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活动。刑事诉讼的性质:1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的、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活动(专门性)2是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活动(参与性)3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还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均由程序法予以规定(程序性)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准确及时查明犯罪,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2联系: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公权为目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的价值。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作用,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1规范性2概括性3普适性4指导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刑事诉讼立法2指导刑事诉讼实践3弥补法律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没有被检察官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并由通过合法、张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在法律上应居于无罪的地位,不能被当成罪犯看待。无罪推定原则: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检查官负责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3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1体现了尊重基本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2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3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4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的只能部门,属于行政机关;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分为侦查、预审、拘留、执行逮捕并羁押)3执行权。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职权:1刑事审理和裁判权2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权3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权(但无搜查权)4执行权。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职权:1侦查权2批捕权、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诉讼监督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和人民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人民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起诉,人民应当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审判管辖是上下级和同级不同受理第一审案件的的职权与分工。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基层人民管辖 刑诉法第19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20条)(1)危害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1条)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2条)2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的划分。1.以犯罪地人民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审判为辅的原则。3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4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与普通人民之间、各种专门人民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和鉴定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的意义:1为诉讼公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可以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3能够保证司法公正4能够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法律另有规定的1)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2)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人民、机关、机关和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8)法官、检察官从、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9)法官、检察官从、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或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例外:对属于上述不得担任辩护人范围中第4-7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1-3项情形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辩护产生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或者人民的制定;而刑事代理只能基于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2适用范围不同。辩护的适用范围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而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的诉讼地位;而刑事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而且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4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的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而刑事代理人的权利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其权限范围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强制措施适用: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可能性的大小3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掌握情况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体状况或其他情况。拘传: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拘传的特征: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拘传的程序: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3拘传的地点: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4拘传的次数与时间: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不得连续拘传。5拘传的结果: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取保候审: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的方式,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拘留:是指机关或人民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的适用条件:1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2紧急情况: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逮捕: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的适用条件: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为附带解决被告人受到刑事追诉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2原告人必须是本案被害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范围限于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使得诉讼无法进行或者不宜进行,由、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诉讼进行的制度。刑事诉讼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致使刑事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决定结束刑事诉讼进行的制度。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机关、人民、人民进行刑事诉讼以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的送达:是指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公诉与自诉的区别: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1案件来源不同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3审查程序不同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7举证责任不同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判决:是人民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裁定:是人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而裁定除了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外,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做出,裁定则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做出3适用的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程序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判决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裁定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5发生效力不同: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有一个,一个案件可以形成多个生效的裁定。刑事立案:是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阶段2立案程序具有性。(可通过结案终结诉讼)3立案程序保障无辜公民不受非法刑事追究。材料来源:1公、检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2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犯罪嫌疑人不明)或者举报(有明确对象)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嫌疑人的自首5其他。立案条件: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司法人员认为有,具有主观性,但不能出于臆测,须在客观发生了事件的基础上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认为需追究,不等于法律上有罪。侦查: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内容:1收集调取证据2适当采用强制措施3预审。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证据保全;鉴定;通缉;技术性侦查措施;侦查实验;辨认。通缉:指机关或者人民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提起公诉:是公诉机关要求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审查起诉内容: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审查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的管辖、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2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其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3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4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审查期限:1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变更管辖案件,期限从新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提起公诉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有证据证明2对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对本案有公诉权,且属于受诉管辖。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起诉书内容: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2案由和案件来源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进行审判的决定1)法定不起诉;公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丧失诉权,因此不得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此没有裁量权2)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为适宜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条件:一是已构成犯罪;二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或应免除刑罚3)罪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救济:1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2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申诉。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3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申诉。提起自诉,是自诉人直接向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条件1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受案范围2属于本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审理:是会同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对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其基本方式是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开庭审理。裁判:是对刑事案件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处理决定。刑事审判的要点:1行使刑事审判权2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3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及承担刑事责任4刑事审判须满足程序法定的要求。审级制度,是指以的组织体系为基础的案件审判等级制度,也即刑事案件最多经过几级审判,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1)审级制度包括的组织体系和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2)我国实行四级两审制:四级,两审终审。设立审级制度的意义:1是当事人表达不满的制度途径2是对法官的制约和保护机制3是裁判错误的补救机制4是法律统一适用的机制。合议庭:是由多名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建立的集体审判组织。陪审制度,是非法律职业的公民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意义:1对审判权的制约作用2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提高法律的实效性。3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庭审理直接言词原则:1直接原则,是指在控辩双方、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下,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才能作出裁判2言词原则,是指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在法庭陈述,书面证词和笔录等不得作为证据。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必须到庭作证。含义:1法官不得在控辩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2法官不得委托其他法官调查认定证据,或以书面资料代替对当事人或证人的调查3法官不得以未经控辩双方当庭口头辩论、质证的内容作为判决的根据。辩论原则: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以公开、口头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含义:1辩论的主体,为控辩双方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法律及程序3辩论的时间,是一审和二审庭审全程4辩论的方式,法庭调查阶段,先控后辩,法庭辩论阶段,自由辩论。第一审程序,是指对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遵循的程序特点:1任何刑事案件起诉到,都要经过第一审程序的审判2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上诉或抗诉的,则进入第二审程序3特殊情况下裁判要经过核准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死刑复核程序4一审裁判生效后,还可能发生审判监督程序5一审普通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各种其他程序未规定的,都要遵循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意义:1庭前审查是刑事审判的必经阶段2庭前审查的目的是筛选适合交由审判的案件3庭前审查的结果,一般是决定开庭或者不开庭审判4庭前审查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法庭审判,是通过开庭,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评议和宣判:评议是不公开的,宣判则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均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公诉案件,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不超过3个月。一审判决无罪的,要立即释放。不出庭作证的处理:1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经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3证人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简易程序,是基层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之于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特点:1审判组织简化2出庭公诉的简化3审判过程的简化4审限的缩短适用范围: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组织:1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辩诉交易特征:1.交易发生在检察官实施刑事追诉过程中2.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进行协商3.通过协商实现各自的特定要求,包括被告人认罪和控方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妥协4.对协议的确认或检察机关的免予刑事追究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弊端:1.对被追诉者不公平。2.无罪的人对洗刷罪名的困难望而却步。3.辩诉交易往往对职业犯罪人更为有利,而对偶犯和非职业型的犯罪人不太公平。4.有损于公正,并且在道德上有害。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意义:1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被告人因为担心遭致不利改判而不敢上诉。2为了避免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法规定,二审发回原审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运用: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例外: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不受上诉不加刑。由于有自诉人的上诉权和的抗诉权制衡,也不存在放纵犯罪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1审理对象的特定性。只适用于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2终审程序的特别性。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和终审程序3核准权的专属性。只能由最高适用4程序启动的自动性。由主动报请复核5报请方式的特殊性。应当按照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1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实现我国少杀慎杀以及“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3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统一行使核准权,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1立案庭立案。对于报送的死刑案件核准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2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4审查核实案卷材料5听取辩护人的意见6制作复核审理报告7作出核准的裁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又称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却有错误,依法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也叫再审程序。程序启动方式:1自行再审,各级对本院生效的裁判,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2指令再审,最高对各级生效裁判、上级对下级生效裁判,可指令再审3提审,最高对各级生效裁判、上级对下级生效裁判可以提审4再审抗诉,最高对各级生效裁判,上级对下级是个能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比较:1.抗诉的对象:未生效;已生效2抗诉的权限:同级检法;上检下法3接受抗诉的:上级;同级4抗诉期限:抗诉期;无限期5抗诉的效力:阻止一审裁判生效;原审裁判在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也可以中止)。申诉与上诉的区别:1提出主体不同。申诉的主体包括报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则限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2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作出的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判决、裁定。3处理机关不同。申诉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或其同级人民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只能通过第一审人民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4法律效力不同。申诉不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5提起的期限不同。没有期限;必须在上诉期内提起。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遵循的程序:原一审,再一审;原二审再二审;提审一律用二审再审的处理:1原判决、裁定事实、法律、定罪、量刑均无误的,维持原判2原判决、裁定事实和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执行的概念:司法机关依法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进行的活动。执行机关:1:死刑、罚金、没收财产2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3看守所:余刑3个月以下4拘役所:拘役5监狱:有期、无期、死缓6少管所:少年犯7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A死刑的概念: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立即执行:最高核准后,院长签发死刑命令,由高院交原审7日内执行,须同级派员到场监督,决或注射,公布但不示众。立即执行的停止执行: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B死缓:送监服刑,考验期2年。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期满无故意犯罪,则减刑为无期或有期徒刑。C无期徒刑:与死缓二年执行的规定基本相同D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执依法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但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E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F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制由人民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也由机关执行G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罚金由人民直接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特别程序: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是指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特别程序。意义:1有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2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心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3符合国外以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立法方向特有原则:1教育为主和惩罚为辅原则2特别帮助和保护原则3分案处理原则4不公开审理原则5全面调查原则B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概念:是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在机关、人民、人民支持下,被害人自愿和解协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从宽处理或者作出从宽处罚的特别程序适用范围:1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处7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3累犯不适用C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意义:1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2有利于预防遏制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的发生3有利于国际社会以及各国之间的国际协作D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意义:1有利于维护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措施3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精神病人的侵犯强制医疗程序:1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决定2审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3 复议: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4监督: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5解除1)强制医疗机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批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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