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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2025-09-29 00:17:24 责编:小OO
文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矿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矿山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四、定义

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五、矿山区域安全要求

(一)应明确划分矿山塌陷区、移动区。对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区域应悬挂醒目的标志,制定矿山事故预防应急措施。

(二)对因外部侵权越界开采造成的事故隐患,应进行检验检测,协同相关部门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矿山建设安全管理

(一)矿山设计、生产应符合《矿山安全法》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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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初审、施工、竣工验收应有安全主管部门参加,对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达不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予验收。

(三)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

⒈每座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及各采区应有井下作业人员熟悉的、便于行走的、与地面相通的安全出口。设置通道安全指示标志。

⒉矿井应具备给井下作业场所提供足够风量的、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

⒊矿井应制定防止和处理坑道堵塞的安全措施。

⒋井下架线式运矿车车顶电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井下悬挂在岩体上的高压线设施应有防潮措施。

⒌井下人行通道不小于0.8m,坡度较大的地段应设防滑安全设施,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具体要求。

⒍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应符合国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⒎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⒏尾矿库应制定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⒐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度防范措施。

⒑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矿山开采安全管理

(一)矿山开采应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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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开采工作面的井巷布置、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应符合安全要

求。 

(三)矿车相互连接部位、牵引钢丝绳应每天点检。

(四)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爆破后需通风、处理浮石、清扫井巷和处理残药、盲炮。盲炮的处理应由现场作业负责人和爆破工按照《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规程》进行。因炮烟或照明不良造成能见度低时应暂停作业。

(五)爆破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

(六)井下作业面严禁单人作业。

(七)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八)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疏散作业面工作人员,封闭井巷。

(九)放矿卸车、采场内作业要执行确认制。

(十)井下作业严格执行井下开采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定期检测粉尘作业点、有毒有害作业点。

八、选矿安全措施

(一)安全护拦、走梯、平台、护手、天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设备高速运转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设施。检查泥勺机的勺咀磨损时,应站在勺咀机运转方向的侧面。

(三)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悬挂“禁止启动”标志牌。

(四)严禁进入矿石流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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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矿、精矿、尾矿的取样点应设在安全、稳妥位置。

(六)处理卡矿堵塞严格执行原冶金部《选矿规程》要求,与下道工序保持联系,专人监护。

(七)进入球磨机内检修应首先确认机体内无脱落物、机内温度适中。

(八)检修完毕启动球磨机盘车前,应确认机内无人。

(九)严禁站在分级机或其它设备上处理分级机系统堵塞。

(十)选矿厂生产设备启动严格执行先后再前、设备停机执行先前后尾的程序。

(十一)夜间检查、维修缩浓机的周边、中心盘、地下管道廊、泵坑等场所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十二)磁选机运转前应清理干净可能被磁力吸附的杂物。

(十三)矿石皮带运输走廊、地下泵坑、泥沙坑应有足够的照明,保持干净。

(十四)应根据选矿厂所在地的地形、地貌、雷电活动情况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十五)特种设备的操作、维修、检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九、其它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考核。

(二)职工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应做到经常化、多样化。

(三)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复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四)国家行业规定的禁忌人员不得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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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核

(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对矿山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考核。

(二)违反矿山安全法、条例、规程和公司《矿山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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