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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我市各县(市)区安监站认真贯彻生产方针和标准规范,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层级监督是指市安监站对各县(市)区安监站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重点地区是指安全生产基础比较差的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较多的或上一年度经市安监站考核排名最后的县(市)区。
二、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发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要求在本级机构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
5、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其它有关事项。
三、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听取各县(市)区站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查阅相关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资料等;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5、对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四、层级监督检查原则上每个季度检查一次,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县(市)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五、层级监督检查及对县(市)区管理详见《县(市)区安监站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