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化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县区国土资源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盘活城县存量土地,优化城县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机制,规范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储备办法》、《纳雍县土地储备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是受委托,在纳雍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实施土地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的运作机构。
第三条: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具有的法人地位,隶属于纳雍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第四条、县土地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县发展用地,低效利用土地等应当储备的土地,采取收购、征用的方式进行储备;
2、 管理和运作县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及无主地等,并纳入储备库;
3、 对储备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现增值,增加财政收入;
4、 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配合,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管理、运用好土地储备资金;
5、 利用储备土地为融资;
6、 搞好土地储备的综合统计,定期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运作情况;
7、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的对象;
(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县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3、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用地;
4、 未经批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5、 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6、 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7、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 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 因城县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县指令收回的划拨土地;
2、 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出让土地;
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用地。
(四) 依法有偿收购储备的土地: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2、 土地使用权人向申请收购出让土地的;
3、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4、 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1、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者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出收购申请,领取和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
2、 实地调查和权属审核: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审核。
3、征求意见:根据单位提出的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向规划局及有关部门征求规划和建设意见。
4、价格评估:根据实地调查和控制性规划,会同土地估价部门进行地价评估,为收购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5、报批:在地块调查和评估后,提出收购的具体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6、签订土地收购合同:经报批同意的,即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7、 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补偿费用。
8、 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申请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经审批后,发证给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原土地使用证同时予以注销。
9、 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原用地单位向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
第七条: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储备的工作业务实行核算,在县国土资源局开列专户,单独结算。根据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和运作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核定拨付,运作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成本。
第: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运作资金可通过出让金提一点、银行贷一点等方式解决。尽量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减少运作风险。储备土地经评估后,可进行抵押贷款并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后,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县收益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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