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审查要点
(建筑专业)
(专家评审认定修改稿)
2008年12月6日
1、设计说明
1.1编制依据:
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消防、人防批件等);
现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任务书)。
1.2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各项应符合编制依据要求)
1.3建筑防火:
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分类、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车道设置、消防控制中心设置等。
1.4建筑防水:
防水等级、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作法。
1.5建筑节能:
设节能专篇,含建设地所属气候区、节能率、围护结构构造作法等内容。
1.6建筑装修:
室内外装修作法;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其他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设计文件深度
2.1总平面图:
应按规划批件要求,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2平、立、剖面图:
图纸应完整,表达准确。
2.3详图:
关建部位的节点、大样不应遗漏(如:楼梯、电梯、墙身大样、门窗立面、汽车坡道、无障碍设施详图等)。
2.4专业配合:
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是民用建筑设计审查要点,通则中的强制性条文更是重中之重。
3.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第6.5.1条和第6.14.4条非强制性条文也应重点观注。
4、强制性条文
4.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
4.2 在2002年后所有新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5、建筑防火(非强制性条文)
5.1 多层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5简称“建规”)
5.1.1 “建规”中的第5.2.2条,关于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
5.1.2 “建规”中第7.1.4条,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5.2 高层建筑防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简称“高规”)。
5.2.1 “高规”中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高规”中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m2。
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5.2.5 “高规”中第7.5.1条和第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5.3 汽车库防火(《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简称“库规”)
5.3.1 “库规”第3.0.2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汽车库其吊顶天棚材料应采用不燃烧体,不应采用聚苯板等B级材料。
5.3.2 “库规”第3.0.3条,地下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3.3 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5.3.4 “库规”第5.1.1条,关于防火分区的规定。
5.3.5 “库规”第5.1.6条,汽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用防火墙和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3.6 “库规”第6.0.1条,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5.3.7 “库规”第6.0.5条,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5.3.8 “库规”第6.0.6条,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Ⅳ类汽车库;Ⅱ、Ⅲ、Ⅳ类修车库;双车道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一百辆的地下汽车库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5.3.9 “库规”第6.0.9条、第6.0.10条,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住宅地下停车库的坡道,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4.2条);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5.4 剧场防火
5.4.1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第8.1.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的防火分区;
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顶、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5.5 商店防火
5.5.1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人数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2006第5.3.17-5条确定疏散走道、楼梯、外门的宽度。
5.6 旅馆防火
5.6.1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2第4.0.4条。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两个的安全出口。
5.7 图书馆防火
5.7.1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
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5.8 中、小学校防火
5.8.1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关于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6、建筑防水(非强制性条文)
6.1 地下防水
6.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第4.3.4条、第4.4.6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他截水排水措施。
6.2 屋面防水
6.2.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中第3.0.1条、第4.2.4条、第5.3.2条、第6.3.2条、第7.1.1条,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7、建筑节能
7.1 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公寓、托幼建筑、敬老院等)
7.1.1 居住建筑设计深度
7.1.1.1 节能设计依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6-2006;
7.1.1.2 建筑物所处气候区;
7.1.1.3 建筑物体形系数,与标准限值对照;
7.1.1.4 建筑物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与标准限值对照;
7.1.1.5 节能构造简述及设计传热系数值(包括屋面、外墙、采暖与非采暖房间隔墙、楼板,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7.1.1.6 外门窗的传热系数设计值,以及外门窗框材、玻璃类型、层数、构造、开启方式;
7.1.1.7 外窗气密性等级;
7.1.1.8 保温材料的密度、导热系数(产品指标)、氧指数;
7.1.1.9 不采暖楼梯间的户门、实体外门、阳台门下部门芯板的传热系数设计值;
7.1.1.10 节能设计“直接判定法”:写为“本工程体型系数、窗墙比、外门窗气密性等级及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均符合标准限值规定,节能设计符合标准”;
7.1.1.11 节能设计耗热量指标判定法,写为“本工程建筑耗热量指标qH=()W/m2小于标准指标qH=()W/m2,节能设计符合标准”;
7.1.1.12 主要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应表示在“构造作法表”及平、剖面节点详图中。
7.1.2 居住建筑节能计算
7.1.2.1 建筑体形系数,各朝向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值的计算均应表述在节能热工计算表中;
7.1.2.2 采用“直接判定法”,应出具DB21/T1476-2006附表H.0.1;
7.1.2.3 采用“耗热量指标判定法”应出具DB21/T1476附录J,并符合附录A.0.3的规定。
7.2 公共建筑
7.2.1 公共建筑设计深度
7.2.1.1 节能设计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2006;
7.2.1.2 建筑物所处气候区;
7.2.1.3 建筑物体形系数,与标准限值0.4对照;
7.2.1.4 建筑物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与标准限值0.7对照;
7.2.1.5节能构造简述及设计传热系数值(包括屋面、外墙、地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非采暖和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7.2.1.6 外门窗的传热系数设计值,以及外门窗框材、玻璃类型、层数、构造、开启方式;
7.2.1.7 外窗气密性等级;
7.2.1.8 保温材料密度、导热系数(产品指标)、氧指数;
7.2.1.9 建筑物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与屋面总面积的比值,与标准限值0.2对照;
7.2.1.10 节能设计“直接判定法”,写为“本工程节能设计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限值,节能设计符合标准”;
7.2.1.11 节能设计“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写为“设计建筑的瓦度值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瓦度值,此工程节能设计符合标准”;
7.2.1.12 主要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应表示在“构造作法表”及平、剖面节点详图中。
7.2.2 公共建筑节能计算
7.2.2.1 按DB21/T1477-2006第4.5.6强条规定,向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交节能设计计算资料;
7.2.2.2 采用“直接判定法”,应出具DB21/T1477附录A-1,按省内不同气候区选用“表A-1-1”;“表A-1-2”(沈阳市工程)或表A-1-3;
7.2.2.3 采用“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出具DB21/T1477附录A-2,按不同气候区选用“表A-2-1”,表A-2-2(沈阳市工程)或“表A-2-3”。
8、住宅及其他建筑
8.1 住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5.1.3非强制性条文;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全强制性条文。
8.2 中小学校
8.2.1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3.2.1-(二)、(三)条;第4.2.11条、第6.2.7条。
8.3 托儿所、幼儿园
8.3.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8.4 饮食建筑:《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8.5 商店建筑:《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
8.6 医院建筑:《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第3.6.5-(三)。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8.7 汽车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4.1.7条(表4.1.7)、第4.1.、第4.1.9条、第4.1.13条、第4.1.19条、第4.2.3条、第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辽宁大部分地区为严寒气候区,为保障雨雪天气汽车正常进出地下室,坡道开口上方应设棚盖。
9、无障碍设计
9.1 居住建筑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3要求;
9.2 大中型公共建筑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7.2条的规定。
10、人防工程
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11、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11.1 国家法令、法规
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11.1.3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11.2 地方法规
11.2.1 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地方规定。
11.2.2 未经本地认可,外地标准不得直接引用。
(此搞为专家评审修改稿,执笔人:刘凤桐)
2008.12.6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