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 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各有关企业:
2007年5月26日,省环保局下发了《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要将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作为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县(市、区)局要积极组织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冀环控[2008]176号文),按照《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填写《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表》,于每年4月10日前报市局(2008年为6月15日前)。
三、各县(市、区)局及相关企业将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于2008年6月15日报市局污控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3111181 3111178(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重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和节能减排“双三十”省直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按照一定的指标和程序,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定级。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和很差,为方便公众了解和辩识,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分别进行标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一项日常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必须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
第四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公开,评价结论应准确反映企业当前环境行为状况。
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应有利于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第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并负责定期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根据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得分(满分100分)情况,将企业环境行为分五级,依次为很好(90分以上),好(80—分),一般(60--79分),差(50--59分以下)和很差(50分以下)。
第七条 重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程序:
(一)重点企业填写《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表》,报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
(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组织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对企业申报的环境行为指标认真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评价意见,报省环保局。
(三)省环保局组成“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审核委员会”,对各设区市上报的重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意见进行审核,提出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等级意见,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省环保局将最终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五)省环保局向重点监控企业发放环境行为评价等级证书;
第 重点监控企业要设立专人负责《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表》的填报工作,主要负责人对申报内容负责并按规定要求签报。不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将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时予以扣分或降低等级;拒绝参加环境行为评价并在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补报后仍不改正的,其环境行为直接确定为“很差”等级。
第九条 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期间企业环境行为发生重大消极改变的,环保部门按评价程序重新评定其等级并及时予公布。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跟踪重点监控企业和社会各界对重点企业评价结论的反应,监督重点企业加强环境整改,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提升环境行为等级。
第十一条 对环境行为评定为“很好”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和鼓励:
(一)企业可优先申报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
(二)企业负责人和环保机构负责人可优先参与各类环保先进个人的评选;
(三)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四)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第十二条 对环境行为评定为“很差”等级的企业,依法实施以下处理:
(一)实施挂牌督办;
(二)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三)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暂停其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核准;
(五)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六)不予办理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申请;
(七)对企业参加各类评先创优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行政管理或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在重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1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表
企业名称(章):
| 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数 | 企业自评分 | 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分数 | 扣分原因 |
| 认真执行环境保律法规,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 | 1、设立的环保机构(无机构扣2分,非扣1分) | 2分 | |||
| 2、设置企业环境监督员 | 2分 | ||||
| 3、建立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 | 2分 | ||||
| 4、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行为报告制度等 | 2分 | ||||
| 5、环保基础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 2分 | ||||
| 污染物排放达标、主要污染物达到总量要求 | 6、持证排放污染物(否决项) | 6分 | |||
| 7、排放口污染因子平均浓度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 3分 | ||||
| 8、主要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量要求排放 | 4分 | ||||
| 9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总量削减任务(否决项) | 3分 | ||||
| 10、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 | 4分 | ||||
| 新、扩、改建设项目管理(否决项) |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0分 | |||
| 12、项目竣工时环保验收合格 | 10分 | ||||
| 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 1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有运行记录台帐 | 5分 | |||
| 14、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有审批手续 | 5分 | ||||
| 15、固体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大于80% | 5分 | ||||
| 16、城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报告运行情况 | 5分 | ||||
| 日常管理工作到位 | 17、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作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并通过验收 | 3分 | |||
| 18、按期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正常运行;积极配合监督性监测工作 | 4分 | ||||
| 19、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 2分 | ||||
| 20、按时上报重点企业污染减排情况月报表 | 2分 | ||||
| 21、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 4分 | ||||
| 22、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 | 4分 | ||||
| 23、有完整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台账,按期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 3分 | ||||
| 24、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三次以上群众有效投诉),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执行国家相关划分标准)(否决项) | 4分 | ||||
| 25、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并持续改进 | 4分 |
| 合计分数 |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 |||||
| 设区市环保局审核评价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章) | |||||
| 省环保局审定评价意见: 年 月 日(章) | |||||
表2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分级标准:颜色等级
| 环境行为分级标志色 | 环境含义 | 环境行为等级描述 |
| 绿色(很好) | 环境行为优秀 | 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通过ISO14001 认证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模范遵守环境保律法规 |
| 蓝色(好) | 环境守法 | 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
| 黄色(一般) | 基本达到环境管理要求 | 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有过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
| 红色(差) | 环境违法 | 企业做了控制污染的努力,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发生过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 |
| 黑色(很差) | 严重违法 | 企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多次超标,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有重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
| 评 价 标 准 | 评价标准解释 |
| 1、设立的环保机构 | 无机构扣2分,非扣1分 |
| 2、设置企业环境监督员 | 正式编制得2分,非正式编制1分,无监督员不得分 |
| 3、建立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 | 通过ISO14001认证得2分 |
| 4、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行为报告制度等 | 有一项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
| 5、环保基础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 有一项不齐全完整扣1分,扣完为止 |
| 6、办理排污许可证(否决项) | 无证排污直接定为“很差”等级 |
| 7、排放口污染因子平均浓度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 一项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 |
| 8、主要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量要求排放 | 超出总量允许范围不得分 |
| 9、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总量削减任务(否决项) | 未完成直接定为“很差”等级 |
| 10、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 | 低于100%不得分 |
|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未批先建,直接定为“很差”等级 |
| 12、项目竣工时环保验收合格 | 不按规定申请验收扣5分,验收不合格又不改进仍进行生产,直接定为“很差”等级 |
| 1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有运行记录台帐 | 没有运行台帐扣2分,运转率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 |
| 14、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有审批手续 | 没手续不得分 |
| 15、固体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大于80% | 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 |
| 16、城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报告运行情况 | 不按要求报告不得分 |
| 17、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作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并通过验收 | 不规范不得分 |
| 18、按期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正常运行;积极配合监督性监测工作 | 不安装不得分;没联网扣2分 |
| 19、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 不申报不得分 |
| 20、按时上报重点企业污染减排情况月报表 | 一个月不报扣0.5分,扣完为止 |
| 21、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 超期不得分 |
| 22、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 | 不按规定缴纳不得分 |
| 23、有完整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台账,按期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 无运行记录扣1分,无监测台帐扣1分,不按期、如实填报统计资料扣1分 |
| 24、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三次以上群众有效投诉),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执行国家相关划分标准)(否决项) | 此项为否决项,如违反直接定为“很差”等级 |
| 25、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并持续改进 | 未完成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