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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与办法
2025-09-27 23:37:24 责编:小OO
文档
   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应当填写《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3),经单位领导集体批准后实施。

捐赠资助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财务科登记建账,任何科室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七、医院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管理应与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财务科建立捐赠财产备查账,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八、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

九、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捐赠资助。

十、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方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和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资助财产应结合医院的发展需要,充分整合资源,切实发挥受赠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

十一、对受赠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向职工和社会定期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XXXXXXXX人民医院

                                      二0一四年六月

附件1:《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附件3:《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附件1

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捐赠资助方

(单位)
受赠单位(人)XXXXXX人民医院

捐赠资助意向
捐赠资助资金

(物资)

捐赠资助数量
捐赠资助时间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自愿和无偿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商业贿赂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环保标准和要求
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审核组签字院办(纪检)财务科相关科室
领导班子意见
公示途径与时间
  

附件2

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社会捐赠资助方(单位):

受赠受助单位:XXXXXX人民医院

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为了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支持和帮助,捐赠资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如下。

二、捐赠资助方于  年  月   日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XXXXX人民医院财务科。

三、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具有该产品完备的产品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相关职能部门校验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

五、社会捐赠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六、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的同意。

七、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科室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八、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九、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确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同意后方进行处置。

十、捐赠资助终止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方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成果。对于捐赠资助方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十一、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或者受捐个人因长期因病、因故、出国等原因无法使用该项捐赠款,纳入财务科经费结余管理。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十二、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十三、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3

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捐赠资助方

(单位)

受赠单位(人)

XXXXXX人民医院

捐赠资助意向
  捐赠资助时间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自愿和无偿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商业贿赂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审核组签字院办(纪检)财务科相关科室
领导班子意见
公示途径与时间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  医院各科室必须以法人(医院)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  医院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计财部负责每年要在办公网或板报至少公示一次。

第七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由医院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由计财部,财产物资由国资办、药学部、总务部、设备部)协调捐赠人起草捐赠协议,由医院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疗计财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二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三章   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计财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七条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捐赠明细情况报计财部,由计财部负责定期公开,每年至少一次,接受全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报计财部,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二十四条  医院各科室、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院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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