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邱丽梅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原惠宾旅店经营者邱丽梅将旅店整体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严格信守。
一、出租标的
1、甲方将座落在木器厂住宅楼后栋一层从西向东数第5-6间(不包括门洞)自有产权的惠宾旅店租赁给乙方。
2、甲方将旅店床、床头柜、被褥、枕头、泡沫垫及电视机、衣架等设备及内设厨房、卫生间、洗脸池一并租给乙方(详见附表)。门窗、墙壁、天棚完好,地面无破损。
二、租期
租期为壹年,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
三、租金
双方确定,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在本合同签字时以现金形式一次交足。
四、甲乙双方权力和责任
1、甲方有监督乙方做好安全、防火的权力,如乙方在承租期间造成甲方财产损坏、丢失,乙方应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2、承租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己承担水费、电费及其它营业费用(取暖费由甲方负责)。
3、承租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扒门、拆墙、拆棚等),不得自行更改供水、供电、供暖设施。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或修复原状。
4、乙方继续使用原惠宾旅店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但乙方承租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违反制度、触犯法律行为,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法律经济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期间,乙方不得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剩余租金概不退回。
6、乙方下年继续租否,必须在本租期届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7、乙方租期届满,不再继续承租,甲乙双方按双方签字确认的旅店设备明细表交接,如有短缺、损坏由乙方以现金形式赔偿或出资购置补齐。
五、附则
1、乙方承租期间负责办理证照年检,甲方可提供资料。
2、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1年6月30日订立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