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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
2025-09-29 00:25:58 责编:小OO
文档
2002年初,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卖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的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作,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分析指导】责任在我方。因为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虽然该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只能算参考样品,因此,卖方仍不能推卸其必须按合同交货的义务。对于该案例我方首先应认识到自己确已违反了合同,不应在是否违反合同上与对方纠缠;其次,我方应主动承认错误,晓之以理,以求得买方的谅解,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指导】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对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我某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方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5%应报何价?

解答:

CFR净价=100-100*2%=98(美元/公斤),佣金=100*2%=2(美元/公斤),

CFRC5%=98/(1-5%)=103.2(美元/公斤)。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分析开证行拘付的理由是否有据?

答: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充分,因为A公司与B商的出口合同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增减5%,3月份A公司装了145公吨属允许范围内,而且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两批货不属于分批装运。因为他们有同一航线,同一装运期,同一目的港,这种情况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没有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的拒付是不依法的。

按CIF或CIP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妥当?如有不妥,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破损破碎险 

(4):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1、一切险里面已经包含了一般附加险,而一般附加险里又包含了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所以只投一切险就行了; 

2、一切险里面包含平安险,也已经包含了一般附加险,而一般附加险里又包含了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是属于特殊附加险,所以投一切险和特殊附加险; 

3、破损破碎险属于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和水渍险又组成了一切险,所以只投一切险; 

4、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分别属于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不能够单独投保,可以投一切险和特殊附加险;(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已经包括了一般附加险中的淡水雨淋险,所以只投航空运输一切险。

上海A公司与B公司按FOB上海、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C公司在其驻上海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上海办事处交给A公司。C公司将货物通过海运运至,再在换装另一海伦运往伊斯坦布尔。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并在该提单的收货人项下载明货物“凭B公司指示交付”。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上海W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W银行委托的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W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经向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把货物运至伊斯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船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上海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上海办事处也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后又查明,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

问:试从此案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应尽量避免采用FOB术语。因为在这种术语下,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D/P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扩大出口,但是收汇风险大,因此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在这种结算货款的方式下,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只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按照委托指示办事,如果卖方不付款赎单,卖方可能银货两空,风险很大。所以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应有卖方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订立合同。而在付款交单的方式下,本来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取不到货运单据,提不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口人,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低处理等损失,可此案例中,由于提单上面载明货物“凭B公司指示交付”,因此导致最终连货物都无法取回的损失。因此D/P这种托收方式的商业信用能否成立,全凭出卖商品的人能否确切的了解买方的支付能力,相信他能按期偿还货款,这种信用关系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卖方在与其他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先把对方的资信状况,作风,信誉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查,避免货出却拿不到钱等情况出现。若对于无充分把握的客户,又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出口货款的,可要求对方预付不低于货物往返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样可以降低风险。题中正是由于卖方对B公司不了解,不知道其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而导致了最终银货两失的局面。另外,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和支付方式,尽量选用对卖方有利的条件,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1.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凶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2.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受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我通知行在与出口企业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首先,明确信用证的种类是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这就是说,一旦开出,买方及开征行不能撤销。这也是出口贸易中为什么支持开立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主要原因,也是对出口人的主要保障。 

第二,楼主看来是买方及开证方,就是进口人。这样看来,要明确的是:信用证和货物、合同都是相对的部分。无论在分批装运中,针对第几批,只要卖方提交的提单与所规定的单据表面无误,银行即付款。这是肯定的。 

第三,无论第几批货物出现问题,那不是通过信用证的整个程序解决的问题,也与其无关。买卖双方只能相互协商解决,甚至索赔,诉讼

3.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达到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退回了货物,但仍受到很大损失。试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4.一家银行为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即而又声明:如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的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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