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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发〔2006〕58号
2025-09-27 23:34:23 责编:小OO
文档
准政发〔2006〕72号

准格尔旗关于

印发《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旗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旗2006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组织实施程序,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举债、接受捐赠等资金)和地方统筹、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旗级和苏木乡镇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规划、设计、监理、拆迁费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苏木乡镇和有关部门使用上级性财政投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旗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资金由旗财政和苏木乡镇财政综合协调管理。旗纪检、监察、审计、建设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

第五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由旗直单位和各苏木乡镇(下称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议,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财力状况,统一汇总后,列出项目建设计划,报旗审议确定。

重大项目建设须经旗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后,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以下程序准备前期工作:

(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旗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二)采取招投标方式聘请规划、设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平、立、剖图、概算总投资),报旗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误差不得大于10%。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报旗审批。

第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基本建设资金列入预算,统筹安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拟定调整方案后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审价机构从委托评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保密,审查后的预算为工程投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招标、签订合同、开工、支付工程款和随意突破限额。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预算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旗工程造价审定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和标底,向旗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对纳入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类,按照《准格尔旗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接受旗纪检、监察、城建、审计、工程造价审定中心、采购管理办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标准文本与中标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不得背离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着重约定以下内容:

(一)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二)合同工期奖惩办法;

(三)工程安全、质量约定;

(四)工程质保金。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因地质、地貌等自然条件变化或因施工图设计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设计漏项、设计错误等确需变更且单体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旗审批;

(二)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三)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之前,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定中心到现场实地核实,会签工程项目变更单;严禁边施工、边申报。

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变更程序,不得施工,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和决算审价。

第十五条  禁止投标方套取资质承揽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六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旗组织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  全部由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报帐制。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十九条  财政性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其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将资金按比例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联签制度”,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填报《工程进度验收资金拨付审批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验收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报旗审批。

《工程进度验收资金拨付审批表》经项目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工程监理人员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开具应税或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和付款。

严禁财政部门超工程约定、越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拨付资金时预留10%—20%的工程尾款,用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清算和工程质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由旗工程造价审定中心进行审查,本级国家审计机关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二)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未经批复;

(七)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

(八)其它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项目投资决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核定单

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核定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批准文号
申请工程变更原因及主要

审批意见

工程量确认表
建设单位:

    签章

施工单位

     签章

设计单位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

审价中心

    签章

主题词:财政  资金  项目  办法  通知

────────────────────────────

抄送:旗委,旗常委会,旗政协,纪委,人武部,,,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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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办公室           2006年5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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