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
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08]12号)精神,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现就我省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 人用人公信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贯彻,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
1、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教育培训。坚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党政领导干部主体班次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有计划地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专题培训。对换届后没有参加过培训的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在一年内组织安排培训。(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在干部任前谈话中,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作为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2、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各级(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严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指出和制止,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完善提拔干部讨论任用前审核办法,切实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
3、积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规范干部选拔的提名主体、提名形式、提名程序和提名责任,探索建立地方全委会推荐提名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人选制度。坚持完善和综合运用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全面考察干部的德才素质,提部考察工作质量,切实解决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推行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票决制和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票决制,探索实行讨论决定干部选择性票决制。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工作,扩大公示范围,完善公示内容,更广泛地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探索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和推荐、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逐步推行差额选拔任用干部制度。以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用人行为”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
4、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检查制度,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对反映用人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坚持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集中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督促整改。积极探索结合巡视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加大检查的深度和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采取适当方式在领导干部中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知识测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测评和新任领导干部认可度测评,并将测试和测评结果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制度,(党组)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认真查找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自查情况于次年一季度报上一级(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
二、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
5、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评议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地方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及时报上级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深入了解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和评价,并把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的规定,认真接受委员有关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负责地作出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6、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联系。坚持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不断增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合力。认真执行《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组织部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皖组字[2008]24号),(党组)拟提拔任用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干部时,组织人事部门在发布考察预告的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认真执行《纪委、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19号),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要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并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确保组织处理工作落实。
7、充分发挥巡视和审计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部要加强与巡视机构的经常性联系,积极运用巡视工作成果,及时了解巡视中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认真研究巡视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认真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突出审计重点,加大任中审计的力度,积极运用好审计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8、注意发挥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情况,让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地参与干部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舆情突发事件应对反应机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要迅速查核,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视情适时向媒体公布查核结果。关注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报道和评价,对网上散布的选人用人方面的不实信息,要及时公布、澄清事实,把引向正确的轨道。
9、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全程记实制度。继续抓好《安徽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组通字[2003]78号)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干部任前监督,严把选人用人关。特别是对越级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上一级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组通字[2007]33号),完整、准确地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的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积极探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新措施新办法,不断完善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干部监督机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
10、加强组织部门信访举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对反映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查核;批转有关单位查核的,要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加强督查,尽快把问题查清;对需要查处的严重违纪问题,转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建立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馈制度,对实名举报的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核情况。加强和改进组织系统“12380”举报受理工作,适时开通“12380”网上举报,进一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积极推进干部监督工作。
11、坚持组织系统干部监督信息沟通和报送制度。认真执行组织部门内部干部监督信息沟通与处理有关制度,完善组织部门内部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干部监督信息在干部选拔任用和领导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按照《安徽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监督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组办字[2004]63号)、《安徽组织部关于报送干部监督工作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组办字[2005]10号)等要求,加强组织系统干部监督机构上下沟通,扎实做好干部监督重要信息和干部监督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构建左右互动、上下联动的干部监督工作格局。
12、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信息库,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有关情况和问题的监督信息。认真做好干部监督信息库的维护和综合利用工作,定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信息和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日常干部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三、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加大对用人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13、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一是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二是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三是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四是对封官许愿或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五是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4、加大违规用人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组织部《关于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的暂行办法》(组通字〔2007〕34号),对反映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根据情况实行立项督查。凡是上级组织部门列为立项督查的问题,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要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不得层层下转,并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查核结果。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在正式决定前要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组织部接到反映县(市、区)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的举报,凡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抄报组织部。
15、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严肃追究违规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带病提拔”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任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地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现象严重的,或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16、加强对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及时通报违规违纪用人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发生违规违纪用人问题的原因,把握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堵塞漏洞,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
四、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17、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党对干部工作提出的一项重大要求,对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好。
18、强化责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级(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本部门整治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组织人事部门要明确内部各有关工作机构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合力,并经常向(党组)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主动地争取(党组)的重视和支持。
19、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整治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预防、监督和惩治并举的原则,根据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并围绕加强教育、深入检查、严肃查处、完善机制、创新制度,精心谋划好阶段性工作。要在深入调研、搞好自查的基础上,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的重点,增强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各级组织部门要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整治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要建立整治工作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组织部将运用《安徽干部监督工作信息》,加强对全省整治工作的指导,反映各地各部门整治工作的情况,推广整治工作经验,推动全省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组织部
2008年10月27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