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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
2025-09-28 00:49:55 责编:小OO
文档
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

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明确责任,相互协作,保证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承包范围

1、项目名称:临时用电工程.

2、承包范围:KVA箱变一台、 KVA箱变一台、箱变基础、供电线路等设计、采购、施工、供电手续办理等全部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1工程内容明细。

3、工期要求:

(1)总工期30日历天。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经甲方确认后严格执行。

(2)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进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具备送电使用条件后交付给甲方。

第二条承包费用

1、本条所规定的承包费用为甲方本合同范围内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2、项目费用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承包,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万元整。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此费用已包括向供电局支付的报装费用,场内设备基础费用、外线费用等一切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作业现场协调工作;

2、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责任:

1、按甲方确定的作业内容布置现场,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2、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规定进行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保证具备完成本合同工程的相关资质。乙方施工人员具备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职业资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施工人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代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工器具;

5、负责供电手续的办理并承担费用;

6、乙方保证在工期届满前相关设备能够正常使用,达到甲方正常用电需要。

第四条付款及结算

1、工程完工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80%的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送电正常使用后再付剩余20%合同价款。

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专用,税率为10%。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

第五条项目验收及移交保修

1、本项目的各项工序工作,乙方应在完成3日内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接到通知7日内不派人员到场,乙方可自行进行下一步工作并做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并负责办理有关签证手续。事后甲方要求检查时,如属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不合格,则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负责整改,且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检查而自行进行下一步作业,甲方认为质量有问题要求检查时,不论结果如何,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作业完工且乙方确认所承包的工作达到质量标准,并备齐完工资料后,提请甲方进行完工验收;

3、甲方在接到书面完工资料和验收申请后,应在7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若发现作业质量不合格或作业尚未完成,则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之后甲方将再次进行验收,直至全部工作达到标准,

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予以签证,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4、本工程安全、质量保修期为三年,自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甲方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保修期内如因乙方设计、施工及采购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派人到场对发生的问题进行解决,如乙方人员未能按时到场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施工作业人为原因造成破坏的,甲方承担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未能按照施工方案按期完成阶段施工任务的,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乙方无条件撤场,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乙方转包或分包本工程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未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乙方无条件撤场,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乙方除负责免费修复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停电施工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超过两天的,每超过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5、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第七条通知送达

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书面文件以及发生纠纷后在诉讼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约定如下:

甲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为: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226号;联系人为:;电话为:;

乙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为:;联系人为:;电话为:;

2、各方按照上述确认的地址向对方邮寄或发送书面文件,即视为有效送达。邮寄送达以签收回单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论该邮件是何人签收均视为有效送达。邮件被退回的(包括但不限于地址、收件人、电话等变更、不详、拒收等导致的退回)以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

3、一方送达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变更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使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受送达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附则

1、乙方应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风土人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有利于履行合同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解决。因起诉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约完成后失效。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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