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进
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黑龙江省转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5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电气设备安装、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生产经营部门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部门或个人,通过行政部向全公司公布,严重者通过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全公司综合监管,督促个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制约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部门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由安委会办公室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公司告示牌予以公布。
六、根据部门或个人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部门或个人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部门或个人须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部门,由安委会办公室依法依规整顿或取缔。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