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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解读2014
2025-09-29 00:19:04 责编:小OO
文档
重庆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解读

一、为什么将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后的何时开始实施?

2014年9月1日,市印发了《重庆市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对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为与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后的制度名称保持一致,将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中青年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和标准是如何调整的?对中青年参保人员给予的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调整前后缴费档次及补贴对照表

调整前调整后
缴费档次补贴缴费档次补贴
中青年人员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一档100元

30元

一档100元

30元

二档200元

二档200元

40元

三档400元

三档300元

50元

四档600元

四档400元

60元

五档900元

五档500元

70元

六档600元

80元

七档700元

90元

八档800元

100元

 九档900元

110元

十档1000元

120元

十一档1500元

130元

十二档2000元

140元

三、对参保人员长期缴费的有什么鼓励性规定?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四、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领取哪些?

    (一)个人账户的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补贴。

(二)在两类情形下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一是2015年1月1日前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的中青年参保人员和死亡的领保人员未做调整,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但不包括补贴;二是2015年1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的中青年参保人员和死亡的领保人员,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包括补贴。

五、对参保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补助金做了哪些调整?

(一)领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未作调整,标准是以其死亡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

(二)调整后将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由领保人员扩大到中青年参保人员,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中青年参保人员,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0元/月,今后随调整而调整),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死亡前每缴费一年发给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六、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一)中青年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二)中青年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跨省(区、市)迁移户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领保人员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或跨省转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随户籍转移?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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