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债权人):
乙 方(债务人):
丙 方(担保人):
丁 方(代为还款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对乙方丙方享有未结清的债权,具体金额详见( )成民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
2、丙方作为担保人已将 套(权 每套面 平方米,房屋登记信息作为本协议附件)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抵押给甲方,且成都市中级人民已将该房屋进行查封;
3、丁方愿意在取得房屋第一顺位抵押权,并且该房屋无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向乙方出借人民币 元整,并代为支付给公证处进行提存,以供乙方向甲方偿还欠款。
甲、乙、丙、丁四方,现就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丙方需向丁方证明,该房屋无轮候查封的情形,且除甲方所享有的抵押权外,该房屋上无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第二条 各方同意,丁方出借给乙方用于向甲方偿还的款项通过公证处公证提存,由公证处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丁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公证处支付 元,由公证处进行提存。
第四条 甲方在公证处收到丁方出借给乙方用于向甲方还款的 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申请解除对丙方位于成都市 房屋的查封。
第五条 房屋解封的当日,丁方向公证处支付 元(由银行当日受理的转款单据日期为准),由公证处提存,提存 元后,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将该房屋顺位抵押给丁方或丁方指定的第三人(甲方仍是第一抵押权人),丙方同时同意对丁方向乙方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顺位抵押。
第六条 房屋解封后一个自然日内,如丁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丁方放弃提存到公证处的 元,该 万元作为对甲方的补偿,由公证处直接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不管何种原因(第六条情形除外)导致未能办理房屋解封、解除抵押、不能办理顺位抵押、丁方成为第一抵押权人的,公证处将收到的 万元退还给丁方。
第 各方同意,公证处在以下情况将款项支付给甲方:
1、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丁方解封情况,在 年 月 日后(周末除外)如果对房屋进行解封一个自然日内,如丁方未向公证处提存 元的,(甲方提交房管部门的书面档案信息,证明已经解除甲方申请的查封),公证处将 元支付给甲方;
2、公证处在甲方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情况下(甲方提供房管局书面档案信息,证明甲方已经解除抵押),确认丙方将上述房产抵押到丁方名下后才能将 元支付给甲方;
3、丁方向公证处提存 元后当日内,甲方未办理该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公证处将 元退还丁方。
第九条 甲方承诺收到公证处提存的由丁方出借给乙方向甲方偿还的 元后,不再享有对丙方位于 房屋的任何权利,甲方承诺不再在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中对本次解封的 房屋再次申请查封、冻结,否则应退还丁方 元。
第十条 若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各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丙方向丁方证明,该房屋无轮候查封的情形,且除甲方所享有的抵押权外,该房屋上无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3、丁方向公证处提存 万元。
甲 方(债权人): 乙 方(债务人):
丙 方(担保人): 丁方(代为还款人):
签约日期: 年_____月_____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