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3 人组成,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2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1名,设1名。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经营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产生异议可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并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进行复审。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列席董事会会议;
(7) 代表公司与公司董事协调有关事项或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8)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经全体监事1/2以上同意,可以豁免前述会议召开通知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的送达方式为:书面直接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期限;
(3)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权必须由监事或其代理人出席监事会,在监事会上行使。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须就列入会议表决程序的议案明确表决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受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1/2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监事表决方式包括同意、反对、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应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或会议中途离开会场至会议结束前未归而未做选择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使用传真、传签、通讯方式对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一旦形成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监事要严守机密,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议、决定,除公开和传达的,其它事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由1名监事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的方法、议事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会议的监事签名。表示反对、弃权的监事,应当说明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与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由监事会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