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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T214-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通常要求全部整合内审检查表
2025-09-29 00:22:23 责编:小OO
文档
管理体系内审检查表

(××××年第××次) 

××××××××××公司

内审员:                   被审核部门负责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

条款号评审内容检查对象责任部门检查结果备注
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4.1.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工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范围应有检验检测或技术服务内容)。  

当机构法人不是最高管理者时,应对最高管理者授权并有授权文件,同时机构法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体系文件中应规定“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法人单位是否有法人授权文件,并愿为机构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机构应明确其内部组织构成,并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

明确管理、技术运作、支持服务的职责及组织部门。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有公正性声明或承诺及相关的程序或制度, 无违规现象(含信用等级等行业规定)。
4.1.4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建立保证检验检测公正和诚信的程序,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并消除或最大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有公正性和诚信的承诺(不受行政和商业的、相关利益的干预)。
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程序。当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时,能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4、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有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是否进行识别,是否有制度、有措施保证不受影响。实施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机构应以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
4.1.5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是否建立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是否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否制定并实施保密规定或措施,并进行保密教育,有记录可查。
4.2.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机构应制定人员管理程序,该管理程序应对机构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2、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机构是否与其人员签订合同,是否证实与其建立了录用关系、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查:社保、医保)。
3、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是否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并有相应权力和资源确保管理体系运行。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是否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4.2.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对公正性做出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否有相应权力和资源,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予管理层是否对公正性做出承诺;是否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是否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是否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是否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是否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是否提升客户满意度;是否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4.2.31、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机构是否配置与技术领域相适应的一名或多名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有证据材料证明满足规定要求。

2、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机构是否配备质量负责人,其职责和权利、任职条件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有证据材料证明满足规定要求。

质量负责人是否能与机构决定和资源的最高管理者直接接触和沟通。

3、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机构是否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的代理人,以确保机构的各项工作持续正常地进行。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查人员技术档案,授权签字人是否经机构提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报告,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情况。

4.2.51、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体系文件是否规定人员或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使用条件等。

所有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是否有考核、评价合格证据,是否持上岗证上岗。

2、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是否建立了监督工作程序。是否制定了监督计划,监督的重点尤其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结果不满意的人员或操作关键项目的人员是否进行了监督。

监督员的数量和专业领域能否覆盖能力范围,是否有任命文件,监督员是否符合条件要求。

人员监督计划和监督活动实施与评价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4.2.61、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是否制定人员培训和管理程序,是否分析培训需求和有效实施培训。

2、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制定的人员培训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认、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人员技术档案,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全覆盖各类场所。 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覆盖到相关场所。
4.3.21、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现有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均有利于检验检测活动的正确实施;是否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机构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对环境条件和设施的控制是否作出合理安排,是否有相关记录。
4.3.31、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是否有文件规定。

对结果质量有影响的场所是否有监测、控制等保证设施,是否进行了记录。

2、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当环境条件已经危及到检验检测结果时,是否立即停止检验检测;对已检验检测的数据是否按无效处理,并执行不符合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4.3.4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是否有建立内务管理程序文件,是否包括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必要措施,实施是否有效。

2、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是否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是否能有效地防止相互(交叉)污染的发生。
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受控区域是否明确,进入受控区域是否有文件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4.4.11、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否配备了正确进行检验、检测的全部设备,其量程、准确度等是否满足要求。

检验检测的设施是否能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2、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用租赁和资质认定。 

租用设备是否纳入机构的管理体系;是否由机构全权支配使用;是否由机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租用设备的使用权;是否存在同一台设备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用租赁和共同使用的情况。

4.4.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是否制定并实施检验检测设备的管理程序,是否覆盖所有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操作,是否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4.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是否制定了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设备在投入服务前是否进行校准或核查并确定满足使用要求;

现场仪器设备是否有状态标识,标识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3、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是否对设备的硬件和软件进行必要的保护防止发生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对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情况是否能提供有证标准物质、协议标准、机构间比或参加能力验证对结果的满意证据,是否有相关记录。
5、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当需要时,是否建立设备期间核査程序,是否编制了期间核查的作业指导书,是否制定了设备期间核查的计划及有效实施并保留了相关记录。
6、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或标准物质包含的参考值,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相关的检验检测记录,修正因子(或修正值)是否得到应用。程序或文件是否有应用规定并通知到相关使用人员。
4.4.41、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是否有相关记录。
2、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唯一性标识是否有规定,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是否有标识。
3、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对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是否均由授权人员操作,是否有授权文件。
4、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脱离机构直接控制的设备,返回后、恢复使用前,是否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显示满意结果,是否有记录。
4.4.5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立即停用,是否有记录。

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采取了措施能确保不被误用。进行修复后的设备是否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

是否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的检验/检测的影响。

4.4.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标准物质的溯源是否有文件规定。

是否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核查。没有有证标准物质时,可否确保量值准确。

是否制定并实施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査程序。

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是否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是否建立了管理体系文件。

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发放到组织机构部门、是否进行宣贯,重要岗位人员是否了解其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是否有相关记录。

2、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体系文件是否齐全。
4.5.2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是否在质量手册中阐明或单独发布。

质量目标是否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标识、批准、发布、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文件控制是否有程序,内容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受控编号方式是否清晰。

文件受控清单与发放回收记录,所有的内部文件、外来文件,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现场是否使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是否存在一个文件出现不同版本。 

受控文件是否定期审核,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改的文件是否经过再批准,并加以注明。 

4.5.4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是否制定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相关程序文件,不同情况下的评审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委托书、标书或合同签署前,是否按照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是否有相关记录。
2、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合同签署后如有变更,是否形成书面文件,并通知各相关方。是否有相关记录。
4.5.51、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是否对分包方进行评审,是否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实际分包方是否满足要求。 

检验检测报告中分包结果是否清晰标注。

分包是否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同意,在委托书中是否有客户同意的确认签字。

2、检验检测机构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是否建立并实施分包的管理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机构是否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4.5.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等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是否建立了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是否对服务方和供应商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合格服务方/供应商名单。是否收集了合格服务方/供应方资料。机构已发生的采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具备资格的供应商。是否对采购品进行了验收。

4.5.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包括:保持与客户沟通,对客户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跟踪客户的需求,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是否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是否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客户进入相关区域是否有相关申请、批准的记录。
4.5.8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是否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内容是否齐全,职责是否明确。
2、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跟踪和记录投诉,确保采取事宜的措施,并注重人员的回避。相关投诉和申诉的登记、处置记录,是否有效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申诉,相关人员是否采取回避措施。 

客户对投诉和申诉处理结果的反馈,是否有记录。

4.5.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当检验检测机构活动或结果不符合其自身程序或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实施该程序。该程序应确保:明确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针对风险等级采取措施;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包括对以前结果的影响分析;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记录所描述的不符合工作和措施。是否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是否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是否明确。是否依据程序对不符合妥善处理。

是否有相关记录。 

4.5.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管理评审、人员建议、风险评估、能力验证和客户反馈等信息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是否编制了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是否保留持续改进的证据,能证实机构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查相关记录。

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每一项检验检测活动技术记录的信息充分,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程序,内容是否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

4.5.1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标准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控制程序,对内部审核工作的计划、筹备、实施、结果报告、不符合工作的纠正、纠正措施及验证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
2、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开展了内部审核,检查内审计划。
3、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若资源允许,内审员应于被审核的活动。内审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经过恰当的培训和授权;内审人员是否做到了于被审核的工作。
4、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审核结果的证据。审阅内审资料是否完整,内审是否涉及全部要素及全部场所与活动,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记录,审核过程记录,不符合项报告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针对不符合工作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合理。
4.5.13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是否编制了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2、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管理层负责。管理评审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评审是否由管理层主持。
3、管理层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制定的措施,管理层是否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
4、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a)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b)目标的可行性;c)和程序的适用性;d)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e)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f)纠正措施;g)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或检验检测机构活动范围的变化;i)客户和员工的反馈;j)投诉;k)实施改进的有效性;l)资源配备的合理性;m)风险识别的可控性;n)结果质量的保障性;o)其他相关因素,如监督活动和培训。每次评审输入信息是否明确、充分,结果是否恰当。
5、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a)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有效性;b)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改进;c)提供所需的资源;d)变更的需求。 管理评审输出是否明确,管理评审报告提出的有关措施是否纳入改进,其结果是否得到验证。
4.5.14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是否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是否对检验检测方法受控管理;方法使用前和变更后是否进行验证,保留方法验证记录,以证实机构能有效使用这些方法。

自己制定的方法使用前是否经确认和验证,方法变更后是否重新进行确认,保留确认和验证记录。

2、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是否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查作业指导书目录,审核其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3、如必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方法偏离是否同时满足:有方法偏离文件规定和经技术判定不影响结果、经批准和客户同意四个条件,实施方法偏离时,是否保留记录。
4、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非标准方法的使用,是否与客户达成协议。协议中是否包括能否满足客户要求的说明。
5、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满足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是否进行方法的可靠性确认和验证、规定方法的评价和使用等。

是否实施受控管理并保存记录。 

4.5.15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是否制定并实施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是否有覆盖能力领域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案例。
4.5.161、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是否制定数据保护程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有数据控制和保护记录。
2、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是否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了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并保留相关记录。
3、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确认、改变或升级后再次确认,应保留确认记录;建立和保持数据完整性、正确性和保密性的保护程序;定期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保持其功能正常。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是否形成文件,适用于预定的目的;在使用前是否进行适用性确认,并进行定期确认、改变或升级后再次确认,保留相关记录。

4.5.171、检验检测机构为后续的检验检测,需要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是否制定抽样程序,是否有抽样计划。
2、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抽样计划的制定是否有依据,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抽样过程中需要控制的因素是否有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保留相关记录。
3、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证书中做出声明。抽样发生偏离时,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客户的要求、通知相关人员的证据。
4.5.18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是否制定和实施样品管理程序,规范样品的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
2、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文件对样品的标识系统是否有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样品标识管理(流转状态标识是否明晰,流转记录是否完整)。
3、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在接收样品时,是否对样品进行检查并记录样品的状态。
4、样品在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回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机构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样品在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回过程中发生退化、污染、丢失或损坏。是否有相关记录。

5、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维护、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样品的保存养护条件是否可以得到满足并有记录。
4.5.19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是否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覆盖所有检验检测能力领域和所有资源条件。
2、检验检测机构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若发现偏离预先判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是否制定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计划是否对质控项目、时间、频次、人员、所用方法、评价手段、结果评价、利用和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是否有质量控制的实施、结果评价、处置和利用记录。

4.5.201、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是否制定和实施报告管理程序,报告是否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是否明确报告或证书的格式、生成、审核、批准、盖章、发放的规则。
2、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d)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e)客户的名称和联系信息;f)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g)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标识;h)检验检测的日期。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或抽样日期;i)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j)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l)检验检测机构不负责抽样(如样品是由客户提供)时,应在报告或证书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客户提供的样品;m)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外部提供者的清晰标注;n)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报告或证书是否有足够的信息量,信息量是否满足要求。

报告或证书是否进行受控管理,报告的发放是否有台账、有编号、有签名。

4.5.21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b)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c)当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需要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报告或证书涉及适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或证书中应有免责声明。

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查证检验检测报告,要求的信息是否齐全,是否尤其关注方法的偏离、增删,测量不确定度声明,客户的特殊要求等。
4.5.22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机构从事包含抽样环节的检验检测任务,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其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是否包含抽样日期,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等。

4.5.231、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是否把作出“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
2、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意见和解释”是否清晰标注,是否明显与结果区分开来。
4.5.24当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查阅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是否有分包方及其分包项目的明确标示。
4.5.251、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数据控制的要求。以电话、电传、传真或其它电子(电磁)手段来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是否保留客户要求的记录,是否有确认(验证)接收方的真实身份和传送结果及采取的保密措施记录。
2、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是否按照专业领域要求设计报告或证书格式文件,其信息量是否满足专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其格式文件是否受控管理,是否有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作废和收回等记录。
4.5.261、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更正或增补是否有记录,是否有修订审批、修订过程和发放记录,是否保存收回的报告或证书。
2、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重新发布修订的报告或证书是否有区别于原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是否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

若原报告或证书不能收回,是否有声明原报告或证书(标明原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作废的声明。

4.5.271、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核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档案材料,原始记录与报告或证书结果是否一一对应,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2、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保存期限是否在6年或6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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