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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2025-09-29 00:22:53 责编:小OO
文档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是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同时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的方案审订及日常监督。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六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测工作,作好现场安全监测控制、及时预警和提出安全建议,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分包第三方监测合同任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所承担第三方监测标段内的施工监测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核施工监测方案、检查人员及设备状况、验收监测测点、检查监测过程及监测成果等工作,确保形成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优势互补、紧密协作的安全监测风险总体控制体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监测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测,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测点埋设及保护,及时响应监测预警并开展抢险处理工作。

第  施工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接受第三方监测单位的指导及监督,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控制指标等详细监测技术要求,设计概算中应包含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专项费用。

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第三方监测单位共同做好施工监测测点验收工作,对重要部位的监测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检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查信息。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及测绘乙级以上资质,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良好的信誉,其监测项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具有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或类似工程监测的业绩。

第三章 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前向其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测、相邻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技术资料。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编制前,市轨道集团应提供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及监测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及监测技术要求,结合施工工法、施工监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  第三方监测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风险识别及分析、目的依据、监测管理体系、监测对象、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监测周期、监测预警、成果处理、信息反馈、监测人员及设备、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监测内容章节中应有现场巡查重要部位的详细列表,对重大风险点应有专门章节对其测点布置及监测方法进行设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负责人参加评审会。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需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单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监测方案纳入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报送市轨道集团。市轨道集团应在收到安全保护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要求,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订,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轨道集团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完善其他安全管理手续,其中属重大风险项目的监测方案应由市轨道集团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大跨度暗挖段、浅埋穿越重要建(构)筑物段、受沿线周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的地段及其它高风险复杂地段,须在常规变形监测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应力应变监测手段,加大监测频率,并优先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运营轨道交通的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须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同时采用常规监测方法校核。

第四章 监测实施

第十七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实施前成立相应项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应相对固定,确保监测仪器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第十  第三方监测工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向参建各方作技术交底,其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技术交底还应邀请市轨道集团参加。

第十九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审批或审订的监测方案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遵守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其中,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接受市城乡建委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轨道集团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接受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轨道集团、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应协助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第三方监测报告,及时反馈给各参建单位,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第三方监测成果还应同时提交给市轨道集团。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监测原始资料及成果资料归档妥善保存,建设单位应汇总保管监测成果资料,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监测应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持续至竣工后两年,直至监测对象变形趋于稳定后可终止。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轨道集团提出监测终止申请,市轨道集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市轨道集团回复同意后方可终止第三方监测。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第三方监测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单位报送的预警信息实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监测预警的级别应根据监测技术要求、现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具体预警分级见附件三)。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预警应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快捷方式报送到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并在随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预警通知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预警信息还应同时报送市轨道集团。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三方监测单位及施工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工作,参建各方组成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小组,分析监测预警原因及其危险性,研究处治措施并及时实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预警风险处理由市轨道集团组织处理,其中红色预警风险处理应上报市城乡建委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测预警风险处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处理,其中橙色预警风险处理应报市轨道集团,红色预警风险处理应上报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通过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小组研究确认有重大安全影响的,则应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  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完成后,由施工方提出消警申请,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消警,其中红色预警的消警应上报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工。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监督市轨道集团、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按其职责有效实施第三方监测工作。

监督机构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市轨道集团应加强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工作的监督,若发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未按本办法实施第三方监测,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对拒不采纳的,市轨道集团应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核实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采取BT融资建设总承包方式进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临近轨道控制保护区同时对轨道交通有安全影响的工程建设及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轨道集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一、 工程概况:介绍轨道交通工程规模、特点及施工工法,沿线周边建(构)筑物及地质环境条件。

二、 风险识别及分析:在踏勘及分析施工工法、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的基础上,参考勘察及风险评估资料,识别沿线重要风险点并详细说明,提出相应监测解决措施,并列表说明。

三、 监测目的和依据。

四、 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监测管理体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体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监测单位组成,应明确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双方的监测范围、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五、 监测对象:第三方监测的重点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风险段及重要周边环境。施工高风险地段包括大跨度暗挖段、浅埋穿越重要建(构)筑物段、受沿线周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的地段及其它高风险复杂地段;重要周边环境包括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地下工程、周围岩土体等。

六、 监测项目与测点布置:根据监测对象确定监测项目,现场巡查关键点要详细描述。叙述测点布置的原则及特殊情况说明,需要施工方配合埋设测点的应在此说明,作为技术交底依据。

七、 监测方法和精度:详细叙述以上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及能达到的精度。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的应对传感器型号及性能、系统组建、采样频率、信息发布等进行详细叙述。

八、 监测频率和周期:列表说明各监测项目在各阶段的监测频率,总的监测周期。

九、 监测控制值及预警:根据相关控制值进行分级预警,细化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制定异常情况下的监测应急预案。

十、 重大风险点专项方案:有重大风险点的在本章专项说明,对特殊的监测技术方法、监测设备、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控制值等专项说明。

十一、 成果处理:叙述监测成果的处理方式及表达方式,以及汇总数据进行分析。

十二、 信息反馈: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第三方监测应提供周报、月报、总结报告等形式的监测成果报告,对重大风险点或处于预警状态的工点还应提供日报,日报应通过网络等方式快速上报市轨道集团及各参建单位,周报、月报、总结报告应经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轨道集团。特殊紧急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短信等快捷方式快速通知参建各方。

十三、 监测人员及设备: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

十四、 质量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及其它管理制度。

十五、 附件:附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与技术审核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等。

附件二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一、 工程概况:介绍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建设情况、工期和工法等。

二、 风险识别及分析:重点说明建设项目与已有轨道交通线路的地质水文情况、位置关系及相互影响程度,应有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项目位置关系的平面图与典型断面图。

三、 监测目的和依据;

四、 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监测管理体系,明确市轨道集团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 监测对象:监测对象应包含受影响段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及周边环境,以及安全评估报告中作特殊要求的监测对象。

六、 监测项目与测点布置:监测项目包含轨道交通结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墩柱倾斜、结构裂缝、道床沉降、爆破振速、结构应力等以及现场巡查、安全评估报告中作特殊要求的其它监测项目。叙述测点布置原则,测点布置应避免对运营和在建的轨道交通产生影响。

七、 监测方法和精度:详细叙述以上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及能达到的精度。应对自动化监测系统中传感器型号及性能、系统组建、采样频率、信息发布等进行详细叙述。

八、 监测频率和周期:列表说明各监测项目在各阶段的监测频率及监测周期。

九、 监测控制值及预警:根据相关控制值进行分级预警,细化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制定异常情况下的监测应急预案。

十、 成果处理:叙述监测成果的处理方式及表达方式,以及汇总数据进行分析。

十一、 信息反馈: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监测报告分周报、月报、总结报告等形式,处于预警状态的工点还应提供日报,日报应通过网络等方式快速上报市轨道集团、控制保护区项目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周报、月报、总结报告应经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轨道集团及控制保护区项目建设单位。特殊紧急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短信等快捷方式快速通知参建各方。

十二、 监测人员及设备: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

十三、 质量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及其它管理制度。

十四、 附件:附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与审核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等。

附件三

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序号预警

状态

预警条件预警响应
1黄色实测累计值达到累计量控制值的70%且未达到85%时;

或日变化速率达到变化速率控制值的70%且未达到85%时。

发送预警快报,加密监测并协助分析原因。
2橙色实测累计值达到累计量控制值的85%且未达到100%时;

或日变化速率达到变化速率控制值的85%且未达到100%时。

发送预警快报,加密监测,启动会商机制,并采取调整施工进度、优化支护参数、完善工艺方法等措施。

3红色实测累计值达到累计量控制值时;

或日变化速率达到变化速率控制值时;

或日变化速率出现急剧增长时。

发送预警快报,加密监测,启动会商机制和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必要的补强或停止施工等措施。

附件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第三方监测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建设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十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十条 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

  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第六十一条 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六十四条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应当经监测、检测人员签字,监测、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检测人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质量检测资料立卷归档。

3、《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市轨道集团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市轨道集团自接收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安全保护方案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要求,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订,同时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市轨道集团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完善其他安全管理手续。

第三十条   市轨道集团应当编制项目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和巡查方案,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保护;根据市轨道办审查同意的项目建设方案并按备案的安全保护方案实行监督,并负责控制保护区内的巡查工作。

项目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和巡查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按“一对一”方式进行保护和巡查,即一个项目对应一个责任人;

(二)保护和巡查频率:远期规划线路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每月到项目现场一次,工可规划线路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每两周到项目现场一次,在建或运营线路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每周到项目现场两次;

(三)保护和巡查记录: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及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审订的安全保护方案实施进行确认,并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是否履行职责予以确认并检查监测结果;在保护和巡查记录中应有建设、施工、作业和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相关负责人予以配合签认;

(四)保护和巡查报告:形成定期保护和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方案,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前,会同市轨道集团编制完成,其内容包括项目及作业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工艺、爆破控制、地下水监测、基坑或边坡挡墙支挡方案、轨道交通相关建(构)筑物及设施监测、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应急预案等。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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