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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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
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完善研究生培养激励机制,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经校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 奖学金 办法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9月16日印发
录入:冯 捷 校对:沈
附件:
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激励机制,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基本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三助”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基本奖学金
第四条 基本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申请对象为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和MBA研究生)。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见表1。
表1 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一览表
| 等 级 | 学年总额度(元) | 发放标准(元/月) |
| 特 等 | 12000 | 1000 |
| 一 等 | 9600 | 800 |
表2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一览表
| 等 级 | 学年总额度(元) | ||
| 第一学年 | 第二学年 | 第三学年 | |
| 特 等 | 5000 | 6000 | 7000 |
| 一 等 | 2000 | 3000 | 4000 |
| 二 等 | 1000 | 2000 | 3000 |
第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按阶段实行动态管理。新生入学复试时确定第一阶段基本奖学金等级。入学以后,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在第二、三学年的第一个月各评定一次;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在第二、三、四学年的第一个月评定一次。
第九条 评定依据
1.第一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依据是: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和成绩;生源学校及学习期间的成绩和综合表现;导师和学科对研究生培养潜力的评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制定的其他原则。
2.其它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依据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开题报告、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导师评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
3.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制订具体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申请对象为全校在籍研究生,每年在4月份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优秀科技成果奖学金、优秀学术论文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优秀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成果奖学金:博士、硕士各50名,奖学金额度1000元。申请者上年度须在校级及以上科技比赛中获奖;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研项目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第十三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学金:博士、硕士各50名,奖学金额度为1000元。申请者上年度须在核心刊物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共60名,奖学金额度为500元。申请者上年度须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优秀社会实践奖学金:共60名,奖学金额度为500元。申请者上年度须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专项奖学金由校友及社会各界为我校研究生设立,主要包括严恺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按照相应评定条例进行评比。
第五章“三助”奖学金
第十 “三助”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研究生通过“三助”工作,获得相应奖学金。研究生“三助”包括: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
第十九条 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三助”奖学金。
第二十条 “三助”奖学金的全职岗位津贴指导标准为400—800元/月。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具体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岗位设置
1.“助教”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部分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
2.“助管”承担本科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辅助管理工作。
3.“助研”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聘任
1.“助教”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
2.“助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
3.“助研”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由科技处、研究生院和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三条 岗位聘任实行合同管理。设岗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不再从事“三助”工作,须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解聘手续。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及发放
第二十四条 基本奖学金每学年总额控制,硕士研究生按10个月平均发放(2月和8月份不发),博士研究生按12个月平均发放。自注册入学当月起计发。
第二十五条 基本奖学金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发放,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基本奖学金:
1.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停发;
2.研究生退学,自退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
3.研究生毕业,自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之日起停发;
4.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出学校,自档案转出之日起停发;
5.研究生休学,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待办完复学手续之日开始计发。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出国(境)期间的基本奖学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 “三助”奖学金按照岗位津贴标准逐月发放。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 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2.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4.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5. 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环节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获得基本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级研究生起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