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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教育记录
2025-09-29 00:23:09 责编:小OO
文档
公司安全教育记录

北京昌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昌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记录

时间:2016年9月  日     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14点至18点

地点:外文局居庸关绿化站  #楼工地

教育人:晋海涛

一、教育内容: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什么是劳动保护?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3、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4、现场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①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②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③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和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随意拆改;

④对不安全的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⑤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5、对分包负责人管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做到:不私招乱雇;政治技术素质好,组织严密、管理健全;队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施工人员不够或人员需变更时,须事先向用工单位提出单位调换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调换,新(重新)进场人员应按规定手续。

6、什么是特种作业?特种作业包括哪些种类?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煤炉井下瓦斯检测等。

7、什么叫违章指挥?

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擅自更改者;指令未经培训、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上岗作业的;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上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均为违章指挥。

8、什么叫违章作业?

不遵守施工现场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电设备或拆改挪动设施、设备;违反有关规定随意爬脚手架等均为违章作业。

9、什么叫做违反劳动纪律?

建设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中规定: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种活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等等。

10、进入施工现场为什么要戴好合格的安全帽?

在施工现场工作,为防止碰伤或坠落物砸伤头部,因此必须戴合格的、无损坏的安全帽,并要系好帽带。

11、为什么不允许穿拖鞋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

为防止刺伤、烫伤、扎伤脚,所以禁止穿拖鞋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

12、进入施工现场应该遵守什么?

①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串岗,作业时思想要集中;

③严禁酒后上班;

④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⑤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场所或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阀门、开关等;

⑥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⑦工地上的危险地段、区域、道路、建筑、设备等处所悬挂的各种“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标志,任何人都不准随意拆掉、移动或毁坏。

13、为保障自身安全,在施工现场中行走,上下“准”是什么?

“准”是:

①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体下通过,以防物件突然脱钩、砸死、砸伤下方人员;

②不准从高处往下跑跳;

③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④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⑤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或吊篮及吊装物上下、井架吊篮禁止乘人。

14、在工作之前和工作时间内为什么不能喝酒?

酒能刺激、麻醉人的神经,使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和智能运动障碍,造成视觉、听觉、触觉反应时间延滞、容易出现误操作,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所以上班前和工作时不能喝酒。

二、典型事故案例:

1、高处坠落事故

1.1事故经过:2006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正由作业人员在南区四层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作业人员宋某在在脚手架上进行脚手扳铺设作业。10时46分,塔吊将一摞脚手扳吊运到脚手架上,宋某在摘除吊点的卡环过程中,身体失稳,由于当时宋某所佩戴的安全带未进行拴挂,不慎从落差12米的脚手架上坠落到地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2事故原因:

    1.2.1宋某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中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并与搭好的立、横杆挂牢的规定,作为专业脚手架施工人员,性爱施工中,虽然佩戴了安全带,却没有将安全带拴挂,以至于身体失稳发生坠落时安全带起不到保护作用。

    1.2.2施工单位没有严格履行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安全检查的职责,使得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和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没有及时被发现和制止。

    1.2.3劳务分包单位没有履行安全职责,为将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到位,使得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违章作业。

1.3防范措施:

    1.3.1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才作规程》,在高处(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与以搭好的立、横杆挂牢,穿防滑鞋。

1.3.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建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自保能力和意识。

1.3.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检查,认真查处并及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2、物体打击事故

2.1事故经过:2007年7月11日下午,某框架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木工吴某、杨某进行竖井支模作业,采取人工传递三根槽钢。下午4时10分左右,吴某站在二层塔设的碗扣式架子1.8M高处铺设的一块探头板上,从二层向三层传递槽钢,杨某在三层准备接槽钢时,吴某脚下踩的脚手板一侧突然翘起,吴某从架体上滑落下来,摔在二层地面。由于吴某没有接到槽钢,致使槽钢随吴某一起坠落,砸到吴某的胸部致死。

2.2事故原因;

2.2.1脚手架上铺设的脚手板为探头板。违反《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中架子工操作规程规定:脚手板必须满铺、铺严、铺稳,不得有探头板和飞跳板。

2.2.2班组在安排工人作业时,未预见到人工隔层传递槽钢的危险性。

2.2.3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对探头板的危险性缺乏了解。

2.3防范措施:

    2.3.1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脚手架施工作业严禁铺设探头板和飞跳板,单独铺设的脚手板应与架体固定。

2.3.2对较重的施工材料应采用起重机械吊运,避免用人工向上传递。

2.3.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知识。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跟踪管理,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条件。

3、触电事故

3.1事故经过:4月6日下午施工单位电气班长张某某安排张某、王某、马某负责电气二次配管施工,王某在施工时,从窗口拖拽接焊把线时,发生触电,死亡。

3.2事故原因:

    3.2.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3.2.2作业人员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使用无漏电保护装置的电焊机,电焊机接线过长,双线不到位,且线路有裸露现象。

3.2.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3.3防范措施:

3.3.1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禁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同时增加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消除。

3.3.2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临时用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电焊机必须做到双线到位,一次线长度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小于30米,且无裸露现象。

三、组织观看:建筑施工现场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片(一)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二)机械伤害、坍塌事故。

   建筑施工现场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片(一)触电伤害、员工文明行为 ,(二)保卫消防、应急与救护。

                                    记录人:晋海涛

北京昌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记录

时间:2016年9月   日     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14点至18点

地点:外文局居庸关绿化站    #楼工地

教育人:晋海涛

教育内容:

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解读建筑工人安全生产及基本操作实用手册(安全操作规程)

1、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内容详见实用手册)

2、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内容详见实用手册)

3、木工劳务普工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内容详见实用手册)

4、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内容详见实用手册)

三、组织观看安全教育片:关注安全、关注生命;事故案例分析。

                                    记录人:晋海涛

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附后:]

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

2016年9月  日

序号姓     名序号姓        名
19
210
311
412
513
614
715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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