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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5-09-29 00:26:18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1〕205号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精神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1年7月1日起,新罗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2.各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应根据省闽政〔2006〕46号文件规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由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原则上按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的比例确定,报本级批准并报市备案后公布执行,执行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7月1日。

  3.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对提高标准前的已保家庭要相应提高补助水平,不得虚拟收入抵消提高标准部分。

  4.要加强衔接,建立、落实社会救助与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证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此次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省民政厅、财政厅2007年以来针对物价上涨出台的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临时补贴、提高补助水平等不再执行。

  5.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所需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调拨资金,确保发放。

龙岩市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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