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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与
2025-09-29 00:25:05 责编:小OO
文档
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与

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盗版光碟生产泛滥的大国,大街上随处可见售卖盗版光碟的小贩,音像店里也明目张胆的出售盗版光盘。低廉的价格使大多数公众成为盗版光盘的忠实消费群体,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就算知道这样做不合法,大家也还是坚持做,因为就算这样做也“没人管”。近来,文化界对打假,反盗版等的声音越来越多,人们开始对著作权的保护和有了更多的关注。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授予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发表的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出版,复制,利用的一种独占权利。依《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的保护与有如下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包括以下几种: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的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

在国外,特别是欧洲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十分严格的。他们不可能随便在大街上就能买到低廉价格的光盘,甚至是刚上映的电影,也不可能在网络上免费下载众多书籍与电影,更不可能随便调用修改原作者的作品。在我国,情况就大不一样,只要你想要,就能在网上通过众多渠道下载,或者购买盗版光盘。有许多外国人会特地来中国购买大量盗版光盘回去,因为他们的正版光盘价格过于昂贵。记得有一部叫做《纽约时刻》的电影中,扮演反派的中国人就是专门生产盗版光盘的违法组织,在外国人眼中,中国这个最大的生产大国就是专门生产盗版光盘的代表。

我国著作权的保律的制定还是较为完善的,但是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各种侵权事件还是层出不穷,连百度这种国民代表企业也陷入侵权的纠纷之中,要想保护更多原作者的利益,改变中国在国外的不良印象,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加大著作权的保护的执行力度。

10级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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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樱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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