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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2025-09-28 00:44:52 责编:小OO
文档
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制度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的作用,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务员管理机关中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上述机关领导成员(指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是指学习态度、学风学识。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或专项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平时考核由机关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进行。由被考核人在工作纪实的基础上,进行阶段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主管领导结合被考核人岗位职责,对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予以审核评价。

    第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在每年年底或者第二年年初进行。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勘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缋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九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一定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前五名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及以上、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后五名的机关或本年度受到通报批评的机关,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占单位优秀名额,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各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名额,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上一职务层次不得挤占下一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

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机关负责考核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主任由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机关年度考核作出安排;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并调查处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前,各单位需到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优秀比例和名额。有第十二条所列表彰奖励情形的单位,同时附奖励文件原件。

    第十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被考核公务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述职,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单位应结合实际对测评要素进行量化,实行量化考评,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四)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公务员个人年度总结及考核情况。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审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注意见,署名确认。

    (八)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结果(附《甘肃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册》、《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各单位应于翌年初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九)整理考核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及时将考核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公务员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人所在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

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有异议的,作出该决定的机关应本着对公务员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程序和办法由各单位确定。调查处理结果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从2008年度起,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不再给予嘉奖,直接记三等功一次。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标准发给奖金,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各单位。考核结果可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年终奖金,并按照《甘肃省优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健康休养办法(试行)》(甘办发[2010]44号)有关规定,享受健康休养。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的奖励审批条件及程序,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巳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挂职单位出具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特殊情况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国家法定的假期不计入病、事假累计时间。

    (二)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触犯刑律的,立案期间的年度考核不再补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  同时受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三条  对涉密岗位等不便于公开考核的公务员,由公务员所在机关研究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

第六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责令其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表:1、《甘肃省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

          2、《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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