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格拉底(Socrates,前469—前399),古希腊。
一个青年问苏格拉底:“怎样才能获得知识”
苏格拉底将这个青年带到海里,海水淹没了年轻人,他奋力挣扎才将头探出水面。苏格拉底差别:“你在水里最大的愿望是什么”
“空气,当然是呼吸新鲜空气!”
“对!学习就得使上这股子劲儿。”
1-(2)、古希腊有一座神庙叫德尔斐神庙。传说神总是借助女祭司之口来说出一些真理或预言,而且特别灵验,人们都深信不疑。有一天,女祭司告诉苏格拉底的朋友,说神要她传出真理:苏格拉底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当人们知道神的这个旨意后,对苏格拉底更加崇拜了。
但是,苏格拉底想,这世界上肯定有比他聪明的,只要找到比自己聪明的人,就可以证明神的话是错的了。于是,苏格拉底开始到处打听有知识的人,然后进行拜访,想看看他们的知识在哪里,是否比自己更聪明。结果发现这些人都自以为是,其实并没有什么知识。“看来神的话是推不翻了,” 苏格拉底想,“既然神的话没错,那么,我的聪明究竟表现在哪里呢我怎么什么都不知道啊”
他苦苦思索了很久,终于明白了:神说我是世界上最聪明的,可能是因为只有我才知道自己是无知的吧!而其他人之所以不是最聪明的,原因就在于他们都认为自己很聪明。
2、柏拉图(Plato,约前427-347年),古希腊。
柏拉图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而要生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他形象地说:“划在沙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去,可是,三角形的观念,不受时间、空间的而留存下来。”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约前384年—前322年),古希腊。
亚里斯多德在论述一个问题之前,总是把对这一问题的历史论述全部罗列出来,然后一一加以猛烈抨击和批驳。培根对此评论说,他“就像一位土耳其君主一样,认为不处死所有的同胞弟兄就无法稳坐王位”。
4、 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前106—前43年),古罗马。
在思想史上,西塞罗并不是一个有独创性的哲学家,但却是一位把希腊思想传授给罗马的承前启后的重要人物。西塞罗自己强调:“我并不是作为一个翻译,而是按照我的习惯,根抓我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某种适合于我的目的尺度和方式,从这些原始资料中汲取有用的东西。”
5、 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354—430年),古罗马。
在《忏悔录》中,奥古斯丁详细地记载了自己年少轻时的一段经历:
在我家葡萄园的附近有一株梨树,树上结的果实,形色香味并不可人。我们这一批年轻坏蛋习惯在街上游戏,直至深夜;一次深夜,我们把树上的果子都摇下来,带着走了。我们带走了大批赃物,不是为了大嚼,而是拿去喂猪。虽则我们也尝了几只,但我们所以如此做,是因为这勾当是不许可的。我也并不想享受所偷的东西,不过为了欣赏偷窃与罪恶。
那一年的浪荡生活在奥古斯丁的心灵上刻下很深的印痕,当他后来回忆起这一段少年时的岁月,还痛悔不已:“唉!真是离奇的生活,死亡的深渊!竟能只为犯法而犯法!”
6、 尼科洛·马基雅弗利(1469-1527),意大利。
当马基雅弗利二十多岁的时候,萨万纳罗拉主宰弗罗棱斯;这人的悲惨下场显然给了马基雅弗利深刻的印象,因为他说:“一切武装的先知胜利了,没有武装的先知失败了。”
7、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
有一次,霍布斯和一些学者聚会,当有人提出“究竟什么是感觉”这个问题时,霍布斯惊奇地发现,在座的大学者们没有一个知道应该如何回答。此后,霍布斯的头脑里总是萦绕着一个问题,感觉的原因和性质到底是什么他坚信,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会使他找到打开哲学大门的钥匙。此时,霍布斯已经四十岁了,开始对哲学发生了强烈的兴趣。
8、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
洛克在《人类理智论》中曾写道,有些眼睛需要配眼镜才能看清楚物体,但是戴眼镜的人们不能够因此就断言说,如果不戴眼镜就没有人能够看得清楚。
9、 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uis,1583-15),荷兰。
一位勇敢的妻子把她那被判终身监禁的丈夫藏在一个大书箱中,冒险运出荷兰的一个城堡监狱。从此,近代国际法出现了一位奠基人。
10、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1755),法国。
1748年,《法的精神》在日内瓦出版,但未署作者姓名。孟德斯鸠对奈克夫人说了一句意味深沉的话:“为创作一部伟大的作品,必须要有两件东西:一个父亲和一个母亲,即天才和自由------我的作品缺乏的是后者。”
11、让·雅各·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法国。
卢梭在他的著作中经常提到柏拉图,比如他曾经称柏拉图的《理想国》为“一篇最好的教育论文”。甚至当别人指责他先后将自己的五个孩子送去育婴堂(也就是孤儿院)时,他也借助于柏拉图为自己辩解:“我只想说明一点,那就是我的错误在于当我因无力抚养我的几个孩子而把他们交出去由国家教育的时候……我把自己看成是柏拉图共和国的一分子了。”
12、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英国。
汤姆·潘恩在去美洲的船上得了热病,到美洲时已经奄奄一息了。自打十三岁学裁缝以来他的生活没什么好留恋的,死亡对他算不了什么,那不过是痛苦的解脱。然而一位刚开业而医术不差的医师听说他怀揣弗兰克林的推荐信,想从他身上赚点钱,硬是不顾他的反对,把他给抬走并医好了。潘恩在医师那里住了六周才能起床走动,医师赔了本,不过他因为跟另一个医师打赌潘恩不会死而赢了二十磅,所以就饶了潘恩还欠他的十磅医疗费。
13、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国。
当康德以他的哲学摧毁了宗教之时,为了对此予以报复,德国的牧师们纷纷把自家的狗唤作康德。而伟大的德国诗人海涅却这样评价说,罗伯斯庇尔只杀了一个国王和几千个法国人,而康德却处决了上帝。后来,康德从摧毁宗教又回到上帝和灵魂不死的宗教观点,叔本华曾这样评论康德:康德最初勇敢地追求幸福,继而失去自由、伸手行乞。
14、黑格尔(Hegel,1770—1831),德国。
15岁的黑格尔曾在日记中写下了自己在少年时见到樱桃垂涎三尺,而老年时却对之无动于衷的思考,从中他悟出“同一种东西可以给各个不同的人以各种不同的印象”。“年轻之时,想吃不得吃;年老之时,有吃不想吃。”
15、萨维尼(Savigny,1779-1861),德国。
萨维尼(Savigny, 1779-1861),德国。萨维尼在全世界都是一个伟大的名字,在其祖国,他已成为圣者。使用圣者一词,乃指对于它的任何攻讦,不论如何振振有辞,公意均会责其别有用心,其心可诛,甚或乃叛逆行径。一八七四年,图卢兹(Toulouse)大学的罗蒂埃(Rodiere)教授在《伟大的法学家》中描写了一位祈祷者,他请求萨维尼在天堂祷祝其祖先的故国再度成为万国之女王(the queen of the nations)。
16、梅因(Main,1882-1888),英国。
1861年,梅因如愿出版了他的《古代法》,不仅在法律界引起了轰动,也吸引了非法律人群的目光,成为有史以来唯一畅销的法学书。著名法律史学家波洛克认为,“正如孟德斯鸠不会因为拿破仑的立法而被遗忘一样,梅因也不会因为现代学者的勤勉和努力失去光芒”。
17、边沁(Bentham,1748-1832),英国。
他的名字已经和功利主义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边沁的功利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也称为幸福的微积分,他的理论影响了英国19世纪的法律改革。梅因认为,“他不知道,边沁身后的哪一个改革不是受到了边沁的影响”。
18、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
阿莫(Amos)——英国的一位奥斯丁的继承者说,“奥斯丁将法律从仍旧纠缠于法律的道德僵尸中出来”。在这一点上,就是那对奥斯丁百般挑剔的梅因也不曾有过质疑。奥斯丁功利主义法律与道德的区分的理论主导着英国法理学;在对整个英国法理学的整体评述中,它构成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尽管它可能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
19、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美籍奥地利人。
著名英国政治学家拉斯基在巴黎与凯尔森相识,在他与美国大法官、法学家霍姆斯的通信中,他这样描述凯尔森:“当然,弟于此处邂逅了科隆的凯尔森,毫无疑问这是当今德语世界顶尖的法学家。此人颇有意思:丰富的哲学思想,头脑敏捷灵活,且所学极博”。
20、哈特(H.L.A.1907-1992),英国。
哈特去世后泽农·班科斯基做挽词表达对于哈特的由衷敬意:“那时,只有他一人孤军奋战;现在,上百朵鲜花已经盛开。这就是他的永久贡献。”
21、朗·富勒(Lon Fuller,1902-1978年),美国。
尼克松有段著名的谢师词:“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杜克大学)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朗·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
22、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4-2002),美国。
一次,罗尔斯在课堂上讲关于“无知之幕”的理论,那是他的公正理论的逻辑起点,突然,一个学生举手提问:老师,你讲得很好,我都能接受,可是,这套理论如果碰到了希特勒,怎么办罗尔斯怔住了,他说,让我想一想,这是个重要的问题。他在课堂上沉思,整个教室了无声息静静地等着,十分钟以后,罗尔斯抬起眼来,严肃而平和地给出了一个答复:我们只有杀了他,才能讨论建设公正的问题。
23、尤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 ,1929— ),德国。
在哈贝马斯清华的演讲中,有人问及希特勒统治对他的影响时,他说当时在德国的所有人(无论是成年人、老人还是孩子)看来,一切都是正常的。直到1945年纳粹投降,看过集中营的电影后,才知道纳粹德国所犯下的罪行。也许正是这种对孩提时代经历的否定决定了他思想中极为浓重的批判意识。他在以往的一次回忆中说,“这场经历对于我们这一代人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决定了我们的思想。”
24、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1931- ),美国。
德沃金是一个不苟言笑的缺少幽默感的人。但是他很坦诚,因此,他会用“极其愚蠢”、“荒谬”之类用来批评或回击对手的直白粗话。比如,德沃金指责美国当局提出或颁布的经济社会计划“如此卑鄙下流和玩世不恭”。
25、庞德(Pound,Roscoe ,1870-19) ,美国。
霍姆斯曾在提及庞德时写道:“那个家伙所知之丰富,令我傻眼。”
26、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1920),德国。
韦伯很早就开始研读他所能弄到手的书籍,尤其是历史、古典和哲学著作。他的母亲在谈到九岁的韦伯时曾说:“马克斯非常喜欢历史与家谱。”十二岁时他曾询问海德堡的外祖母,他的表兄豪斯特拉愿不愿意用家里做的Merovingians和Carolingians家谱来换他的蝴蝶标本。他告诉外祖母,他正在忙于制作1360年的德国历史地图。
27、弗兰克(Jerome New Frank ,18-1957),美国。
作为美国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弗兰克提出了一些非正统的法律观点,不少人认为他的法律观点与社会实际情况相悖,不具科学性和系统性。但是不论怎样,弗兰克立足于社会现实对法律制度所作的概括确实也反映了一种事实状态。
28、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2),德国。
意大利著名作家卡尔维诺曾这样定义经典作品:“一部经典作品是一本每次重读都好像初读那样带来发现的书,是一本即使我们初读也好像是在重温我们以前读过的东西的书,是一本从不会耗尽它要向读者说的一切东西的书。”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正是这样一篇经典文字。王泽鉴先生将该文置于他的《民法总则》之首,并称“余特别爱好是书富有感情,而且创见极多,能够说出别人所不能说出的话……‘法律的斗争’(译名)可作为初习民法的‘精神教育’。”
29、克里福德·吉尔兹(Clifford Geertz,1928— ),美国。
从吉尔兹的生平来看,他是一位地道的人类学家,被西方学界誉为“是他的时代中最具原创力的人类学家之一”,但他对法学的贡献也具有其独特性。
30、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1939— ),美国。
《纽约客》杂志上的一篇波斯纳的访谈中这样写道:“他伸出柔软的手,温和的笑着,彬彬有礼。他个儿高而苗条,他的眼睛苍白的像鱼,他着装保守,身形单薄。他轻轻地挪移,宛若在悠游而非站立”。波斯纳对自己的性格曾经作出了这样的自我解嘲:“我跟我的猫有一样的人格。冷漠、诡秘、无情、势利、自私,还爱玩,当然,也有些惨酷”。
31、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N.Cardozo,1870—1938),美国。
他被誉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全美最聪明的法学家。1932年1月15日,联邦霍姆斯法官提出辞职,接替人选的竞争十分激烈,1932年2月15日,卡多佐获得总统提名,几天后送到参议院时,未经唱票就一致通过了。《纽约时报》准确地评论了那件事:“一项任命受到如此普遍的赞扬,这在最高的历史上,即使不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及其罕见的。”
32、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9-1999),英国。
1982年丹宁勋爵83岁,在担任民事上诉院长整整20年后,他的职业司法生涯走到了尽头。英国法律界的同仁为他退休举行了隆重的告别仪式。枢密院大臣为他致送别词。当天的《泰晤士报》发表专题文章,盛赞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荣业绩。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33、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美国。
1882年,霍姆斯跟校董事会招呼都没打一声就仓促离开。哈佛震怒于他的傲慢无礼。作为报复,《普通法》很多年后才得到哈佛学术界的承认。1916年,经拉斯基的安排,《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纪念霍姆斯75岁生日的论文集,自此以后,他开始成为一个公众人物。霍姆斯80岁以后,赞誉相继而来。1931年《哈佛法律评论》再次推出纪念他90岁生日的论文集。
34、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9-1992),英国。
1975年,撒切尔夫人当选反对党领袖后不久,便前往“经济事务研究所”,与76岁高龄的哈耶克进行私下谈话。铁娘子告辞后,老人家出乎寻常地陷入了沉思。所里的工作人员围上前去问个究竟。沉默了很长时间,哈耶克才深情地说:“她可真美。”
35、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Berman,1918- ),美国。
伯尔曼喜欢举的一个例子是——你看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他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的。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当他说:这是爸爸允许做的,那么这就说明他有的观念了。而所有这些观念意识,都是一个五岁的从未接触过法律的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
36、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1939- ),英国。
拉兹( Joseph Raz)是哈特之后当代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被誉为“我们时代伟大的法律想家之一”;就其理论在酉方学术界的影响而言这一评价是恰如其分的。
37、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Charles 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法国。
随着保守的自由主义思想重新抬头,托克维尔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其著作一版再版。美国于1979年成立了托克维尔学会,出版《托克维尔评论》。1979年5月,美国人理查德·里夫斯开始沿着托克维尔当年在美国考察的同一路线、同一地点结合托克维当时提出的问题,进行再考察,于1981年写成《美国民主的再考察》。
38、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
埃利希在法社会学方面贡献巨大,当人们光注重法典条文的研究时,法学成果只是一种肤浅的法的解释。然而,法社会学的诞生,为大家提供了对法进行全方位研究的手段和方法。
39、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1992),美国。
同一时间同一盏灯无法完全照料整个房间,或许同一个人同一双手也无法掌住那么多盏灯。有限性是任何一种理论都无法避免的,包括综合性的学问在内。即便如此,博登海默的著作在中国的引入由于“恰逢其时”,至少起到了一个指示灯的作用。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