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历是安排教学工作及其它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学院工作计划的具体表现。为加强学院工作的计划性,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务处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编校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院校历。
二、校历一般按学期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于上一学期放假前印发给各部门。
三、校历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学、放假时间,寒、暑假起止日期、法定节假日和教学周数(具体日历)外,还应安排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学生军训、公益劳动以及全院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等。
四、教务处根据校历安排学期开课计划、编排课表、期末考试和学生专业技能竞赛活动。
五、各教学系(部、室)应根据学院校历安排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安排本系(部、室)的教学工作、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第二课堂活动等。
六、各教学系(部)还应根据学院校历和各层次、各专业教学计划编制分层次、分专业的教学周历。教学周历的内容包括各周次的理论教学、实验实训教学以及学生专业技能竞赛时间。
七、各教研室应根据学院校历安排制定学期教研究活动计划。教研活动计划的内容包括分周次的教研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和活动主持教师等。
八、各实训部门应根据学院校历、系部教学周历和专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制定分实验实训室、实训项目的实验实训实施计划,实验实训耗材计划。
九、各任课教师应根据学院校历和教学任务书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教科研工作计划等。
十、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校历经学院审定执行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教学时间,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批准后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