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 | 一般规定 4.2.3 | 一般规定4.2.3 | 原规范与新规范内容采用标准条文不同 |
| 21 | 4.2.4换填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 4.2.4换填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 原规范检验数量:监理、施工单位全部检验 新规范检验数量:抽样和平行检验、检验方法不同。区间正线路基沿线路纵向连续长度每100m、站场路基折合正线双线每100m,施工单位抽样检验5处,监理单位平行检验不少于1处 |
| 22 | | 4.2.6 换填基底开挖处理后的基底压实质量符合质量要求 | 新规范增项。区间正线路基沿线路纵向连续长度每100m、站场路基折合正线双线每100m,施工单位抽样检验3点,其中线路中间1点,两侧距换填边缘2m处各1点。监理单位平行检验1点 |
| 23 | 4.2.6 分层压实质量要求 | 4.2.7 分层压实质量要求 | 原规范与新规范参照标准条例不同 |
| 24 | 4.3 砂、碎石垫层(含虑层) | 4.3 砂垫层、碎石垫层、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垫层 一般规定 | 原规范:4.3.2 考虑反虑层,原规范土工合成材料分开要求 |
| 25 | 一般规定 4.3.2 | | 新规范:无考虑反虑层,增加3项标准(4.3.2、4.3.3、4.3.4) |
| 26 | 主控项目 4.3.3 | 主控项目 4.3.5 | 原规范:检验数量: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和见证检验; |
| 27 | | | 砂垫层应采用天然级配的中、粗、砾砂,不含草皮、树根等杂质,含泥量不应大于5%,用作排水固结地基的砂垫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每3000m3为一批。新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检验方法:检验砂子含泥量和颗粒级配 |
| 28 | 主控项目4.3.4 | 主控项目4.3.6 | 原规范:要求碎石垫层采用未风化的干净砾石或碎石,最大粒径不得大于50mm,含泥量不得超过5%,每3000m3为一批。监理按施工单位的10%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新规范:碎石垫层采用级配良好的砾石或碎石,最大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0%,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的20%见证检验。 |
| 29 | 主控项目4.3.5 | | 原规范:反虑层材料含泥量、颗粒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新规范:无此项标准 |
| 30 | | 主控项目 4.3.7 | 原规范:无此项 新规范: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规格及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进场时应进行现场验收。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的20%见证检验。 |
| 31 | 主控项目4.3.7 | 主控项目4.3.10 | 原规范:检验数量:监理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新规范:采用碎石垫层时,路堤要求压实K30质量标准,检验数量要求监理单位平行检验不少于1点。 |
| 32 | | 主控项目4.3.9 | 新规范增加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层数、铺设方向和连接方法应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的10%平行检验。 |
| 33 | | 一般项目4.3.11 | 原规范:无 新规范:增加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垫层中土工合成材料铺设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规定 |
| 34 | 4.18强夯 | 4.4强夯(重锤夯实) | 原规范:在4.1例里,无说明重锤夯实。新规范:调整在4.4条例,增加重锤夯实项 |
| 35 | 4.18.1一般规定 | 4.4 .1 一般规定 | 原规范与新规范差异是新规范说明了重锤夯实规定 |
| 36 | 4.18.2强夯第②条施工规定 | 4.4.2强夯(重锤夯实)第②条规定 | 原规范:发现偏差或漏夯应及时纠正。新规范:发现偏差或漏夯应及时纠正或补夯 |
| 37 | | 4.4.6 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总夯沉量或最后量击平均沉量应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的20%见证检验。 |
| 38 | 4.18.6 主控项目 | 4.4.7 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动力触探3点 检验方法,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的50%见证检验。 |
| 39 | 4.18.7 一般项目 | 4.4.8 一般项目 | 原规范:强夯夯坑中心偏移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1倍夯锤直径。新规范:夯坑中心偏移的允许偏差不大于500mm。 |
| 40 | 4.18.8一般项目 | 4.4.9 一般项目 | 原规范:有横坡检验方法和允许偏差。新规范:无说明横坡检验方法和允许偏差 |
| 41 | 4.4 袋装砂井 | 4.5 袋装砂井 | |
| 42 | 4.4.7 主控项目 | 4.5.7 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10%进行平行检验。新规范: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砂井总数的1% |
| 43 | 4.4.8主控项目 | 4.5.8 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10%进行平行检验。新规范:监理单位平行检袋装砂井总数的1% |
| 44 | 4.5 塑料排水板 | 4.6 塑料排水板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和见证检验。 |
| 45 | 4.5.5 主控项目 | 4.6.5 主控项目 | 新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见证检验。 |
| 46 | 4.5.7 主控项目 | 4.6.7 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10%进行平行检验。新规范: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排水板总数的1% |
| 47 | 4.7 真空预压 | 4.7 真空预压 | 原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确保施工工艺参数满足设计要求。 |
| 48 | 4.7.1 一般规定 | 4.7.1一般规定 | 新规范:要求真空度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 49 | 4.7.4 一般规定 | | 原规范:真空预压卸载时间和工后沉降推算结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卸载时间 |
| 50 | 4.7.5主控项目 | 4.7.4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新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见证检验 |
| 51 | | 4.7.11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真空预压卸载时间应根据观测资料和工后沉降推算结果,评估通过后方能卸载 |
| 52 | 4.6 堆载预压 | | 原规范:堆载预压卸载时间应根据观测资料和工后沉降推算结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卸载时间。 |
| 53 | 一般规定4.6.4 | | |
| 54 | 4.6 堆载预压 | | 原规范:堆载预压的加压量和加压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 |
| 55 | 一般规定4.6.6 | | |
| 56 | 无 | 4.8.5 主控项目 | 新规范:堆载预压的土柱高度和土的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
| 57 | 无 | 4.8.6主控项目 | 新规范:堆载预压卸载时间应根据观测资料和工后沉降推算结果,评估通过后方能卸载 |
| 58 | 无 | 4.8.7主控项目 | 新规范:卸载后应应清理堆载地段表层,卸载后的预压材料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
| 59 | 4.8砂桩 | 4.9砂(碎石)桩 | 原规范: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2根),确定各项工艺参数并报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砂桩、碎石桩分开规定。 |
| 60 | 一般规定4.8.1 | 一般规定4.9.1 | 新规范: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根),确定各项施工工艺参数后,进行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确认设计参数。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艺性试桩,兵确认试验结论后,方可进行施工。 |
| 61 | 4.8.2 | | |
| 62 | 4.8.6主控项目 | 4.9.5 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检验方法有颗粒级配。新规范:增加碎石桩应采用未风化的碎石或砾石,粒径应满足设计要求,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含泥量不应大于5%。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且不少于1次。检验方法减少颗粒级配。 |
| 63 | 4.8.7主控项目 | 无 | 原规范:砂桩的数量、布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
| 无 | 4.9.7主控项目 | 新规范:砂(碎石)桩施工过程中,应记录施工设备贯入地层的反应,核查地质资料,桩底应置于设计桩底地层中。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平行检验 |
| 65 | 4.8.9主控项目 | 4.9.9主控项目 | 原规范比新规范减少了碎石桩设计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平行检验 |
| 66 | 4.8.10 主控项目 | 4.9.10主控项目 | 原规范比新规范减少了碎石桩桩身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新规范施工单位检验方法每检验批根数比原规范增加1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 |
| 67 | 4.8.11 主控项目 | 4.9.11主控项目 | 原规范: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沿线路纵向每100m抽样检验5处。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20%见证检验,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新规范: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砂(碎石)桩数量的2%抽样检验,且每检验批不少于3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 |
| 68 | 4.8.12主控项目 | 4.9.12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见证检验,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新规范:减少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
| 69 | 无 | 4.10 强夯置换 | 新规范:曾项 |
| 70 | 4.13 灰土挤密桩 | 4.11挤密桩 | 原规范:6项 灰土挤密桩。新规范:3项 挤密桩 规定内容有较大调整 |
| 71 | 4.10 粉体喷射搅拌桩 | 4.12 搅拌桩 | 新规范:搅拌桩与原规范粉体喷射搅拌桩和浆体搅拌桩合并,监理检验同原规范 |
| 72 | 4.11浆体喷射搅拌桩 | | |
| 73 | 4.12 高压旋喷桩 | 4.13旋喷桩 | 原规范: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2根,报监理后方进行施工。 |
| 74 | 4.12.1、4.12.2 一般规定 | 4.13.1 一般规定 | 新规范: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根,进行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确认设计参数,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艺性试桩,并确认试验结论,方可进行施工。原规范4.12.1、4.12.2合并一项 |
| 75 | 4.12.3 一般规定 | 4.13.2一般规定 | 原规范:浆液应回收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新规范:喷浆过程冒出的浆液、泥土应及时清理。 |
| 76 | 无 | 4.13.3一般规定 | 切割桩头应采用截桩机等专用设备,截除桩头不应影响桩的完整性。 |
| 77 | 4.12.4主控项目 | 4.13.4 主控项目 | 原规范:袋装水泥及外加剂不足200t按一批计。新规范:外加剂梅50t为一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检验方法确定检验水泥在材料库抽样检验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 |
| 78 | 4.12.5主控项目 | 4.13.5主控项目 | 新规范与原规范采用的检验标准条例规定不同。 |
| 79 | | 4.13.7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旋喷桩施工规程中,应记录施工设备贯入地层的反应,核查地质资料,桩底应置于设计桩底地层中。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平行检验 |
| 80 | | 4.13.9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注浆流量、空气压力、注浆泵压力、钻杆提升速度、转速等参数应符合试桩工艺参数。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 |
| 81 | 4.1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 4.1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 原规范:工艺性试验不少于2根,报监理方可进行施工。 |
| 82 | 4.14.1 、4.14.2一般规定 | 4.14.1 一般规定 | 新规范: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根,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艺性试桩,斌确认试验结论,方可进行施工。 |
| 83 | 4.14.3一般规定 | | 采用震动沉管桩机成桩时,设备型号选择应很地质条件及桩径、设计加固深度要求确定,其施工应符合要求。 |
| 84 | 4.14.4一般规定 | | 采用长螺旋钻管内泵压混合料灌注成桩时,设备型号选择应根据桩径、设计加固深度要求确定,其施工应符合要求。 |
| 85 | | 4.12.2 一般规定 | 施工前宜对场地进行预处理。采用有桩帽的CFG桩,宜先进行桩帽厚度范围的场平换填处理,换填填料和压实质量应满足设计对桩间土回填质量的要求。 |
| 86 | | 4.14.3一般规定 | 切割桩头应采用截桩机等专用设备,截除桩头不应影响桩的完整性。清土、开挖基槽、截桩和浇筑桩帽或顶筏板时,不应造成桩顶标高一下的桩身断裂或者桩间土的扰动。 |
| 87 | 4.14.5主控项目 | 4.14.4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不少于1次。新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见证检验,不少于1组。 |
| 88 | 4.14.6主控项目 | 4.14.5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20%见证检验或10%平行检验。新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 |
| | 4.14.8主控项目 | CFG桩施工过程中,应记录施工设备贯入地层反应,核查地质资料,桩底应置于设计桩底地层中。 |
| 90 | 4.14.10主控项目 | 4.14.10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平行检验。新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 |
| 91 | 4.14.11主控项目 | 4.14.11主控项目 | 原规范:检验总桩数的10%,监理单位按检验桩数的20%见证检验。新规范:检测机构按总桩数的10%抽样检验,且不少于3根,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 |
| 92 | 4.14.12主控项目 | 4.14.12主控项目 | 新规范减少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
| 93 | | 4.14.13一般项目 | 新规范增加CFG桩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规定 |
| 94 | 4.14.13一般项目 | 4.14.14一般项目 | 新规范增加桩顶高程 |
| 95 | | 4.15 混凝土预制桩 | 新规范增项 |
| 96 | 4.15 打入桩 | | 原规范有此项,新规范无此项 |
| 97 | 4.16 混凝土灌注桩 | 4.16 混凝土灌注桩 | 原规范:工艺性试验不少于2根,确定工艺参数报监理单位确认方可进行施工 |
| 98 | 4.16.1 一般规定 | 4.16.1一般规定 | 新规范: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根,确定工艺参数后,进行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确认设计参数,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工艺性试验桩,并确认结论方可进行施工 |
| 99 | 4.16.3 一般规定 | 无 | 挖孔灌注桩施工规定 |
| 100 | 4.16.4 、4.16.5主控项目 | 4.16.3、4.16.7主控项目 | 原规范与新规范采用标准不同 |
| 101 | 4.16.6主控项目 | | 钻、挖孔桩工艺和防护措施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
| 102 | 4.16.7、4.16.8主控项目 | 4.16.4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桩底应置于设计桩底地层中,孔底应平整,无松渣、淤泥沉淀或扰动过的软层。与原规范4.16.8合并 |
| 103 | 4.16.9 主控项目 | | 混凝土浇筑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
| 104 | | 4.16.5主控项目 | 混凝土灌注桩的孔径、孔深和孔形符合设计要求 |
| 105 | 4.16.10主控项目 | | 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
| 106 | | 4.16.6主控项目 | 钢筋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应符合规定 |
| 107 | 4.16.12主控项目 | 4.16.9主控项目 | 原规范:检验有两项规定;检验数量专业检测单位检测。新规范:无检验规定,检验数量:检测机构按总桩数的10%进行无损检验。 |
| 108 | 4.16.13主控项目 | 4.16.10主控项目 | 原规范:检验数量按设计要求检验,检验方法:做静载试验、监理单位见证试验、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新规范:检验数量:检测机构抽样检验桩总数的2‰,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 |
| 109 | 4.16.14 一般项目 | 4.16.11一般项目 | 原规范与新规范检验规定条例不同 |
| 110 | 4.16.15一般项目 | | 灌注孔桩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符合规定 |
| 111 | | 4.16.12一般项目 | 增加钢筋加工和安装检验规定 |
| 112 | 4.16.16一般项目 | 4.16.13一般项目 | 新规范表16.16.13表中倾斜度减少挖孔桩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 |
| 113 | 4.17 桩帽板 | 4.17桩帽 | |
| 114 | | 4.17.2 一般规定 | 新规范:增加基坑开挖应采用人工或小机具施工 |
| 115 | 4.17.2一般规定 | 4.17.3一般规定 | 桩体埋入桩帽板长度及桩顶主筋锚入桩帽板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
| 116 | 4.17.3一般规定 | 无 | 绑扎桩帽板钢筋前应核实每根桩埋入桩帽板长度,将基底压密至设计要求 |
| 117 | 4.17.4 主控项目 | 4.17.5 主控项目 | 原规范:模板及支架安装和拆除的检验规定采用标准不同。新规范:模板及支架安装检验采用规范不同,新规范取消拆除模板验收规定 |
| 118 | 无 | 4.17.4 主控项目 | 桩帽所用水泥、粗骨料、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钢筋等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进场检验应符合规范规定 |
| 119 | 4.17.5 主控项目 | 4.17.6主控项目 | 原规范:钢筋原材料、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新规范:减少原材料检验规定,新旧规范采用规范条例有所改动 |
| 120 | 4.17.6主控项目 | 4.17.7主控项目 | 原规范: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和施工检验符合规定。新规范: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施工检验符合规定,缺少原材料检验规定 |
| 121 | 4.17.7主控项目 | 无 | 原规范规定:桩头与桩帽板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桩帽板边缘与桩外缘净距无要求时,应符合规定。 |
| 122 | 无 | 4.17.8 主控项目 | 新规范规定:桩帽基坑底应平整,无积水、杂物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采用观察法检验 |
| 123 | 4.17.8 一般项目 | 4.17.10 主控项目 | 新旧规范:模板及支架拆除采用标准不同。 |
| 124 | 4.17.9一般项目 | 4.17.9、4.17.11一般项目 | 原规范:钢筋原材料、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必须符合规定。新规范:钢筋原材料检验和钢筋加工、安装的检验规定分开要求 |
| 125 | 4.17.10一般项目 | 4.17.12一般项目 | 新旧规范采用标准不同 |
| 126 | 4.17.11一般项目 | 4.17.13一般项目 | 原规范:桩帽板平面尺寸:允许偏差±30mm。新规范:桩帽板平面尺寸:允许偏差±50mm;-20mm |
| 127 | | 4.18桩板结构 | 新规范增项 |
| 128 | | 4.19筏板 | 新规范增项 |
| 129 | 4.20 洞穴处理 | 4.20 岩溶、洞穴处理 | 新规范:增加岩溶处理 |
| 130 | 4.20.8主控项目 | 4.20.8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新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 |
| 131 | 4.20.10主控项目 | 4.20.10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注浆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选用表4.20.11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检验注浆处理效果(黄土第七不可采用压水试验法)。新规范:采用钻孔注浆处理岩溶或洞穴时,其钻孔的布设形式、范围、孔径、深度和注浆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全部检验钻孔的布设形式和范围,按注浆孔数量的2%抽样检验钻孔的孔径、深度和注浆效果。检验方法:观察钻孔的布设形式、数量,尺量钻孔的孔径、钻入的钻杆长度。注浆施工过程中观察自检孔岩芯可见多出处水泥结石体,基本填满可见缝隙,或自检孔每延米注浆量不大于周围4孔平均每延米注浆量的15% |
| 132 | | 4.20.11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注浆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选用表4.20.11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检验注浆处理效果(黄土第七不可采用压水试验法) |
| 133 | 4.20.10主控项目 | 4.20.12主控项目 | 原规范:把钻孔灌浆和灌砂处理洞穴合并要求规范。新规范:把钻孔灌浆和灌砂处理洞穴分开规范 |
| 134 | | 5 填料 | 新规范增加,普通填料:基床以下路堤填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75mm,基床底层填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60mm,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 |
| 135 | 5基床以下路堤 | 6基床以下路堤 | 原规范:路堤填筑前应做好路基两侧排水、填筑施工不得污染农田和环境。 |
| 136 | 5.1.3 一般规定 | 6.1.3一般规定 | 新规范:增加防渗和地下水的拦截、引排,地下水的出露位置和处理前、后的出水情况应有记录。 |
| 137 | 5.1.4 一般规定 | | 路堤填筑材料的使用、运输、存放应符合要求 |
| 138 | 5.1.5一般规定 | 6.1.4一般规定 | 新规范:①减少不应有粗集料或细集料窝。较大粗粒径石块不应集中,应均匀的分部于填筑层中,石块间的空隙应用较小碎石、石屑等材料填充密室,并使层厚均匀层面平整。 |
| 139 | 5.1.6一般规定 | | 新规范减少改良土施工除应符合规定外,还应符合的规定。 |
| 140 | 5.1.7一般规定 | 6.1.5一般规定 | 原规范:新规范:增加①土工合成材料运至工地后,应分批整齐堆放在料棚(库)内,防止阳光暴晒,并保证料棚(库)通风干燥。②土工合成材料受力向上的连接必须牢固,连接强度不应低于材料的设计容许抗拉强度。③土工合成材料多层铺设时,上下层接缝应错开。 |
| 141 | 5.1.8 一般规定 | 6.1.6一般规定 | 原规范:路基填筑过程中,必须控制填筑速率,当路堤中心线地面沉降速率大于每昼夜10mm、坡脚水平位移速率大于每昼夜5mm时,应立即停止填筑,待观测值恢复到限值以内再进行填筑。新规范:采用排水固结地基处理措施时,应控制填筑速率。路堤中心线地面沉降速率大于每昼夜10mm、坡脚水平位移速率大于每昼夜5mm时,应停止填筑,待观测值恢复到限值以内再进行填筑。 |
| 142 | 5.1.12一般规定 | 6.1.10一般规定 | 新规范:减少路堤浸水部分及护道施工应在汛期前完成 |
| 143 | 5.1.13一般规定 | 6.1.11一般规定 | 新规范:减少地基沉降、侧向水平位移的观测断面及每一断面观测点布设数量、观测频次和精度、观测基桩的埋设、复核校正应符合设计及本规定。 |
| 144 | 5.2 普通填料填筑 | 6.2普通填料填筑 | 原规范:填筑前应对取土场填料进行取样检验; |
| 145 | 5.2.1主控项目 | 6.2.1主控项目 | 新规范:填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75mm。 |
| 146 | 5.2.2主控项目 | | 非浸水路堤基床以下路堤的压实标准应根据填料类别按表采用双指标控制,浸水路堤填筑压实质量检验符合规定。 |
| 147 | 无 | 6.2.2主控项目 | 基床以下路堤填筑应符合规定。碾压时,各区段交接处,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 |
| 148 | 5.2.3主控项目 | 无 | 软土、松软土地基上路堤填筑速率、堆载预压的荷载与时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
| 149 | 无 | 6.2.3主控项目 | 基床以下路堤的压实质量应根据填料类别表采用双指标控制。站场战线路基基床以下路堤的压实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验收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且不少于一处。 |
| 150 | 5.2.4 主控项目 | 无 | 膨胀土地基上隔水层材料、设置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
| 151 | 5.2.5主控项目 | 无 | 盐渍土地基上路堤底部应按设计要求铺设毛细水隔断层及反虑层,中粗砂垫层、反虑层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规定。 |
| 152 | 5.2.6主控项目 | 无 | 浸水路堤应按设计要求铺设反虑层,反虑层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检验应符合规定。 |
| 153 | 5.2.7一般项目 | 无 | 基床以下路堤填筑符合规定 |
| 154 | 无 | 6.2.4 一般项目 | 浸水路堤浸水与不浸水分界防护高程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
| 155 | 5.2.8一般项目 | 无 | 地基范围及两侧的地面排水、防渗和地下水的拦截、引排应符合设计要求。地下水的出露位置和处理前、后的出水情况应有记录。防排水及出水口处理效果应良好 |
| 156 | 无 | 6.2.5一般项目 | 基床以下路堤顶面路基压实宽度、横坡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
| 157 | 5.2.9一般项目 | 无 | 浸水路堤的反虑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检验应符合规定 |
| 158 | 无 | 6.2.6一般项目 | 反压护道 顶面高程、宽度、横坡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
| 159 | 5.2.10一般项目 | 无 | 路基浸水与不浸水分界高程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符合规定 |
| 160 | 5.2.11一般项目 | 无 | 反压护道顶面高程、宽度、边坡坡率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
| 161 | 5.2.12一般项目 | 无 | 基床以下路堤路堤中线至边缘距离、宽度、横坡、平整度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
| 162 | 5.3 改良土填筑 | 6.3改良土填筑 | 原规范:对需改良的土料种类应进行核实,其检验应符合规定 |
| 163 | 5.3.1 主控项目 | | |
| 1 | 无 | 6.3.1主控项目 | 改良土填筑前,应对改良土原材料、外掺料和混合材料的出场检验资料进行核查 |
| 165 | 5.3.2主控项目 | 无 | 物理改良土外掺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外掺料中粗纱的检验应符合规定,外掺砂类土、碎石土的检验应符合规定。 |
| 166 | 无 | 6.3.2主控项目 | 化学改良土混合料摊铺、拌合、整形及碾压应符合规定。 |
| 167 | 5.3.3主控项目 | 无 | 化学改良土外掺料的种类及技术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
| 168 | 无 | 6.3.3主控项目 | 化学改良土外掺料剂量允许偏差为试验配合比的外掺料剂量-0.5%-+1.0% |
| 169 | 5.3.4主控项目 | 无 | 物理改良土应充分拌合均匀,混合料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
| 170 | 无 | 6.3.4主控项目 | 路拌法改良土混合料中应不含有素土团或素土层 |
| 171 | 5.3.5主控项目 | 无 | 物理改良土填筑压实质量的检验应符合规定。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 |
| 172 | 5.3.6主控项目 | 6.3.5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站场站线路基基床以下化学改良土填筑的压实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验收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压实系数,每检验批平行检验1处无侧限抗压强度 |
| 173 | 5.3.7 一般项目 | 无 | 改良土混合料摊铺、拌合、整形及碾压应符合规定 |
| 174 | 无 | 6.3.7一般项目 | 改良土的一般项目检验应符合规定 |
| 175 | 5.3.8一般项目 | 无 | 化学改良土填层餐料剂量允许偏差为试验配合比-0.5%_+1.0% |
| 176 | 5.3.9 一般项目 | 无 | 改良土填筑基床以下路堤路基中线值边缘距离、宽度、横坡、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
| 177 | 5.4 加筋土填筑 | 6.4加筋土填筑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
| 178 | 5.4.1主控项目 | 6.4.1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要求无老化、外观无破损、无污染;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取样检验,不少于1组 |
| 179 | 无 | 6.4.4主控项目 | 路堤填筑施工的检验应根据填料种类符合规定 |
| 180 | 5.4.6主控项目 | | 基床以下加筋土路基中线至边缘距离、宽度、横坡、平整度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
| 181 | | 6.4.7主控项目 | 基床以下加筋土路基施工的一般项目检验应符合规定。 |
| 182 | 5.5 路堤边坡 | 6.5 路堤边坡成型 | 原规范:检验方法:竿尺或坡度尺量 |
| 183 | 5.5.4主控项目 | 6.5.4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用钢钎探查破面是否有松土 |
| 184 | 6过渡段 | 7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 | |
| 185 | 6.2基坑回填 | 7.2基坑回填 | 新规范:增加桥台后基坑及横向结构物基坑必须在基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回填施工。 |
| 186 | | 7.2.1一般规定 | |
| 187 | 6.2.2 主控项目 | 7.2.3主控项目 | 原规范: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新规范:监理单位见证检验1组 |
| 188 | | 7.2.5一般项目 | 新规范:增加基坑采用灰土回填时,灰土应拌合均匀,色泽一致,无灰团、灰条和花面现象 |
| 1 | 6.3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填层 | 7.3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填层 | 施工单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过渡段作为试验段,进行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及两侧和锥体填土的摊铺压实工艺试验,确定施工工艺参数,报监理单位确认。 |
| 190 | 6.3.2一般规定 | | 过渡段应与相邻的路堤及椎体按一整体同时施工,并将过渡段与连接路堤的碾压面按大致相同的水平分层高度同步填筑并均匀压实。 |
| 191 | | 7.3.2一般规定 | 过渡段填筑前,应根据场地情况,采取相应的施工临时排水措施。桥台背后排水系统应与过渡段级配碎石填筑协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192 | | 7.3.3一般项目 | 增加 横向结构物两侧的过渡段填筑必须对称进行,并与相邻路堤同步施工 |
| 193 | 6.3.4 主控项目 | 7.3.4主控项目 | 原规范:颗粒密度、针状、片状颗粒含量、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1次。新规范:减少对颗粒密度、针状、片状颗粒含量、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的抽检,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每2000m3检验一次出场填料的试验报告。 |
| 194 | | 7.3.6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级配碎石中掺入水泥的品种、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检验按规定。 |
| 195 | | 7.3.6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在填筑压实过程中,应保证桥台、横向结构物稳定、无损伤 |
| 196 | | 7.3.7主控项目 | 新规范:增加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填筑按工艺试验确定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摊铺厚度及碾压遍数等工艺参数进行控制。施工单位每过渡段每填层检验1次。监理单位每过渡段填3层平行检验1次。 |
| 197 | 6.3.9 一般项目 | 7.3.8主控项目 | 新规范: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见证。 |
| 198 | 6.3.6主控项目 | 7.3.9主控项目 | 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压实标准:原规范:地基系数≥150Mpa/m ;动态变形模量≥40Mpa ;孔隙率<28%。新规范:地基系数≥150Mpa/m ;动态变形模量≥50Mpa ;压实系数≥0.95 |
| 199 | 7.路堑 | 8.路堑 | 老规范7.0.10 路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核对路基面和边坡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情况,当与设计不符时,应提出变更设计。新规范8.0.12 路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核查地质情况,基床为软质岩及土质层时,其范围内的地基土比贯入阻力PS值不应小于1.5MPa或基本承载力σ0不应小于0.18 MPa。当与设计不符时,应提出变更设计。 |
| 200 | 8.基床 | 9.基床9.1.5主控项目 | 老规范:基床底层填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0cm新规范改为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60mm。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 |
| 8.1.6 | 9.1.9主控项目 | 老规范8.1.6 基床底层普通填料、物理改良土压实标准应根据填料类别按表8.1.6采用地基系数K30、动态变形模量Evd和孔隙率n(或压实系数K)三项指标控制。化学改良土压实质量应符合表8.1.6中改良细粒土的规定,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新规范9.1.9 基床底层普通填料、物理改良土压实标准应根据填料类别按表9.1.9规定的地基系数K30、动态变形模量Evd和压实系数K三项指标控制。化学改良土压实标准按表9.1.9采用压实系数K和7d饱和无侧限抗压强度指标控制。站场站线路基基床底层的压实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验收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 |
| | 9.2级配碎石基床表层 | 级配碎石基床表层压实标准取消了孔隙率指标,增加了压实系数指标K≥0.97。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 |
| 201 | 9.路基支挡 | 10.路基支挡工程 | 老标准套用《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
| | | 重力式挡土墙取消了浆砌片石。 |
| | 10.1.33主控项目 | 泄水孔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孔位应按上下左右间隔2-3m交错布置,墙背易积水处及反滤层最低处必须设置,最低一排泄水孔应设于反滤层底部,其向外排水坡不应小于4%,进水口应用透水土工布包裹,并确保排水通畅。 |
| | | 新标准中增加了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10.1.30 挡土墙墙身、隔水层混凝土混凝土和墙后泄水孔无砂透水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10.1.35 墙后反滤层袋装砂卵砾石层、透水土工布、反滤层最低处隔水层的设置位置、构造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10.1.51 墙后反滤层透水土工布搭接方式和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允许偏差0-+50mm |
| | | 新标准对钢筋保护层提出了要求。10.1.44、10.8.21 桩身钢筋骨架允许偏差中增加了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0-+10mm。10.1.52、10.2.27、10.3.26、10.4.27、10.6.39、10.9.20钢筋原材料、加工、安装及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及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 |
| | | 新标准对钢筋保护层垫块提出了要求,10.1.28、10.2.10、10.3.15、10.6.14、10.8.16、10.9.8钢筋保护层垫块材质、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基检验就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第5.2.3条、第5.5.2条的规定 |
| 路基边坡防护 | | 旧规范主控项目有2条,新规范主控项目有11条,旧规范一般项目有1条与新规范一般项目第1条内容一样,其中新规范多2条。 |
| | | 取消了浆砌片石防护和干砌片石防护,植物防护中增加了对锚杆的要求 |
| | 11.2.8主控项目 | 喷混植生所用的锚杆加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加工锚杆的数量的10%抽样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平行检验。检验方法:尺量锚杆长度,观察锚杆防腐处理结果 |
| | 11.2.9主控项目 | 喷混植生锚杆的设置应符合表11.2.8 的规定,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每坡面锚杆的数量的10%抽样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平行检验,检验方法:尺量 |
| | 11.2.10主控项目 | 喷混植生锚杆注浆体强度等级、锚杆抗拔力、布置形式、锚杆长度、锚头及锚杆未锚入土层部分的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0.4.10条-第10.4.13条的规定,(3)植物防护中增加了对基层厚度的检验 |
| | 11.2.11主控项目 | 喷混植生喷射基材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沿坡面每10m长抽样检验1个断面。监理单位沿坡面每50m长平行检验1个断面(每工点至少平行检验1个断面)。每个断面检查3点。检验方法:尺量。(4)取消了浆砌片石骨架护坡,采用混凝土骨架护坡。骨架护坡各部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中的坡面平整度由老标准表10.3.10规定用2.5m长直尺量测小于等于30mm改为新标准表11.3.12规定用3m长直尺量测小于等于40mm。其他指标新老标准相同(5)增加了对混凝土预制件结构尺寸的要求 |
| | 11.3.11主控项目 | 混凝土预制件结构尺寸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11的规定 |
| | 11.5.8主控项目 | 锚杆注浆体强度等级、锚杆抗拔力、布置形式、锚杆长度、锚头及锚杆未锚入土层部分的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0.4.10条-第10.4.13条的规定。 |
| | 11.5.10主控项目 | 框架梁锚杆的设置应符合表10.5.10的规定。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坡面锚杆数量的20%平行检验。检验方法:尺量 |
| | 11.5.11主控项目 | 框架梁锚索的的设置应符合表11.5.11的规定。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坡面锚索数量的20%平行检验。检验方法:按表11.5.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
| | 11.5.12主控项目 | 锚索应严格按照设计张拉力及张拉工艺进行张拉并锁定。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锚索张拉和锁定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旁站。检验方法:施工过程中观察并记录 |
| 203 | 路基相关工程(新规范路基相关工程及设施) | 12.1.4第2条中,工厂预制的电缆槽及盖板强度检验: 检验方法:抗压强度试验。13.2.6第2条中,工厂预制的电缆槽及盖板强度检验: 检验方法:查验每批产品出厂合格证、性能报告单,抽样检验预制构件的抗压强度。 | 旧规范分为:电缆槽(沟)、接触网支柱基础、声屏障基础、预埋管线、综合接地4个分项工程。 新规范分为:端刺基坑、电缆槽(井)、接触网支柱基础,声屏障基础、过轨管、综合接地、检查设备、防护栅栏、取、弃土场8个分项。 12.1.4第2条旧规范只要求检验抗压强度试验。13.2.6第2条要求查验每产品出厂合格证、性能报告单、抽样检验预制构件的抗压强度。 旧规范电缆槽主控项目有7条,一般项目有3条。新规范电缆槽主控项目有9条,一般项目有6条。 接触网支柱基础旧规范主控项目有2条,新规范主控项目有4条。 声屏障基础旧规范主控项目有2条一般项目有1条,新规范主控项目有7条,一般项目有4条。 预埋管线、综合接地旧规范主控项目有2条,新规范主控项目3条。 |
| 204 | 沉降观测(新规范变形观测) | 14.0.9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平行检验。14.0.10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 | 旧规范主控项目有2条,一般项目有1条,新规范主控项目有3条,一般项目有1条。 |
| 205 | 22 | 无 | 4.10.7强夯碎石墩的墩长,墩身密实度施工单位检验总墩数的20/00,每工点检验不少3墩,监理按施工所检数10%见证检验。 |
| 206 | 23 | 无 | 4.10.8强夯置换后,墩间土的强度,施工单位每3000平方米抽检6点,监理按施工所检的10%见证检验 |
| 207 | 24 | 无 | 4.10.9强夯碎石墩单墩承载力检测机构抽样检验总墩数的千分之二,且每检验批不少于3个墩,监理全部见证检验。 |
| 208 | 25 | 无 | 4.10.10强夯置换垫层厚度应满足允许偏差±100mm的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30米测一个断面,每断面测3点。 |
| 209 | 26 | 无 | 4.10.11强夯碎石墩的墩位允许偏差不大于墩径的1/5,施工单位抽样检验总墩数的5%,且每检验批不少于5墩。 |
| 210 | 27 | 无 | 表5.4.2基床表层级配碎石粒径级配要求(方孔筛边长)等 |
| 211 | 28 | 无 | 5.4.5过渡段级配碎石出场前施工单位每5000立方米检验一次最大干密度,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所检数量20%见证检验,同一料场不少于一次。 |
| 212 | 29 | 无 | 5.4.3过渡段用级配碎石也可选用符合表5.4.2要求的级配碎石,并采用其相应的标准。 |
| 213 | 无 | 12.1路基防(隔)水层;12.2地面排水;12.3地下排水;12.4路基横向排水;12.5过渡段排水 | 新增内容较多 |
| 214 | 无 | 13.1端刺基坑;13.2电缆槽含13.2.5电缆槽下部路基填筑压实质量要求,一般项目新增内容较多;13.7防护栅栏 | 新增内容较多 |
| 215 | 无 | 14.0.12路基沉降观测频次,沉降水准测量的重复精度不低于┄┄表14.0.12路基沉降观测频次 | 新增项 |
| 216 | 8.1.6 | 9.1.6 | 基床底层压实标准检测项目,K30、Evd、n、K变为基床底层压实标准检测项目,K30、Evd、K、qu。 |
| 217 | 表12.1.10 | 表13.2.13 | 预制电缆槽厚度检验方法由尺量变为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最大值。 |
| 218 | 第四章第一节第六条原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自上而下挖台阶 | 第四章第一节第六条原地面坡度陡于1:5时,顺原地面挖台阶 | |
| 219 | | 第四章第三节第十二条: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表。 | |
| 220 | 第四章第十五节第十六条:打入桩桩位允许偏差d/4 | 第四章第十五节第九条:打入桩桩位允许偏差50mm | |
| 221 | 第九章第一节第十九条排水沟沟底平整度20mm,2.5m长直尺量测 | 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排水沟沟底平整度25mm,3m长直尺量测 | |
| 222 | 第九章第一节第二十条路堑侧沟沟底平整度石质沟20mm预制沟或现浇10mm,2.5m长直尺量测 | 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九条路堑侧沟沟底平整度石质沟25mm预制沟或现浇12mm,3m长直尺量测 | |
| 223 | 第九章第三节第渗水暗沟填充碎石,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检验 | 第十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渗水暗沟填充碎石,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检验 | 第九章第三节第渗水暗沟填充碎石,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检验 |
| 224 | | 第十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检查井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表 | |
| 225 | | 第十三章第一节:端刺基坑 | |
| 226 | | 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四条:预制活性粉末混凝土盖板各部尺寸允许偏差表。 | |
| 227 | | 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五条:电缆井施工允许偏差表 | |
| 228 | | 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护肩施工允许偏差表 | |
| 229 | 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五条:接触网支柱形状尺寸允许偏差±20mm | 第十三章第三节第七条:接触网支柱形状尺寸允许偏差0~50mm | |
| 230 | 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七条:栏杆、检查设施,检查梯、台阶尺寸允许偏差±30mm | 第十三章第六节第九条:栏杆、检查设施,检查梯、台阶尺寸允许偏差±20mm | |
| 231 | | 第十三章第七节第五条:预制防护栅栏 | |
| 232 | 1.0.2 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200~350km/h客运专线路基 | 1.0.2适用于新建时速250~350km/h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速250km以下客运专线、城际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参照执行。 | 适用范围变化 |
| 233 | 1.0.4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 1.0.3建设各方应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对管理层、技术层、作业层人员的质量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度。 1.0.4建设各方应作好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建设管理目标。 | 新标准中对管理层、技术层、作业层人员的质量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度。 |
| 234 | 无 | 1.0.15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设计要求的质量指标高于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办理。 | 新增 |
| 235 | 10.1.12 浆砌片石防护表面平整度≤30mm,检验方法:2.5m长直尺量测。 | 11.3.12 骨架护坡坡面平整度≤40mm,检验方法:3.0m长直尺量测 | 允许误差及检验方法不一样 |
| 236 | 12.2.5 接触网支座形状尺寸允许偏差:±20mm | 13.3.7 接触网支座形状尺寸允许偏差:+50mm,-0 | 允许偏差不一样 |
| 237 | 无 | 8.3.9砌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轴线位置:片石、块石(基础):20mm | 新增要求 |
| 238 | 3.1.2.1 | 3.1.2.1 | 内容不同 |
| 239 | 4.9 | | 碎石桩要求 |
| 240 | 4.18强夯 | | 强夯要求 |
| 241 | 4.19 | | 加筋垫层 |
| 242 | 6.2.3基坑回填 | 7.2.4基坑回填 | 标准不同 |
| 243 | 6.5 | | 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填筑 |
| 244 | | 7.6 | 过渡段砼填层 |
| 245 | 8.1.6基床底层 | 9.1.9基床底层 | 压实标准不同 |
| 246 | 8.1.12表 | 9.1.12表 | 要求不同 |
| 247 | 8.2.8—8.2.10 | 9.2.8—9.2.12 | 要求不同 |
| 248 | 13路基附属设施 | | 要求 |
| 249 | 3.2.2-3特别大型的支挡结构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 3.2.2-3相对或技术复杂的工程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 单位工程的划分标准有所变化 |
| 250 | 3.3.1实物检查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暂行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地基处理效果、路基填筑压实质量,应按本暂行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 3.3.1实物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检验应按进场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法执行;对工序质量的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法执行 | 该条增加了工序质量的检验 |
| 251 | 无 | 确认质量责任:对施工作业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进行确认 | 增加了施工作业人员质量责任登记 |
| 252 | 4.19.2土工合成材料上不允许直接进行碾压,需待上覆填土后方可采用碾压机械压实。 | 4.3.4土工合成材料上的垫层和填料厚度大于0.5m方可采用重型压实机械碾压密实。 | 土工合成材料上的垫层和填料厚度具体要求为0.5m |
| 253 | 无 | 4.8.7卸载后应清理堆载地段表层,卸载后的预压材料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 具体要求了卸载后预压材料堆放处理 |
| 254 | 4.13.7袋装水泥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计 | 4.11.5袋装水泥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计,散装水泥500t为一批,不足500t也按一批计 | 增加了散装水泥的检验批量内容 |
| 255 | 4.13.9土的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2% | 4.11.7用水泥改良时,土的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2%;用石灰改良时,土的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5% | 在使用水泥或石灰改良土时对土的有机质含量作出了具体规定 |
| 256 | 4.13.10含水量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 | 4.11.9含水量应控制在工艺试验确定的施工允许含水量范围内 | 含水量从具体的2%调整到工艺试验参数为准 |
| 257 | 4.13.14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抽样检验总桩数的3‰。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20%见证检验或10%平行检验。 | 4.11.12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抽样检验总桩数的2‰,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10%见证检验,且每工点不少于1根。检验方法:挤密桩施工结束7~14天后进行检验。 | 更加详细的对施工单位抽样检验的数量及时间做出了规定 |
| 258 | 4.13.15沿线路纵向连续长度每50m抽样检验6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20%见证检验或10%平行检验。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 4.11.13沿线路纵向连续长度每50m、站场路基折合正线双线每50m抽样检验3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10%见证检验,且每工点不少于1点。 | 更加详细的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数量做出了规定 |
| 259 | 4.13.16挤密桩处理后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总桩数的2‰,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监理单位见证检验。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 4.11.14挤密桩处理后的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检测机构抽样检验总桩数的2‰,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 | 更加详细的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抽样检验挤密桩的数量做出了规定 |
| 260 | 4.11.1试桩不少于2根 | 4.12.1试桩不少于3根 | 增加了试桩数量 |
| 261 | 无 | 4.12.3切割桩头应采用截桩机等专用设备,截除桩头不应影响桩的完整性 | 对切割桩头做出了具体要求 |
| 262 | 4.10.4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10%见证检验 | 4.12.4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20%见证检验 | 增加了监理单位的抽检数量 |
| 263 | 6.1.4基底处理后的压实标准 | 7.1.4基底处理后的压实标准 | |
| 2 | 6.3.35条 | 7.3.36条 | 详见验标 |
| 265 | 6.4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两侧及锥体填土主控项目 | 7.4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两侧及锥体填土主控项目 | 详见验标 |
| 266 | 无 | 7.6过渡段混凝土填层 | 增加了过渡段混凝土填层内容 |
| 267 | 7.0.34条 | 8.0.35条 | 详见验标 |
| 268 | 无 | 8.0.7在设有渗水盲沟的路堑地段,应作好路堑开挖与盲沟施工的协调和组织,尽早施工盲沟,防止渗水浸泡路堑。 | 增加了盲沟施做的要求 |
| 269 | 无 | 8.0.11路堑边坡边坡里程应符合设计 | 增加了路堑边坡里程的要求 |
| 270 | 7.0.10无要求 | 8.0.12Ps值不应小于1.5MPa或基本承载力不应小于0.18MPa。 | 增加了Ps值和基本承载力的具体要求 |
| 271 | 基床底层顶面横坡允许误差±0.5% | 9.1.12基床底层顶面横坡允许误差±0.3% | 基床底层的横坡误差要求减小 |
| 272 | 基床底层顶面横坡检验批数每100m检验2个断面 | 9.1.12基床底层顶面横坡检验批数每100m检验3个断面 | 基床底层顶面横坡检验批数量增加一个断面 |
| 273 | 检验批数:施工单位每2000m3检验一次级配 | 9.2.7检验批数:施工单位每5000m3检验一次级配 | 对于级配检验批数方量检验增加 |
| 274 | 基床表层压实质量控制指标:K30,动态变形模量Evd,空隙率n三项指标 | 9.2.10基床表层压实质量控制指标:K30,动态变形模量Evd,压实系数K三项指标 | 取消了孔隙率的检测 |
| 275 | 基床表层平整度不大于10mm | 9.2.14基床表层平整度不大于15mm | 基床表层平整度要求放宽 |
| 276 | 检测频率每100m检验3处 | 11.3.5检测频率每100m检验5处 | 检测频率每100m增加2个点 |
| 277 | 骨架护坡表面平整度小于30mm | 11.3.12骨架护坡表面平整度小于40mm | 骨架护坡平整度要求放宽10mm |
| 278 | 无混凝土预制块尺度、检验批数等 | 11.3.11骨架护坡混凝土预制块有规范要求 | 具体要求了骨架护坡的混凝土预制块尺度及检验批数目 |
| 279 | 混凝土预制件防护平整度要求小于10mm | 11.4.7混凝土预制件防护平整度要求小于15mm | 混凝土预制件防护平整度放宽了5mm |
| 280 | 无相关规定 | 12.1路基防水层规定 | 增加了路基防水层的相关规定 |
| 281 |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测 | 12.2.14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100米抽样检验3处 | 检验数量由“全部检测”变为“施工单位没100m抽检3处” |
| 282 | 排水沟沟底坡度:设计值±0.5% | 12.2.30排水沟沟底坡度允许误差:不小于设计值 | 排水沟沟底允许误差减小为设计误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