.禁注商标

3.地名作为商标

4.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侵害他人商标

教学内容设计:

内容及步骤设计思路
课程导入:(5分钟)

组织教学:包括师生问候、考勤检查等上课前的准备。

课堂导入:上一节我们讲了如取得专利,这一节讲如何注册商标。注意对比学习。

注册商标的程序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条件也分为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一)积极条件

1.必须是由法定构成要素构成的可视性标识

文字、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

标准:《商标法》,能够区别开

例外:原有标记不能区分,但通过使用获得识别性。(美国金霸王电池,黄黑两色)

2.具有显著性

商标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是区分不同的商品和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须考虑该商标使用的商品、商品的消费者等因素。

显著性判断标准:

(1)臆造性商标,臆造词组成,由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2)任意商标,指非独创标记用于与其无关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如苹果牌电脑。

(3)暗示性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特点,但因为具有想象力而不是直接叙述,仍具有显著性。如Micro(微小的)soft(软件),又如最后的晚餐牌杀虫剂。

(4)叙述商标,缺乏任何想象力,直接叙述的商品、服务特点的商标,缺乏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1)(2)(3)情况下,标记本身就具有显著性。

获得的显著性:(4)情形下,标记本身没有显著性,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大力宣传、妥善经营、公众知晓、标记获得了超出本身的含义)

两种显著性都算是具有显著性。

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能因使用不当丧失显著性。

某类商品没有通用名称,第一个生产出的新产品商标、或者驰名度极高产品的商标,该种商标可能被人们用来指代通用名称,而失去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如:阿斯匹林(拜尔公司止痛药品牌)成为止痛药通用名称,莱卡(杜邦公司品牌)成为人造纤维通用名称,优盘成为便携存储器通用名称。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因显著性丧失、商标退化而被撤销的案例。

(二)消极条件

1.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用商标>肯定禁注,禁用=禁用+禁注)

《商标法》10条1款规定的(8)种情形,该情况下商标不符合构成要素的程度,或者造成损害较为严重。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的,以及同机关所在地名称、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如中南海香烟(商标法颁布前就注册,仍然保护)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外国同意的除外。

(3)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间国际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标志。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标志,由于不是间国际组织,所以单列一条。“红新月”是红十字会在国家标志,等同于红新月。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西瓜甜,可治病?)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企业高管郑莜萸受贿罪,“郑莜you萸yu”牌耗子药有损我党形象。

2.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禁注商标,可以使用)

P106商标法11条所列四种情形,主要因商标缺乏显著性禁止注册,但是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但是通用名称只构成商标部分的,不影响商标注册。如“乐天牌 木糖醇无糖口香糖”。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爱立信公司注册“Bluetooth”商标,与作为蓝牙技术的通用名称相混淆,不具有显著性。

(3)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开放性规定,主要看③。①表示商品的原料、质量、数量等特点的,如“两面针”牙膏、“五粮液”酒、“永久”自行车②与本商品通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如“竹叶青”酒、“商务通”掌上电脑③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vs机关所在地禁用,这里主要考虑地名没有显著性,禁注),“青岛” 啤酒、“泸州”老窖、“北京牌”电视机、“上海牌”手表,但是上述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仍然可以注册。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性状或者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没有商标表征功能的三维特征。

3.以单纯地名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0条2款:“县级以上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注册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生效前)”

4.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未经授权,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商标权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使用虚假地理标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对真正地区的经营者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外:《商标法》修改前,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如天津电视机厂生产的“北京牌”电视。

(4)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在先申请注册的同类似商标,还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申请人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制度”。

(5)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商标法》31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指的就是未注册商标。

5.不得与他人在同种、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课堂小结、布置作业:(5分钟)

这一讲讲注册商标的实体法方面的条件,下节课讲程序法发明的条件,具体介绍注册商标的程序流程和一些程序制度。本节课重点在显著性的理解和运用,注意区别禁用商标、禁注商标。

引入取得商标的条件:形式条件、实质条件(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显著性的理解和运用是重点。

5种消极条件,注意把握关键:缺乏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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