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xxx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2025-09-28 01:04:17 责编:小OO
文档
 

     xxx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本单位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

第二条 存货的具体范围如下:

 1、已经支付货款、购入并存入本企业仓库的库存商品等。

2、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的商品等.

3、已经发运,但尚未办妥托收手续的库存商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为促进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存货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存货管理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是否有效组织实施《存货管理制度》及存货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对存货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认真执行《存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存货的结算、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条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存货的具体保管、收发和相关记录等业务,仓库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存货清查,并写出清查报告,报公司。

第三章仓储保管制度

第七条仓库负责存货的储存保管责任。

第 存货的领用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授权人签字后,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存货的存放和管理由保管员负责,并按存货类别编制目录进行登记,便于与财务部门的账户记录核对。存货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便于盘点。

第十条 仓库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查看有无损坏、变质或长期不流动的情况,检查结果应予记录。如发现有损坏、变质情况,应及时填制专门的报告单,说明数量、原因,报经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仓库和财务部门做调账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对未经授权的存货领用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各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等情况确定合理的库存量, 避免存货积压或短缺,常规存货由仓库根据库存情况向采购部门提出请购。

第四章存货收发制度

第十三条 存货验收入库手续:

1、收货时,必须查明签发凭证的单位和发货单位是否一致。

2、验收人员应当查明随货同行、调拨单、质量检验报告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相关部门或人员签章手续,手续不完备的,不办理验收手续。

3、验收人员必须根据凭证所列的内容,逐一验明品名、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并核对合同副本和样品,发现不符,应拒绝入库,并立即向采购部门递交验收质量报告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签发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①联仓库据以登记存货保管台账,②联交财务部门,连同等凭证进行采购结算,③联交采购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存货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填制“出库单”、或“内部调拨单”,验明出库存货的规格、数量等。严禁先出货后补办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出库凭证至少一式三联,①联留存,②联仓库记账,③联财务记账。仓库发货后,将③联加盖“货付讫”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存货收发核算。

第五章存货盘存制度

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根据存货类别和管理要求实行永续盘存制。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部门设置数量金额式存货明细帐(已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存货的,财务部门可只进行存货的金额明细核算),仓库设置存货保管台账,按其名称续时登记收、发、存的数量。

第十七条永续盘存制下,各种存货的明细帐应按每一品种规格设置,仓库保管账的设置应同财务部门存货明细帐一致,以便部门相互核对控制。

第十财务部门明细帐应逐笔或逐日登记收入和发出数,并随时计算其结存数量。同时还应对存货金额进行登记,实行数量和金额双重控制。

第十九条 仓库存货保管账应由保管员根据收、发货单登记收发数量,进行数量控制。

第二十条存货明细帐应同存货保管账定期相互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以随时反映存货结存情况,保护存货安全。对于数量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存货盘盈、盘亏报告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仓库与财务部门同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实地盘存制下至少每月盘点一次。盘点时应成立盘点小组,制定盘点计划,盘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走过场。

第二十二条 盘点计划应包括:

1、盘点时间。永续盘存制下存货盘点可以选择在上半年6月份或下半年12月份进行。实地盘存制下存货盘点可以选择在月末结帐前一日。

2、盘点参与人员应包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

3、永续盘存制下需召开盘点预备会,将盘点计划或指令贯彻到每一参与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盘盈或盘亏存货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由各单位按盘盈或盘亏存货程序自行处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编写盘盈或盘亏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按相应程序处理。

第六章存货计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存货计价方法的确定与变更应当经集团公司领导机构批准,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存货发出。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按以下四种情况对各企业进行抽查:

1、各企业仓库及财务部门未按本制度规定设置账簿者,每查出一次,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2、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对账或未做对账记录者,每查出一次,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3、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存货盘点或盘点不实者,每查出一次,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4、各企业对盘盈或盘亏的存货未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每查出一次,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各企业的存货周转率进行考核。存货周转率(次数)同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最高减分不超过5分。

第二十仓库保管人员应恪尽职守,如发现因人为原因造成存货缺失或损坏,由仓库保管人员照价赔偿。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