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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奖惩制度
2025-09-28 00:47:44 责编:小OO
文档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有其他功绩的。

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市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或市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或市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或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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