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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绩效工资分配的若干规定
2025-09-29 00:15:46 责编:小OO
文档
国有企业绩效工资分配的若干规定

绩效工资是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的报酬。为更好的做好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充分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特作规定如下:

1 分配原则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2 组成

目前公司绩效工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月度绩效工资、一次性加奖、单项承包奖、其他加奖。

3 分配的具体形式及其内容

3.1 月度绩效工资: 

目前,公司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3.1.1 主要产品生产分厂(分公司)实行绩效工资总额与部门主要技经指标挂钩承包。 

绩效工资包括:月度绩效工资、加班工资(不含四大节日加班)、中夜班津贴、岗位津贴等。 

各项主要技经指标包括:工费成本、商品工时、质量、指令性任务计划及经济责任制及其他考核指标等。 

劳资部门根据各承包部门上月主要挂钩技经指标实绩,依据承包合同进行核算,得出各承包部门应得月度绩效工资额后,由承包部门二次分配。各承包部门承包期间增人不增绩效工资总额,减人不减绩效工资总额,结余归己,超支不借,量入为出,以丰补欠,切实做好内部分配工作。 

3.1.2 其他非承包部门(除月薪制、销售、驾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为: 

岗位待遇 

二岗 三岗 四岗 五岗 六岗 七岗 八岗 九岗 十岗 十一岗 十二岗 

奖金 

320  330  340  370  400  440  480  520  560   610    670 
生产安全处、质量处、采供处在此标准上,另增加差额绩效工资(差额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的5%)。

上述绩效工资总额与部门在册在岗人数及月度经济责任制和二项指标(即销售收入和资金回笼)挂钩考核。各部门在劳资部门核发的绩效工资总额基础上,根据员工个人岗位责任制情况及部门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3.2 一次性加奖 

3.2.1 一次性加奖主要包括:劳动竞赛奖、双过半奖、高温奖、年终奖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统一加奖。一次性加奖具有数额较大、受益面广的特点,每次发放须经公司经营领导集团讨论决定。一次性加奖一般以员工实际在册在岗月数发放,对考核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适当扣除: 

a 受《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者; 

b 受《行政警告》、《治安警告》、《党团内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c 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d 本年曾进职工交流站者; 

e 旷工满8小时者; 

f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者; 

g 因本人原因导致发生质量、设备、安全及其他各种事故,给生产、工作造成较严重损失影响者; 

h 犯有其他各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群众意见较大者。 

3.2.2 公司劳资部门按规定计算出各部门应得绩效工资后,由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实行二次分配。 

3.3 单项承包奖: 

单项承包奖指对公司一些重要而又属于阶段性的工作,所采取的奖励办法。具体标准应在归口部门与实施部门签订承包合同中说明,且经分管领导批准。 

3.4 其他加奖。

4 其他规定 

4.1 绩效工资总额随公司经济效益和二项指标挂钩等上下浮动,若经济效益下降,将随之下降直至取消。

4.2 员工个人绩效工资,除按其岗位责任制考核外,对缺勤(除公假)及本规定第3.2中所列8种特殊情况也将作考核。原则上,缺勤每满一天扣除绩效工资的20%,扣完为止;凡属本规定第3.2中所列8种特殊情况,全部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3 公司实行月薪制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按公司有关实行月薪制的规定执行。 

4.4 公司销售处、汽车驾驶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5 实行二次分配的部门,内部分配方案须经部门民管组讨论通过,并报劳资部门备案。二次分配应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劳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6 本规定是公司现有分配制度基础上制定的,若有新的分配制度,按新制度执行。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处             审核:张志坚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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