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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2025-09-28 00:51:01 责编:小OO
文档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2006年5号令《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委住地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将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第五条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审查法。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

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评标分项值权重:    

序号评审内容分值
商务文件40分

技术建议书50分

财务建议书10分

总计100分

计算各投标人的评标分项得分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和从福建省交通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共4个,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 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在招标人代表中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审查投标文件;

(二) 审核清标工作组的评标基础资料;

(三) 界定不合格投标或废标;

(四) 采用署名方式,对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标内进行评审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提出推荐中标人1名和备选中标人2名;

(五) 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六) 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一十条评标委员会下设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组建。清标工作组依据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规定,仅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评标准备和评标基础工作。

第一十一条清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 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摘录和汇总各投标人的有关投标基础资料;

(二) 理出投标人的基础资料、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三) 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复核;

(四)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助的其它事项;

(五) 清标工作应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一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咨询机构应当向评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它重要信息与数据,以及清标工作组关于清标工作的情况说明,协助评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一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1 符合性审查

2 强制性审查

(二)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评审

1 符合性审查

2 评审打分

(三)财务建议书评审(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所在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则监督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报价算术性校核和修正

3评审打分

(四)投标文件澄清

(五)综合评价、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一十四条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审查资料按规定格式(格式可扩展)填写或打印;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了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如有)及其公证书;

(三)资格审查资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指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有要求及格式有要求的,凡正本的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资格审查资料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资格审查资料无效处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第一十五条通过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的基本资格不低于以下标准要求

内容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要求
投标人法人单位资质等级持有有效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含临时乙级)资质

投标人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持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拟派出监理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人员人数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要求备注
驻地监理工程师1高级工程师: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公路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基中从事公路施工监理工作至少5年,且近5年至少担任过1个公路施工的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副驻地监理工程师1高级工程师: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路桥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验,其中从事公路施工监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合同计量工程师1工程师:持有省级或以上建设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师证或交通部门颁发的甲级造价工程师,负责过类似的合同计量工作5年以上,能熟练应用计算机。

桥梁工程师1工程师:持有省级或以上建设部门或交通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公路桥梁监理工作至少5年以上。

路基工程师1工程师:持有省级或以上建设或交通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公路施工理工作至少5年。

路面工程师1工程师:持有省级或以上建设或交通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公路施工理工作至少5年。

测量工程师1工程师:持有省级或以上建设或交通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公路测量监理工作至少5年。

试验工程师1工程师:持有省级或以上建设或交通部门颁发的试验工程师证书,从事公路施工监理试验工作至少5年。

监理员(含试验员2名)

8公路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路桥工作至少3年,持有省级或以上建设或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试验员应持有专业培训证书或试验员资格证书。

(三)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最低配置要求

编号办公用品、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套/台)

备注
1水泥试验设备1套

2土工试验设备1套

31000KN万能试验机

1台

42000KN压力机

1台

5回弹仪1台

6全站仪1台

7水准仪1台

8传真1台

9电脑1台

10汽车3辆

11数码相机1台

………………
(四)履约行为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内容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要求
履约行为无被投标、无受通报批评、无被中止合同
以上表格应附的证明材料见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第一十六条在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评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资料不明确的和重要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五章  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评审

第一十七条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辩;

(二)投标文件(正本)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名或小签,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效和金额提供了投标担保;

(四)监理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五)工程质量目标满足文件要求;

(六)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则其评审不通过,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一十商务文件具体评分内容如下:

监理人同的技术职称、监理资格、年龄等,以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彩色打印或彩色复印件为准,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彩色打印件或彩色复印件,或所提供的证件无法辨认的,酌情扣分。

(一)监理人员投入(30分)

1、驻地监理工程师(5分)

a.技术职称(1分)

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否则得0分。

b.监理资格(1分)

具有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得1分,否则得0分,

c.监理经历(2.5分)

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达5年的得1分,否则得0分;大于3年的,每增加1年加0.5分,最多加1.5分。

担任副驻地监理工程师3年及以上的,得1分,否则得0分。

d.年龄及健康状况(0.5分)

年龄等于或小于6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0.5分,否则得0分。

2、副驻地监理工程师(4分)

a.技术职称(0.5分)

工程师及能上能下职称得0.5分,否则得0分。

b.监理资格(1分)

具有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得0.5分,否则得0分;高于要求资格加0.5分。

c.监理经历(2分)

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达5年的得0.5分,否则得0分;大于1年的,每增加1年加0.5分,最多加1.5分。

d.年龄及健康状况(0.5分)

年龄等于或小于6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0.5分,否则得0分。

3、专业监理工程师(11分)

a.人数(2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否则得0分。

b.技术职称(3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技术职称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且专业对口(以职称证书的专业为准,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以毕业证书的专业为准)的得0.5分;职称达到要求但专业不对口的,每有1位扣0.5分,最多扣1分;职称未达到要求的,得0分。

c.监理资格(3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格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且专业对口的得0.5分;监理资格达到要求担专业不对口的每有1位扣0.5分,最多扣1分。监理资格未达到要求的,得0分。

d.监理经历(2分)

    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达3年的得1分,否则得0分;高于基本要求的每有一位加0.2分的,最多加1分。

e.年龄及健康状况(1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1分,否则得0分。

4、监理员(10分)

a.人数(2分)

监理人员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否则得0分。

b.技术职称(4分)

监理员有技术职称的得2分,否则得0分;具有助工及以上职称的,每有一位加0.4分,最多加2分。

c.监理资格(4分)

具有监理员资格或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得2分,否则得0分;高于要求资格的,每有一位加0.4分,最多加2分。

(二)业绩、信誉等(8分)

(1)类似业绩(4分)

a.近五年(指2002年7月1日以来)完成类似工程3个监理个项目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0.5分,最多加1分;

b.近五年(指2002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工程事,每获一个省(或市)级及以上交通质量鉴定部门优良等级的加0.5分,最多加2分;

c.近三年(2004年7月1日以来)工程质量受到省(或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

(2)履约表现(2分)

按已完成及正在承担的工程监理项目履约信誉情况评分,信誉良好的(须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得2分;信誉较好的,得1分;一般的得0分。

(3)质保体系(2分)

通过IS0900质量体系认证且近年年审均合格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三)廉政措施及纪律(2分)

廉政措施及纪律严格、得力的,得2分;措施一般的得0分,无廉政措施的得0分。

第十九条  技术建议书具体评分内容如下:

评委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的内容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由评委成员提出各项评分意见。

技术建议书                                    满分50分

(1)工程概况;                                 (2分)

(2)监理范围和目标;                           (6分)

(3)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                 (6分) 

(4)监理设施和设备仪器的配备;                   (6分)

(5)本工程建立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应采取的措施;(12分)

(6)监理工作程序和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措施及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工作;  (13分)

(7)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3分)

(8)其他建议。                                    (2分)

第六章   财务建议书评审

第二十条 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了建立服务费用的报价清单和总价,

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报价时,有书面声明的最终保价。

招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则其评审不通过,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在保持投标报价总价不变和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对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如下:

(一)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

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二)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

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三)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填报的合价为准,

修正单价;

(四)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总价为准,修

正细目合价。

第二十二条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若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本次招标不设标低价,投标的评标价(不含不可预见费)应控制在A、C标建安费约3275.2669万元人民币的1.65%~2.05%范围方有效;B标建安费约3097.4602万元人民币的1.65%~2.05%范围方有效,超出此范围作废标处理。

取费费率总分10分:

1.65%~1.75%得10分

1.76%~1.85%得7分

1.86%~1.95%得4分

1.96%~2.05%得2分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澄清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有关澄清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方式进行,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招标人按照第二十一条进行算术性修正不在此列。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第二十六条 若投标人拒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七条 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八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 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有效的投标文件综合评分后,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按得分自高到低列出各合同段中各投标人的评分结果与排顺序。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提出一名推荐中

标人和1~2名备选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

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及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及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约职责,遵守职业

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标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没有符合评标规定的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报告核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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