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单位负责人为组长。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捯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事故延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我单位/企业/店特向监管部门承诺如下: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严格审查商品批发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并留存备案。
四、按照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执行以下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严格遵守进货检查制度;2、严格遵守进、销货台账制度;3、严格遵守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遵守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采取食品质量先行负责方式,严格履行食品质量承诺责任;4、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5、遵守重要商品质量承诺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台账并将进、销单据保存两年。
五、要严格把食品质量关、严禁销售“三无”、假冒伪劣、失效和存在质量缺陷、国家禁止上市、有安全隐患、缺斤少两、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或伪造检验结果、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对食品绝不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六、不发布食品虚假宣传广告,户外广告自觉报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发布。
七、凡被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到未按要求建立进销货台账及索票索证等制度,自觉接受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严肃处理。
八、本单位/企业/店坚决禁止采摘、加工、售卖、食用野生菌的行为。
九、严禁各种形式使用燃煤开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环境质量改善成效。
十、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本单位/企业/店立即向工商部门报道。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食品经营责任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从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出具进行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把从业人员的检查结果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疾病知识学习,提高疾病预防意识。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加强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
四、加强食品标准、疾病预防知识学习,提高从业水平。
五、购买相应的学习资料,丰富学习内容。
六、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学习记录。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在经营的食品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报告。
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立即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对已经销售的,立即召回。
三、对经营中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规定的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
四、对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
五、销售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以上制度本人已认真阅读,谨此确认。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经营户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需认真学习此《食品安全制度》,并按照下图模式在广告店制作食品安全制度镜框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坝市场分局:
本人/单位愿意积极担任防火责任人,并严格做到:
1、 关心、配合、支持消防安全工作,制止并检举一切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发现火险隐患或火灾立即报消防部门。
2、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在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不在通道进出口、过道和消防疏散通道堆放杂物,不在楼道烧香、燃烛、焚纸。
3、 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配备适量的灭火器,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配置灭火器,严格遵守消防用火用电制度,不乱拉乱接电源线,禁止擅自更改各类管线。
4、 负责对进场装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5、 保护好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器材检查工作,不乱动用消防器材。
6、 不擅自改动煤气管道、供电/智能化线路。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如有吸烟者按情节轻重接受相应处罚。
7、 凡因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本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愿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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