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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项目 合同模板
2025-09-27 23:28:53 责编:小OO
文档
 

                文档编号: 

     合同序号:

与XXXXXXXXX公司XXXXXXXXX总承包工程采购协议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    定义及说明    

第三条    承包范围

第四条    承包方式

第五条    采购模式

第六条    发包利和义务

第七条    承包利和义务

第    工期约定

第九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条    工程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

第十三条  验收

第十四条  资产交付

第十五条  保修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处罚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

第十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附件一   集中采购价格清单

附件二   商业行为准则

附件三   施工安全协议

附件四   乙方营业执照副本

附件五   乙方资质证书副本

附件六   乙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七   通信工程服务商考核管理指导意见

附件八   订单格式

附件九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要求

附件十   保密承诺书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发包人(甲方):营业场所:

负责人:

承包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1 发包人(甲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呼和浩特市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发包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承包人(乙方):XXXXXX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承包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XXXXXXXXXXXXX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4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XXXXXXXXXXXX工程中标范围与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并将由发包人依照本合同向承包人送达订单,向承包人采购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程服务。

第二条  定义及说明

2.1 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2 承包人(乙方、中标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有关部委、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4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订单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5 订单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订单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6 追加订单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订单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订单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2.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订单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

2.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订单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2.1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订单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量的日期。

2.11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指导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1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个自然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18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要求承包人承担保密责任。

2.19 订单:指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照实际采购需求向承包人通过本合同11.1.3约定方式发送,并经双方签署确认的关于采购具体工程服务的订单。

2.20 订单价款是指甲乙双方在订单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订单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21 本合同文本中“合同”效力均包括本框架合同及项下订单,订单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与本框架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框架协议为准。

第三条  承包范围

3.1 发包人投资范围内的XXXXXXXXX工程项目。

3.2 宽带接入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扩容以及搬迁等工程的OLT以下(不含OLT设备采购)从城域网主干光交至末端分光器或ONU设备的建设内容(包含配线光缆、接入光缆、光缆交接箱、分光器、分纤盒、用户皮线光缆的采购、安装、布放、测试及整改拆除等工作)。

3.3 集团客户接入项目包括从城域网主干光节点至客户端的光缆引接部分(不含主设备采购,包含配线光缆、接入光缆、光电转换器等的采购、安装、布放、测试、整改、拆除以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等工作)。

3.4  基站接入项目包括为移动基站、室内覆盖项目提供配套传输接入的项目(不含主设备采购,包含配线光缆、接入光缆、分纤盒、ODF等的采购、安装、布放、测试、整改、拆除以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方式

本次承包方式为EPC方式:承包人负责合同/订单下工程的工程设计、物资采购和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五条 采购模式

5.1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在本框架合同下,具体实际需求以订确定。订单一经双方确认,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与本框架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框架协议为准。

5.2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及下属分公司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按照实际的采购需求直接向乙方送达订单,乙方确认收到甲方送达的订单,认为达成约定事项,订单具有法律效力。

5.3甲方可以通过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向乙方送达电子版订单,乙方需要登录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接收订单,并且在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接收操作,完成对订单的确认

第六条  发包利和义务

6.1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和图纸后,组织承包人进行现场会审,对于不合理的施工方案要求退回承包人重新编制,直至会审合格。

6.2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使用的物资材料进行到货抽检和不定期检验,检验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与发包人要求不相符的材料,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及时进行更换,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考核。

6.3 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框架合同下单项订单中全部工程内容,并验收通过后,应按照合同/订单约定支付承包人相应工程款。

第七条  承包利和义务

7.1 承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材料物资及服务。

7.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在单项订单中的采购需求自行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要合理并且满足发包人提出的市场要求。

7.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7.5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7.6 施工工程管理

7.6.1 承包人应提供本项目施工人员名单、职务及组织结构,并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处理工程施工中的相关事宜;

7.6.2 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安排(计划),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时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进度周报,并作好施工记录日志并随工检验施工质量。

7.6.3 承包人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确保完成工程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目标。

7.6.4 承包人按合同协议进行整改和保修。

7.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发包人有权发布停工令,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8 承包人按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间。

7.9 承包人方不得将其承包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三方或者将其承包的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方。

7.10 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制定的《通信工程服务商考核管理指导意见》及发包人下属分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承包人进行动态考核管理,考核评价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违约责任。

第 工期约定

8.1 工程自承包人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正式合同/订单之日起,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8.2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及时向发包人代表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5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书面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8.3 发包人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执行发包人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8.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工期予以顺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确定顺延时限:

(1)因不可抗力而被迫停工;

(2)因发包人提出变更设计,修改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

(3)发包人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发包人同意延期要求。

8.5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订单工期竣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订单,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6 供货要求:合同签订后或接到发货通知单7天配送到招标人指定地点。

第九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

9.1约定的施工质量等级符合国家及工业信息化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标准。

9.2若承包人不能按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或未能履行服务承诺、未能达到相关的施工考核要求,发包人均有权按照实际情况缩减承包人实际获得的工程项目内容和工程量,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3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配件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及配件不得使用;

9.4承包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组织施工;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9.5隐蔽工程的施工应提前通知发包人代表。隐蔽工程施工完毕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方能继续施工。

9.6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或发包人派出的代表以及有关质量监督部门。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经发包人研究,并签证后实施。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9.7承包人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既要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也要防止危及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事故,如有发生人身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按照施工安全协议(附件三)执行。

9.8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原邮电部和《关于保护光缆通信线路的通告》,保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

9.9发生通信阻断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抢修电路,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并制定整改措施,经发包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工程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及付款方式

10.1 采购价格

10.1.1  双方约定:此次集采中标价为标准单价, 单项订单核算出的总额为双方暂定价款,最终以验收通过后的工程量*中标单价,核减完违约费用后的价款为订单最终价。招标中标价详见附件1。

10.1.2  本项框架合同下项目采取中标单位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建设,工程不需要结、决算审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10.1.3 集中采购中标价中已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承担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装督导、调通和测试督导、开通,直至《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之日的工程服务);

(2)工程所需材料费用;

(3)承包人已经缴付合同施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4)本合同附件所涉及的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和培训费用;

(5)保修期内保修服务费用;

(6)为完成合同义务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其它费用;

(7)安全生产费。

(8)协调赔补费。

10.2  采购方式

10.2.1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发包人及下属分公司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按照实际的采购需求直接向承包人送达订单承包人确认收到发包人送达的订单,认为达成约定事项,订单具有法律效力。

10.2.2 发包人使用以下方式向承包人送达订单:

发包人通过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向承包人送达电子订单,承包人需要登录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接收订单,并且在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接收操作,完成对订单的确认。

10.2.3生效的订单将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适用本合同的规定;除非依据本合同10.6条约定或者双方另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本合同及订单项下约定事项作出任何调整。

10.3 付款方式

双方签署的订单生效后,将由发包人按照以下付款比例和付款方式向承包人支付相关价款。

10.3.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提供以下资料后,支付订单最终价的70%。

(1)金额为与订单最终价等额的专用;

(2)承包人提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3)金额与本期付款等额的收据一份;

(4)提供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完工证明一份。

10.3.2工程验收后,承包人提供以下资料后,支付订单最终价的25%。

(1)承包人提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2)金额与本期付款等额的收据一份;

(3)发包人出具的验收报告一份。

10.3.3质保期后,承包人提供以下资料后,支付订单最终价的5%。

(1) 承包人提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2)金额与本期付款等额的收据一份;

(3)项目验收报告及该项目维保结束确认一份。

10.4 若根据合同/订单的规定,承包人有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责任,则发包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10.5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订单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均由双方分别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支出的银行费用及有关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6 订单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遇下列情况之一,并使工程发生变动时,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订单,据实予以调整: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损失;

(2)建设方案的变动或设计重大修改引起的增减工程量;

(3)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4)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或发包人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10.7  承包人不得单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发包人应付账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对于承包人确需转让本合同项下发包人应付账款的,双方应就该转让事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8  承包人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向发包人提供专用。如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专用,造成发包人(甲方)“进项税款”不能抵扣的,发包人将按合同总额乘以所属行业对应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款”,并按“进项税款”的1-1.5倍由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0.9 订单生效后,承包人须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订单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服务实施人员工资及相关福利,不得拖欠或迟延支付,且上述工资及福利应直接发放到工程实施人员本人手中;

10.10 如因承包方拖欠工资及福利而发生争议、纠纷、诉讼或上访等情形,承包方须负责妥当处理,并及时补发工资及福利,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对中国联通造成任何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1.1 承包人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和非法转包。

11.2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工程少量变更的,可由双方代表在现场商定并签证后实施。

11.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变更设计,应通知承包人出具修改设计图纸,承包人应以变更后的设计为依据进行施工。

11.4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对设计图纸及方案作出任何变更。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

12.1  根据工程需要,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必须保证所购材料的质量,如由于承包人所购材料的质量发生问题,承包人必须负完全责任。

12.2  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来源必须为联通公司集采范围或内蒙古联通集中采购范围内,主要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应满足联通公司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验收

13.1  验收前承包人必须完成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订单项下工程的各项内容,保证各项技术性能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

13.2  订单项下的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完工通知,并提交完整齐全的竣工技术文件,并提供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完成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质量、交工图纸、交工测试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开、停、复、交工报告、已安装的材料、设备清单等有关资料。

13.3  发包人收到上述完工通知及竣工技术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13.4  工程验收以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或原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查标准、本工程施工图及合同为依据。

13.5  发包人组织验收后,应印发验收情况报告,明确工程验收是否通过。

13.6  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包人作出整改,直至合格为止。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导致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整改的全部费用。

13.7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责任:

(1)按规定时限,认真处理验收发现的施工方责任问题,其结果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积极配合发包人处理非施工方责任问题。

第十四条  资产交付

13.1 承包人需按中国联通固定资产目录编制项目使用交付资产明细表,在工程验收时一并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参照明细表中交付资产的名称和数量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13.2 承包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中资产交付的名称、数量和地点必须与竣工图和现场保持一致。

13.3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要求详细填写资产内容。

 第十五条  保修

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修,本工程保修期设备材料及施工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后24个月。

15.2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其结果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3 积极配合发包人处理非承包方责任问题。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处罚

16.1 履约保证金罚责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情节,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6.1.1 未按投标文件所列人员配置清单派遣相关人员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6.1.2 将所承接项目分包或转包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6.1.3 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6.2  违约责任及赔偿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情节,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直至取消承揽发包人通信工程施工的资格:

16.2.1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通信线路阻断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6.2.1.1 由于施工组织不力,安全措施不当造成通信阻断的,承包人赔偿取合同总价款的1%和发包人经济损失两者之高; 

16.2.1.2 承包人不听劝阻强行施工造成通信阻断或发生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按上一条款加倍赔偿。

16.2.1.3 承包人在承担工程任务时,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6.2.1.4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不能按订单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每延期竣工一天,按订单最终价千分之二(2‰)的违约金。

16.2.1.5 如承包人不能按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或未能履行服务承诺,或未能达到相关的施工考核要求,或交付验收时达不到上述标准,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16.2.2 承包人一年内,连续两次出现1款所述责任事故的,一年内不得承包发包人的任何施工任务。

16.2.3 承包人不按规范施工、私自修改路由,造成工程延误或用户投诉,按照16.2.1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6.2.4承包人决算与实际发生费用不符,私自加大工程量,施工现场与竣工图纸不符,按订单总价款双倍赔偿发包方。

16.3如果承包人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订单最终价20%的违约金。

16.4如果承包人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方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及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实际施工人工资、因实际施工人违规操作给本人及他人造成的损失等)。

16.5履约保证金金额如下:

标段区域中标家数履约保证金金额

(万元)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

17.1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向:

( × )X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申请仲裁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除非另有裁决,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地点:XXXX市。

( √ )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诉讼裁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以上争议解决方式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请在所选项前( )内打“√”,未选项前( )内打“×”,不选或全选均无效。)

17.2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及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18.1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方可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独终止或更改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

18.2 对于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的修改、补充及变更,应由合同各方协商,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由合同各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中的现有规定有冲突时,应优先适用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

18.3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在执行过程中,因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的修改、补充及变更引起的费用、工程周期等问题应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和调整。

18.4 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履行期内,如承包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等导致公司性质、资质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的事件,应变更事件发生后三十日(应用时须注意此时间应短于工期)内通知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的履行。若承包方发生解散、清算、破产,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相应终止,双方及时处置债权债务;若承包方发生分立、合并,则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亦相应终止,承继承包方本合同及其项下订单项下业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应重新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并按发包方要求及时修改发包方业务系统以及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的发包方企业识别代码和其他信息。

18.5 如承包方公司名称变更,承包方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换领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业务资质证明。与此同时承包方应变更事件发生后三十日内(该时间应短于工期)通知发包人,按照发包方要求,以新的公司名称与发包方签署主体名称变更合同,并按发包方要求及时修改发包方业务系统以及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的承包方企业识别代码和其他信息。

18.6 承包方在19.4条及19.5所述事件发生后三十(30)日内未通知发包方,承包方或其权利义务承担者对发包方享有债权的,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或其权利义务承担者应赔偿发包方损失。

18.7 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隐瞒公司被吊销的情况,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合同价款,如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赔偿买方全部经济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承包方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合同终止,如有未付合同价款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如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有权向负有清算责任的承包方公司出资人或股东索赔。

18.8 发生上述合同变更或终止情形时,如发包方认为需实地考察落实上述情况的,有权单方面决定实地考察,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8.9退出机制

18.9.1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达到发包人及下属分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规定的退出条件,或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8.9.2承包人在履约期内若出现转包或分包情况,或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中止合同履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纳入发包人供应商黑名单,取消承包人三年内参加发包人及下属分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8.9.3 扣罚履约保证金金额达到缴纳金额的10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8.9.4 发现将联通资源提供给其他运营商及社会团体等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8.9.5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材料、文件存在虚假行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作出处罚。

18.9.6 无故替换合同签订时所承诺人员,每替换1名人员,扣除1万元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替换投标时所承诺60%人员,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18.10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或份额执行完毕,以中标金额作为份额管控上限金额。

18.11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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