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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025-09-29 00:19:50 责编:小OO
文档
各类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各类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高压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在采购、充填气体、搬运、储存和使用过程。

3  职责

3.1  采购部门负责对气瓶供应商的安全管理,签定气瓶供应安全合同。

3.2  使用部门负责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台帐。

3.3  安技环保处负责组织、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对各类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气瓶的采购、租赁、充装气体由采购部门负责,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4.1  气瓶的购置、租赁、充装气体必须到市劳动局指定的经销单位或生产制造厂家。

4.2  气瓶的管理及发放部门应建立气瓶档案,档案包括生产制造单位、日期、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检验记录等。

4.3  各类充填气体的气瓶外表颜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色泽字迹清晰。检验标记要明显易识别。并在检验周期内,气瓶附件、充气排气阀处的防护帽、瓶体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否则,不准使用。

5  气瓶的运输与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5.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5.2  必须佩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5.3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5.4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5.5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有灭火器材。

5.6  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6  气瓶的储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6.1  气瓶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0米,在10米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并有明显禁火标志。

6.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设。

6.3  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可燃气体必须单独仓库存放,严禁混放。

6.4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6.5  仓库保管人员有权拒绝气瓶附件不全和充填不合格的气瓶入库。

7  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7.1  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字样的标记。

7.2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7.3  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7.4  夏季露天使用时应防止暴晒。

7.5  气瓶需要移动时,最好用轻便的专用小车或由两人用棕绳捆好抬运,禁止随便在地上滚动,禁止用起重设备直接吊运气瓶。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7.6  严禁敲击、碰撞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7.7  在移动性工作中使用气瓶时,可燃气体瓶与助燃气体瓶必须分开放置,放置距离要求在5米以上,要将气瓶放置在无人触动的较为安全地方,禁止放在办公室、走廊及电源,火源附近。

7.8  使用气瓶时应选装好压力调节器,再慢慢开启气门,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受到高压气体的冲击,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在压力调节器后端安装回火防止器。

7.9  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输送软管必须按颜色的色泽规定使用。

7.10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7.11  乙炔瓶使用时不能倒立,不能横躺卧放。

7.12  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如果气瓶有带电可能性时,瓶底应垫以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7.13  如果发生瓶口气门漏气或其它异常现象,不得擅自修理,应该及时向领导提出,以便送往专业工厂去修理。

7.14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  气瓶使用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使用的各类气瓶按照《气瓶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存档备查。

9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气瓶发生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及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10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本制度由安技环保处负责解释与修改。

13  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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