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混凝土试件制作及养护工作的通知 甬建安质监[2008]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园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混凝土试件制作及养护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现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养护等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市区建筑工程中凡用于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依据的混凝土试件,均应进行标准养护后送检。非标准养护或养护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混凝土试件的强度值,不能作为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依据。 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是指:试件成型后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并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应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试件应放在专用支架上,彼此间隔10-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标准养护龄期为28天。 二、施工现场应建立混凝土试件的标准养护室,建立健全标准养护室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标准养护室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标准养护室应挂明显标志牌,房屋要求保温隔热,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标准养护室的面积。 (二)配置冷暖空调、温控仪等恒温装置,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范围内。 (三)配置必要的加湿装置,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大于95﹪,试件表面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 (四)标准养护室中须配置温度计、湿度计,温、湿度由专人记录,每天上、下午各一次,记录表应挂于养护室显眼部位。 三、施工现场未建立标准养护室或养护室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将混凝土试件委托给承担该工程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材料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养护。 预拌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由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准养护室养护,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其内部试验室自行养护,否则该试件不得作为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的评定依据。 四、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取样频率应符合规范要求。试件制作后应在终凝前刻上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制作日期等硬标记,并与混凝土施工日记、监理日志等资料对应。标记不可用毛笔等书写。试件的取样、送检程序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 五、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监管,并应对现场标准养护室的建立、使用进行验收、检查,作好相应记录。 六、承担混凝土试件养护的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标准养护室的管理制度。要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试件进行养护,试件摆放规范、有序,易于区分,并严格控制试件养护龄期。 七、我站将加强对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的,责令改正,并加大该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测数量。同时将加强对承担混凝土试件养护的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不按规范标准进行混凝土试件养护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