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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2025-09-28 00:49:28 责编:小OO
文档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6-03-28]来源: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  作者:[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校企合作机制。

第二条 目标和任务。学校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对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推进校企双方共同发展。

第四条 成立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该机构为常设固定机构,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的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五条 成立校企合作项目组。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由学校、教学部门或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项目组长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 12 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项目组长。

 

第三章 校企合作项目的内容

第五条 合作开展师资培养。企业为学校进行教师培训。每年安排部分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或者企业派人到学校给教师开展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学校为企业兼职教师培训,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六条 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各专业应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校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到校参与专业建设研讨会、讲座,每学年邀请企业专家为学生实习实训进行指导和考评。

第七条 合作开展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和企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投资,建成生产性实训基地,一方面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场所,另一方面又是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和教师进行专业的训练场所,达到企业经营、教师提升、学生实习三方面都收益的目标。

第 合作开展企业技术服务。发展校企合作开发项目,走校企结合技术服务之路。学校和企业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合作,为其他企业或者社会团体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合作开展培训。学校和企业共同合作开展社会培训,加大学生与企业的参与力度,不定期为企业生产一线技术骨干人员和社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的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引企入校的原则。

1.所引进的企业必须与专业对口,有利于专业或专业群的发展。愿意并且能够承担学校的教学、实训、技术服务、培训等工作。以下特征的企业不可引入学校:

(1)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污染,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的企业。

(2)大型的生产企业,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的企业。

(3)产品不适合在学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4)生产、经营与各种运作与专业教学没有关系的企业。

(5)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

2.引进的项目允许学生免费使用资源。对引进的企业可适当收取场地使用费,同时需要收取运行过程中与教学无关的电费与水费、网络、电话、清洁等费用。若网络及电话不占用学校资源,可不收取该部分费用。

3.企业具有规范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企业就技术服务领域内的项目要求学校帮助解决的,谈判时需双方确认技术服务成功后企业需支付的费用。

5.凡引进培训性的校企合作项目,需明确注明一年内计划培训多少人。若不能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的,应在协议中规定,每年应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办公室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开设何种培训班与总人数。

第十一条 成立校企合作项目的程序

1.谈判

(1)以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为主展开与企业的谈判。涉及生产、培训、技术服务项目收益比例的标准,需上报学校领导,由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分管领导审批。

(2)其他不涉及场地、收益、技术服务收益的项目,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由教学部、部门等作为主体与对方谈判。

(3)重要项目由分管或主管校领导亲自参与谈判。

2.签订协议

(1)协议需明确校企双方合作目的、意义、内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

(2)所签协议的蓝本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签署之前由校办审阅之后,交由学校聘用律师审核,经校领导审批后,与合作方共同签署。

(3)校企双方可先签订意向书,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协议。

3.立项

(1)由指定项目负责人填报立项表,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2)由项目负责人指定其团队成员。一般项目组成员不宜超过5 人。若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或减少相关人员,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1)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项目。非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担任项目组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需经分管校领导的审批。

4.实施

(1)合作项目所需场地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2)合作项目中的校内场地所需的水电、装修等安装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后勤、保卫科审核与统筹安排。

(3)合作项目中的校内场地所需的电话、上网等安装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教学部和网络中心统筹安排。

(4)引进企业落户学校前,保卫科需核实常驻进校人员名单,由项目部门向校办申请制作并发放有关证件作为出入校门之用,有关常用交通工具亦发给相关的出入证,并指定交通工具的停放地点。

(5)引进企业若有员工需在校内食宿的,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总务科统一办理。

(6)引进企业需要在学校所提供的场地进行装修或改变原有结构的,需通过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7)项目负责人需制定合作企业进驻学校需知、指南,告知进驻企业需遵守之校规与相关指南,并要求企业负责人在进驻人员中宣讲。

5.校企合作项目组职责

(1)项目负责人须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与任务,按时按量完成任务。要负责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项目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接受学校对项目开展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应保存好项目全部资料,包括项目申请、立项、开展到结束、总结全过程的重要资料。

(3)校企合作项目到期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备完全部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交到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总结并将材料报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6.校企合作项目的终止

以下两种情况项目终止:一是按协议规定,合作期满而结束;一是双方由于特殊原因而终止合作。项目终止应遵守如下规则处理:

(1)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有关部门,校企合作办、保卫、财务、总务科等协同,催促合作方交清相关费用,若由于特殊原因合作方无法交清费用者,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费用。

(2)若项目是进驻学校的,保卫科需全部收回发给合作方人员、车辆的出入证。

(3)项目结束时,不能擅自拆除设备。凡是需要拆除、带走的有关设备与装修材料,需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报告并同意后方可拆除。拆除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监督,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督

1.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并及时要向校企合作办公室进行汇报。项目协议签订一个月后仍未能实施,校企合作办公室与相关教学部或部门要采取措施助其落实。

2.各教学部主任是校企业合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教学部校企合作项目的落实、监督。如有项目违反相关规定,对学校和专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及时制止,若仍无改善,应向校企合作办公室反映,由学校介入。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绩效评价

每年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所有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如发现校企合作项目的目标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善的,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并上报学校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经研究,可采取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该项目等措施。各教学部主任是校企合作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项目评价分以下等次:

1.不合格:未能提交任何项目实施的文件也没有任何佐证材料的,视为不合格。

2.项目已启动但尚未完成任务,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基本合格。

3.项目已完成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良好。

4.项目完成很好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优秀。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的总结

1.项目的负责人每年12月初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总结。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底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提交校企合作工作年度报告。

2.引进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尤其是校企双方共同合作研发的产品,尽可能为学校留下产品样本,项目负责人要对此进行追踪,并进行编号,建立电脑档案,留下相关的文字与实物档案、影像资料。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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