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1.总则
1.0.1 (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 (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 (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 (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1、实位控制。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即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得更改。
2、虚位控制。进行虚线(或实线加标注)控制的用地,对地块的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更改,但地块的位置可在同一服务范围的同一街区内略作调整。
3、点位控制。进行点位控制的设施,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不占地),集约使用土地。对名木古树古井等保护要素因实体太小无法画出形状的,也采用点位控制,控制位置。
4、指标控制。进行指标控制的设施,其建设控制要求以规模指标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位置、边界形状不进行空间落地,但需确定指标落实的空间范围,在进行下位规划编制时必须在确定的空间范围内落实相应指标。
1.0.7 (公众参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行“阳光规划”,全过程中导入公众参与,应按《规划编制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社区居民进行座谈》(杭规发〔2005〕90号)及《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深入社区,体现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制衡机制,保证规划的公平、公开、公正。
1.0.8 (规划合法性)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等。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涉及地铁物业的地块技术标准,还应执行《杭州市地铁物业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2008.8)。
1.0.10 (成果标准化)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符合本编制技术规定和《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算机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指导规划管理工作。
1.0.10 (分类控制)不同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不同的要求,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1)新建区时要强调农村转换成城市时,村级经济留用地的落实,农居用地的落实。
(2)旧城区要强调尊重既有用地的产权,在满足日照、交通、市政设施、环境的前提下慎重确定改造地块及开发控制指标,强调建筑布局试排,使指标有操作性。
(3)历史街区除了要考虑旧城区的特点外,还要符合历史街区保护的要求。
(4)生态带控制区侧重于保护和控制生态要素,划定禁建区、确定限建区建设限量。
(5)风景区要结合风景区规划规范的要求和城市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进行开发控制。
2 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2.0.1(用地分类层次)以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基础,适应公益性设施和用地刚性控制、经营性设施和用地弹性控制、土地集约使用、功能复合的趋势,根据控规分层控制的要求和杭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街区层面按主导属性强制性控制、地块层面按用地性质规定性控制的方法。
2.0.2(街区主导功能)按街区用地的主导功能,划分为居住功能区、工业功能区、仓储功能区、商业商务功能区、特殊用地功能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区、高教功能区、商住混合功能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设施功能区、生态景观功能区、村镇建设区等用途类型。
2.0.3(地块用地分类标准)以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发挥的作用,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对国标的用地分类进行细化和局部调整,重点细分公益性设施,增加复合功能用地,形成《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详见附表二)。城市用地分类为10大类,54中类和91小类。
各类用地调整如下:
(一)居住用地分类
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幼、Re-小、Re-初、Re-高、Re-九共五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宿舍、公寓用地,指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细分为Rxa单身宿舍用地、Rxb老年公寓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1、将原中类C3文化娱乐用地分解为C3文化用地和C27商业娱乐用地。C3文化用地指以供地为主的文化设施的用地,将以商业营业为主要用途,以市场供地为主的娱乐用地划至中类C2商业金融业用地,并增设小类C27商业娱乐用地。
2、将原中类C2商业金融业用地名称改为商业金融业娱乐用地。并将原小类C23贸易咨询用地名称改为商务办公用地。
3、将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细分为C9a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不含养老设施)、C9b宗教活动场所用地、C9c敬老院用地。
(三)仓储用地分类
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四)道路广场用地分类
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
1.增加小类U24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小类U23原“加油站用地”修改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六)水域和其它用地分类
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七)混合用地符号规则
用AB或A/BC表示混合用地,其中前者“AB”表示以A为主导的混合用地。后者“A/BC”表示明显具有上下层关系的混合用地,其中“A”表示底层的用地性质,“B、C”表示上层的使用性质。如C/R表示底层用地性质为C,上层的使用性质为R;U/CR表示底层用地性质为U,上层的使用性质为C和R。
2.0.4(地块用地分类控制)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以《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为依据,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
2.0.5(用地兼容控制)城市建设地块的用途兼容性控制执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版),附录三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时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及地块内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时,应符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规定,且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3.单元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3.0.1(规划任务)单元层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与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单元的控制内容。在对单元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单元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区和地块规划。
3.0.2(用地布局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城市(镇)建设用地与非城市(镇)建设用地。
对于水域、耕地、郊野公园、村镇建设用地等非城市(镇)建设用地地区,划定适宜建设、建设、禁止建设等规划控制区,提出相应空间管制措施和要求。
对城市(镇)建设用地,进行街区划分,并确定街区主导功能(详见2.0.2)。
街区划分的考虑因素:
(1)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路、重要河流、铁路等);
(2)居住社区、行政街道的界限范围;
(3)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和功能内在的关联性;
(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
(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6)城市综合体的界限范围;
3.0.3 “六线”控制
“六线”是指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1、道路红线控制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规划。
规定各级城市道路等级、位置、红线宽度、横断面分幅、控制点坐标、平曲线半径、道路缘石半径、平面交叉口渠化、交通岛、出租车智能扬招站、公交港湾停靠站、慢行(人行与非机动车)立体过街通道及其出入口位置与控制要求、主要交叉口竖向控制要求;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城市广场的形式、控制范围及控制要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需强制性控制的城市支路应实位控制,其它城市支路、立交、城市广场的控制范围可虚位控制。
2、城市绿线控制
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郊野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
对于位于大单位内部的专用绿地应划定专属绿地绿线,纳入绿地系统规划。
市、区级公园、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应实位与虚位控制,其中,需要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及用地界线的绿地应实位控制,其它规划绿地可虚位控制;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和街头绿地虚位控制。
在绿线控制用地内,公共绿地允许建设与公园性质相关的休闲活动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具体控制要求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防护绿地内允许安排市政管廊和其他市政设施。
3、紫线控制
根据国家《文物保》,落实“文物保护紫线”控制,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根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2004),落实“城市紫线”控制,具体包括: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及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位置,明确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边界线、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应实位控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界线、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实位控制;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点位控制。
4、城市蓝线控制
划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水面水体的边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河(渠)道中心线、明确河(渠)道河底高程、水位控制标高,明确河道通航情况及通航控制要求。
“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水面水体的边界、保护范围界线(如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线)应实位控制。但处于尚未整治的规划滨水绿带范围内的水体边界,在满足防洪排涝功能所要求的最小宽度的情况下可采用虚位控制。
5、城市黄线控制
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明确控制要求。需黄线控制的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大型原水管(引水渠道)的线位及其保护范围。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区域性大型污水管的线位及其保护范围。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天然气高压管、输油输气管等大型市政管线的线位及其保护范围。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35KV及以上等级电力高压线的线位、高压走廊保护范围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对黄线控制用地应实位与虚位控制相结合。其中,需要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及用地界线的基础设施应实位控制,其它规划基础设施可虚位控制。可上盖复合建设的设施应用混合用地符号标注。
6、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控制
划定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范围界线,并提出控制要求。城市新建地区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分级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城市已建设地区可参照执行。
划定基础教育设施(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医疗卫生(医院、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血液中心、卫生防疫中心、老年护理院)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体育(体育场馆、体育训练)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文化(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群艺馆、科技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社会福利(养老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救助设施)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范围应实位与虚位控制,其中,需要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及用地界线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实位控制,其它规划公益性公共设施可虚位控制。
3.0.4 公共设施规划
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三个级别,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分布位置、用地界线、使用性质、设施规模、服务范围及其它规划控制要求。各类公共设施设置要求应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执行。
(1)教育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相关教育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对基础教育(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需根据单元规划人口进行千人指标的测算和落实,学校的规模按照《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执行。
(2)医疗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医疗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教育科研机构等相关医疗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在居住区内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
(3)体育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各级体育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在居住区内需设置居住区级体育中心、居住小区级体育设施以及体育健身点。
(4)文化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各级文化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在居住区内需设置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等文化设施。
(5)福利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各级福利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对杭州城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适量发展机构养老。将养老设施按市、区、居住区(街道)、社区四个层次进行建设,在控规中需具体落实用地。
(6)商业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单元内的商业设施分级落实。确定各级设施的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7)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各级行政办公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3.0.5 道路交通规划
建立与城市综合交通模型相互衔接的单元交通模型,开展管理单元交通定量分析工作,进行土地开发强度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分析,为确定单元和各街区合理的开发容量提供依据。提出单元交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相应的交通发展策略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布局方案。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在资料收集和交通调查基础上,对现状交通提出分析评价,确定交通研究的范围和深度、确定交通模型建模的空间范围,并根据资料情况和实际交通情况初步确认交通研究工作的方案。
(2)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各交通专业规划对本单元交通导向及各交通基础设施的用地要求,并与周边相邻单元的交通规划系统相互衔接和协调。
(3)梳理单元对外联系道路,明确规划用地范围内路网与外围道路的衔接关系,进行铁路、机场、航空、港口以及城市快速路系统与单元内道路的衔接和疏解交通组织。
(4)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明确单元各级道路系统功能构成、等级划分、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控制坐标、主要交叉口组织形式与竖向标高,并开展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
(5)根据公共交通的需求分析,合理规划公共交通(包括常规公交、BRT、出租车、公共自行车、水上巴士)的场站和站点,明确其位置、规模、用地范围及规划控制要求。
(6)明确单元内的轨道交通线路走向、车站、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等的布置,分析单元内轨道交通输送客流的通行能力,合理进行轨道站点周边交通组织。
(7)依据相关慢行系统规划,落实单元内慢行交通设施与周边慢行交通设施的衔接。根据交通需求分析和交通组织分析,落实交通性慢行廊道和立体过街设施的用地,合理布局休闲性、通勤性步行活动空间。
(8)根据公共停车需求分析,合理规划和布局管理单元内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依据停车场容量和周边道路系统合理设置公共停车场出入口。
(9)按《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6)要求,结合用地性质明确各个地块的配建停车数量、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要求。对于交通敏感区(如老城区、核心区等)及公交发达区(如轨道站200m服务范围等),还应根据交通承载力分析,对街区机动车停车规模进行校核,确定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上限值。
(10)结合交通组织设计,明确地块间共用路的设置条件和各地块出入口位置建议。
(11)完成次干路以下(含次干路)道路工程规划,深度及内容要求达到《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次干路以下(含次干路)道路工程规划技术标准》。
3.0.6 市政工程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的指导下,通过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整合单元区域内已有的规划成果,在调查及分析现状市政设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等各类市政设施的规划原则、服务范围、规模和用地边界,确定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管径、走向、布设方式及道路下各类管线的管位,并提出各类市政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开展管理单元市政设施容量的定量分析工作,进行土地开发强度与市政工程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分析,从而为合理确定单元及各街区的开发容量提供依据。
(一)供水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预测用水量,确定区块供水方式,确定主要供水设施的位置、设施容量及用地面积,结合供水现状,确定给水系统平面布置及主干管管径。
(二)排水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合理确定排水。
预测总污水量;确定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设施位置、用地规模及设施容量,并对卫生防护距离提出控制要求;确定污水管线的平面走向、管径及控制点管底标高。
确定雨水管、渠的设计标准,确定管渠的平面走向、管径,确定雨水泵站等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规模。
(三)防洪排涝及河道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防洪排涝标准,确定防洪排涝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以防洪排涝专项规划中河道控制要求为基础,划定河道蓝线。明确河道的控制宽度、河底高程、洪水位控制,确定地块地坪控制高程。
(四)电力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预测总用电负荷,确定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所)的位置、容量和用地面积,确定线路的敷设方式及高压走廊控制范围。
(五)通信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预测需求总规模,确定通信局所、模块局、邮政局所和其它通讯设施的容量、用地面积,确定移动通信基站的位置及规划控制要求,确定通信管线(含微波、军事通信等)走向、规模、敷设方式及保护要求。
(六)燃气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燃气气源,预测总用气量,确定供气方式,确定门站、储配站、调压站或气化站等输配设施的位置、容量、用地面积、供气区域及其安全防护距离,明确燃气管线线路走向、管径、敷设方式及高压(次高压)燃气管线走廊保护范围。
(七)供热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供热方式及热源点,预测供热负荷,确定区域锅炉房、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位置、容量、用地面积,确定供热管线的布置方式、走向、管径。
(八)管位规划
对现状道路管位进行分析,在满足各类工程管线规划的基础上,结合道路横断面规划,进行管线综合,以合理确定各级道路下工程管线的位置。
3.0.7 建筑限高控制
根据城市航空净空限高、微波通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西溪湿地保护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确定单元的建筑限高控制。
城市特色展示区、景观敏感区或其它重要地区,根据城市设计后确定的景观视廊控制、传统城市街道对景建筑控制等要求,确定单元建筑限高。
3.0.8 特别意图区规划控制
特别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包括历史街区、景观特别控制区、城市中心区等。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和地区实际,详细划定特别意图区边界。
特别意图区需另行编制城市设计,并把城市设计的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更有效地控制空间形态。
在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的前提下,确定特别意图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色彩、体量、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视线通廊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
3.0.9 生态环境与绿地系统规划:
(一)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规划区的生态环境控制与保护要求。提出单元特有的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及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和建设的控制措施。
(二)应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公园、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布局、用地规模与范围。
(三)规划单元涉及工业用地占50%以上的,应单独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规划单元涉及工业用地占50%以下的,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提出对规划区各种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
3.0.11 根据单元特点和需要进行其它专项内容的规划。
(一)规划管理单元若涉及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单独编制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人防规划、消防规划等
(三)对特殊建设项目(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4.街区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4.0.1 (规划任务)街区是控规控制的法定层次和地块层面指标修编的最小平衡单位,其控制指标是地块指标调整所遵守的条件,是规划管理人员发出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法定依据。
街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单元规划确定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对街区的用地布局、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定线等内容进行具体落实,确定街区各项规划内容和总体控制指标,是街区内地块建设与管理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所涉及的规划建设用地均需编制街区层次的规划内容。
4.0.2 (街区总量控制)根据单元规划的控制,对街区用地主导功能、居住人口、总建筑面积进行街区总体控制。
1、街区用地主导功能,是对街区主导用途的概括与描述;
2、居住人口,指街区内规划居住人口的上限值;
3、总建筑面积,指街区内规划总建筑规模的上限值;
4.0.3 保障性设施规划
将居住区以下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列为保障性设施。城市新建地区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分级落实各类用地。城市已建设地区可参照执行。
保障性设施包括:
基础教育设施:幼儿园(含托儿所);
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体育设施:居住区体育中心、居住小区体育设施、体育健身点
文化设施: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
商业设施: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金融邮电:邮政所
社区服务:居住区养老院、工疗站、社区服务中心、托老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给水加压泵站、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燃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交首末站、水上巴士停靠站、公共交通停靠(港湾)站、移动通信基站、公共自行车停放场、河道、绿化养护用房、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用房、环卫市政用房、变电室、信交接间、公共厕所
保障性设施的用地范围应实位、虚位、点位和指标控制相结合,其中,需要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及用地界线的保障性设施应实位控制,其它规划保障性设施可虚位或点位、指标控制。进行点位控制的设施,在确保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它项目进行联合建设,并注明其用途、面积、配置要求等。进行指标控制的设施,其建设控制要求以规模指标的形式予以标注,并确定指标落实的空间范围。
4.0.4 街区公共绿地规划
根据相关标准与规范落实居住小区级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等。
居住小区级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应虚位控制。
4.0.5 街区高度分区
在满足单元建筑限高控制前提下,在城市高度分区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根据街区整体空间轮廓、景观视廊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特色塑造、用地条件、土地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度分区。
在确定城市特色展示区和景观敏感区的高度控制时,应进行景观视廊分析(包括竖向视线和平面视域分析);重要地段,应以地块为单元进行三维空间建模,以便于直观分析和研究。
4.0.6 城市设计导向
对街区做出城市设计导向,明确街区的城市空间、景观、环境控制要求,确定重点地段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界面、开敞空间、建筑群体组合的空间关系,如在退让城市道路、建筑日照间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均应明确标明。
5.地块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5.0.1(规划任务)地块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制定地块各项规划内容和指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必须编制地块层次的规划内容。
5.0.2(地块划分)规划地块的划分,应保持地块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考虑土地权属关系,便于土地出让或划拨,并依据街区编码统一制定地块编码系统。地块划分规模可按新区和旧城更新区两类区别对待,新区地块控制在0.5—3公顷左右,旧城更新区地块可在0.05—1公顷左右。划分中小学使用地块,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证中小学操场布置的朝向和长度。划分基础设施地块,也应按有关规范满足设施用地的布置标准要求。
地块的划分可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需要而变化,在规划审批和实施中进一步重组(小块合并成大块或细分为小块)。
5.0.3(规划内容)地块规划内容与指标,主要包括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适建高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用地可变性、地下空间利用引导、建设状况以及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6.规划成果要求
6.0.1 (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法定文件、管理文件、附件三部分组成。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管理文件由执行细则和执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公众参与报告和相关分析图,是文本、图则的阐释。
6.0.2 法定文件
(一)法定文本
阐明规划范围、功能定位、人口用地规模、开发容量、使用范围、解释权属及其他事项;根据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以条文的方式分别阐述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市政等规划、六线控制、建筑限高分区、特别意图区控制、街区控制,并结合街区划分确定六线控制内容和街区控制指标(内容)。根据《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标出强制性内容。
(二)法定图则
与法定文本相配套,互为补充,反映规划控制要素空间定位的图纸。其中,表述强制性内容的规划图纸,其规划精度不小于1:2000,主要图纸包括:
1、规划单元位置图,标明规划单元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单元)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土地利用现状图,按《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的原则划出现状各类用地范围,道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现状,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土地利用规划图,标明各类规划用地使用性质、范围界线和道路网,用地分类按照《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划分至中类,涉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划分至小类。
4、六线规划控制图,可分别绘制,需标明六线规划控制界限及相关控制要求。
5、建筑限高图,标明单元内建筑高度上限控制的分区界限和控制要求。
6、特别意图区划分图,标明特别意图区划分的界限和控制要求。
7、街区划分及强制性指标图,标明街区划分的界限及编号,街区主导功能,注明强制性指标内容。
6.0.3 管理文件
(一)执行细则
执行细则是对地块层面对规划规定性和引导性内容的总体要求、使用执行和专有名词等进行的规定,包括各种用地适建要求、建筑间距、建筑后退距离及其它有关通用规定。
(二)执行图则
执行图则是地块层面对规划规定性和引导性内容的图纸表达,包括市政、交通专项规划图,高度分区图、开发强度图,城市设计引导图、以及各街区的执行图则。执行图则的精度不少于1:2000。
执行图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通专项规划图,包括道路横断面图。
2、市政专项规划图,包括各类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管位图。
3、街区高度分区图,在单元范围内标注各街区中不同的高度划分线,以及高度控制要求。
4、街区开发量及强度图,在单元范围内各街区总开发量和不同地块的开发强度控制要求。
5、各街区执行图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街区规划详图,在地形图上详细表达街区边界、“六线”控制定位、地块划分及编号、用地性质及代码、配套设施标注等内容;
(2)街区规划中的规定性指标,即居住人口规模、高度分区等;引导性指标,即城市设计导向、街头绿地和居住配套设施的位置等;
(3)地块规划内容:包括规定性内容,即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地块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适建高度、绿地率、住宅套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配套设施等;引导性内容,即地块规划的用地可变性、地下空间利用、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状况等内容。
(4)引导条文,除执行细则以外,针对街区和地块规划内容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5)区位示意、图则单元编码、指北针、比例尺、规划图例、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图号等
6.0.4 附件
(一)基础资料汇编
详尽列出对规划编制有重要影响的资料以备核查。主要包括:
1、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2、人口分布、土地利用、重要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
3、现有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
4、城市历史、环境及其它资料;
5、城市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
6、城市建设用地资料;
7、相关已审批规划和规划管理信息等。
8、公众参与的意见征询报告
(二)规划说明
是对规划内容的说明,重点说明现状分析、规划原则及目标、规划设计构思、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强制性内容、特殊地段规划要求、规划实施建议及名词说明等。
(三)相关分析图
相关图纸应包括法定图则中规定的图纸内容外,还应包括区位分析、现状分析、规划管理信息整合分析、规划结构分析、区域市政设施分布图,以及高度控制分区、道路交通、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绿地系统、文物古迹保护、风貌特色保护等相关规划图纸。
7.附 则
7.0.1 本规定经杭州市审查同意后施行。
7.0.2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A:主要名词解释
1、规划管理单元
为便于规划成果的标准化管理、数据利用,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杭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个无缝衔接的规划管理单元,并统一编号管理。
2、街区
为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的严肃性与实施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在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和功能内在的关联性、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以及适度的用地规模的基础上,将规划管理单元划分为若干街区。街区是控规控制的法定层次和地块层面指标修编的最小平衡单位,其控制指标是地块指标调整所遵守的条件,是规划管理人员发出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法定依据。
3、地块
在保持地块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的基础上,考虑土地权属关系,将街区划分为若干地块。
4、道路红线
本规定所称道路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5、城市绿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即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及居住区级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6、城市蓝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所称的城市蓝线,即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7、城市黄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所称的城市黄线,即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8、紫线
本规定所称紫线,是指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所称的城市紫线,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加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界线。
9、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
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是指主要由供地和投资、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等设施的保护范围界线。
10、保障性设施
即居住区以下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
11、实位控制
即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在法定文件的图则中用实线划定。若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必须经过相应调整、论证及审查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12、虚位控制
即对地块的功能、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做出更改,但其边界形状可做变动,位置可在同一个街区内做调整,体现用地控制的灵活性。在法定文件的图则中用实线划定加文字标注。
13、点位控制
即在确保设施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不占地,以集约使用土地。对名木古树古井等保护要素因实体太小无法画出形状的,也采用点位控制,控制位置。在法定文件的图则中用图例标注。
14、指标控制
即只以规模指标的形式落实设施的控制要求,而不确定设施在地块中的具体位置和边界形状。在法定文件的图则中用指标标注。
15、分层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根据不同的层次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
16、图文控制
即用“通则+图则”的方式是由通则来表达统一性的要求、由图则来表达特殊性的要求。即由通则对基本发展条件相同的用地提出统一的控制要求,体现公平并给予了管理者一定的操作灵活性;图则主要细化用地性质,强调由图则来表达对地块的控制要求,在通则的基础上深化或修改个案要求。
17、分类控制
针对不同区域特征如:新建区、旧城区、历史街区、生态带控制区、风景区等类型,制定不同的控制要素,进行有重点、有目的的控制,达到管理控制的目的。
18、分期控制
针对地块开发时限的不同,对同一地块的近期保留、远期改造分别提出不同的指标控制要求。
19、分程度控制
按控制内容的刚性或弹性的程度,分为强制性、规定性、引导性三个程度进行控制。
20、强制性内容/指标
指规划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内容,纳入法定文件严格控制。
21、规定性内容/指标
是规划实施中应遵照执行的内容,纳入管理文件严格控制。
22、引导性内容/指标
是规划实施中宜执行的内容,纳入管理文件加以引导控制。
23、街区主导功能
参照用地分类,按主导功能标注,如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商业区、商务区、特殊用地区、商住混合区、商业商务混合区等。
24、混合用地
在同一地块中,有多种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
25、用地兼容控制
(一)不可兼容用地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道路、文物古迹、绿地(小区绿地以下除外)、水域等城市红线、紫线、绿线、蓝线、黄线划定的用地。此类型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用地规模必须按照控制性规划规定执行。
(二)补偿兼容用地指规划橙线确定的公益型公共设施及居住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中小学、幼托、菜场、卫生所、防疫站、派出所、垃圾中转站、邮政所、加油站、公交首末站、不可取消的城市支路等。在落实此类用地时,其使用性质、用地面积不可改变,但位置可有一定调整,且必须在原服务半径内补偿兼容,满足功能要求。原规划调整后用地使用性质应符合片区规定的用地适建规定要求。
(三)可兼容用地指商业金融、文化娱乐服务或其它可由市场调节的、非公益性公共服务性项目用地可在用地适建范围内规定进行兼容。包括沿街住宅一二层与商业兼容,文化娱乐与商业兼容、普通办公与商业兼容、社区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兼容、菜场与超市兼容等
26、特别意图区
特别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包括历史街区、景观特别控制区、城市中心区等。
27、建筑限高
是指规划地块因城市航空净空限高、微波通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西湖景观保护等要求而允许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最大高度值。
28、街区高度分区
为了与城市建筑高度分区专项规划相衔接,解决特别意图区以外区域的高度控制问题,在建筑限高的基础上,根据街区整体空间轮廓、景观视廊控制等要求,综合考虑特色塑造、用地条件、土地性质等因素,进一步提出建筑高度分区控制的要求,即在单元范围内标注各街区中不同的高度划分线以及高度控制要求。
29、适建高度
是指综合建筑限高与高度分区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地块提出适宜的建筑高度。
30、用地可变性
地块用地类别难以明确的或希望弹性的,在规定地块用地性质的同时,阐述允许调整的用地类别和可变条件。
31、法定文件
单元和街区规划成果称为法定文件,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从总体的角度着重规定保证城市基本功能、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容,共同表达所要开发控制的强制性内容等。
32、管理文件
地块规划成果称为管理文件,由执行细则和执行图则组成,共同表达所要开发控制的规定性和引导性内容。它从规划管理具体需要的角度来制定详细规定,是规划审批管理的技术依据。
33、附件
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公众参与报告和相关分析图,是文本、图则的阐释。
34、法定文本
以条文的方式分别阐述控规中需控制的强制性内容以及其它重要内容。
35、法定图则
与法定文本相配套,互为补充,反映规划控制要素空间定位的图纸。
36、执行细则
执行细则是地块层面对规划规定性和引导性内容的总体要求、使用执行和专有名词等进行的规定。
37、执行图则
执行图则是地块层面对规划规定性和引导性内容的图式表达。
包括市政、交通专项规划图,高度分区图、开发强度图,城市设计引导图、以及各街区的执行图则。执行图则的精度不少于1:2000。
38、用地性质
是某一地块按《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中小类进行划分的用地类别。
39、地块用地面积
是地块的净用地面积。即征地面积扣除代征用地(如道路、绿地等)面积。
40、建筑密度
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一般为上限值。
41、容积率
地块内地面以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为上限值,对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要设下限值。需符合附录三《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控制表》的要求。
42、绿地率
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一般为下限值。
43、配套设施
地块内需配套建设的具体设施,应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进行配置,以图例符号表示。
44、住宅建筑套密度
是指每万平方米(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
45、住宅面积净密度
是指每万平方米(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46、出入口方位
确定允许的适宜机动车开口位置或不允许开口的地段。对于相邻地块共用出入口的位置及方式需注明。
47、停车泊位
按照《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6)确定的地块内停车泊位数量。
附录B:
附表一: 《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R | 居住用地 | 居住小区、居住街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
| R12 |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小型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 |||
| R1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
| R1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R2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
| R22 |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 |||
| R2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
| R2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
| R32 |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 |||
| R3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
| R3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R4 | 四类居住用地 |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R4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
| R42 |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 |||
| R4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
| R4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Re | 普教设施用地 | 幼托、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等学校用地 | |||
| Re-幼 | 幼托用地 | 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 |||
| Re-小 | 小学用地 | 小学用地 | |||
| Re-初 | 初中用地 | 初中和寄宿制初中用地 | |||
| Re-高 | 高中用地 | 高中和寄宿制高中用地 | |||
| Re-九 |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 |||
| Rx | 宿舍、公寓用地 | 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等用地。 | |||
| Rxa | 单身宿舍用地 | 单身职工、学生集体居住且能够单独划出的用地,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不用配套教育设施 | |||
| Rxb | 老年公寓用地 |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不用配套教育设施 | |||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C1 | 行政办公用地 |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
| C11 | 市属办公用地 | 市属机关,如、政协、、、、、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 |||
| C12 | 非市属办公用地 |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 |||
| C2 | 商业金融业娱乐用地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和商业娱乐设施等用地 | |||
| C21 | 商业用地 |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 |||
| C22 | 金融保险业用地 |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 |||
| C23 | 商务办公用地 |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商务办公等用地 | |||
| C24 | 服务业用地 |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 |||
| C25 | 旅馆业用地 |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 C26 | 市场用地 | 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 |||
| C27 | 商业娱乐用地 | 电影院、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营业性的娱乐用地 | |||
| C3 | 文化用地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等设施用地 | |||
| C31 | 新闻出版用地 |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 |||
| C32 |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 |||
| C33 | 广播电视用地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 |||
| C34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 |||
| C35 | 剧院用地 | 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 |||
| C36 | 游乐用地 | 文化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 |||
| C4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
| C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 |||
| C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C5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 |||
| C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 |||
| C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 |||
| C53 | 休疗养用地 |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
| C6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
| C61 | 高等学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C62 |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C63 |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 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 |||
| C | 特殊学校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C65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 |||
| C7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
| C9 |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 |||
| C9a |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不含养老设施) | |||
| C9b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C9c | 敬老院用地 |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 |||
| W | 仓储用地 |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 W1 | 普通仓库用地 |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 |||
| W2 | 危险品仓库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W3 | 堆场用地 |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 |||
| Wa | 物流配载用地 | 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 |||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 T1 | 铁路用地 |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 |||
| T2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 |||
| T21 | 高速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用地 | |||
| T22 | 一、二、三级 公路用地 |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 |||
| T23 | 长途客运站用地 | 长途客运站用地 | |||
| T3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
| T4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 |||
| T5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 |||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
| S1 | 道路用地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内部的道路用地 | |||
| S1a | 快速路用地 | 快速路的用地 | |||
| S11 | 主干路用地 | 主干路的用地 | |||
| S12 | 次干路用地 | 次干路的用地 | |||
| S13 | 支路用地 |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 |||
| S19 | 其它道路用地 | 除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包括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 |||
| S2 | 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 |||
| S21 | 交通广场用地 |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 |||
| S22 |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要的广场用地 | |||
| S3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S31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
| S32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
| U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U11 | 供水用地 | 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 |||
| U12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廓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 |||
| U14 | 供热用地 |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 |||
| U2 | 交通设施用地 |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 |||
| U21 | 公共交通用地 |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 |||
| U22 | 货运交通用地 |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U23 |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U24 | 轨道交通用地 | 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U29 | 其它交通设施 用地 |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 |||
| U3 | 邮电设施用地 |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 |||
| U4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
| U41 | 雨水、污水处理 用地 |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 |||
| U42 | 粪便垃圾处理 用地 |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 |||
| U5 |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 |||
| U6 | 殡葬设施用地 |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 |||
| U9 |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排涝等设施用地 | |||
| U9a | 消防设施用地 | 消防站等设施用地 | |||
| U9b | 防洪排涝设施用地 | 防洪排涝等设施用地 | |||
| G | 绿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 |||
| G1 | 公共绿地 |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
| G11 | 公园 |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 |||
| G12 | 街头绿地 |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 | |||
| G2 | 生产防护绿地 |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 |||
| G21 | 园林生产绿地 |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 |||
| G22 | 防护绿地 |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 |||
| D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 |||
| D1 | 军事用地 |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 |||
| D2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D3 | 保安用地 | 监狱、拘留所、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 |||
| E | 水域和其它用地 |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 |||
| E1 | 水域 |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 |||
| E2 | 耕地 |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 |||
| E21 | 菜地 |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 |||
| E22 | 灌溉水田 |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 |||
| E29 | 其它耕地 |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 |||
| E3 | 园地 |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 |||
| E4 | 林地 |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 |||
| E5 | 牧草地 |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 |||
| E6 | 村镇建设用地 |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 |||
| E61 | 村镇居住用地 |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 |||
| E62 | 村镇企业用地 |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E63 | 村镇公路用地 |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 |||
| E69 | 村镇其它用地 | 村镇其它用地 | |||
| E7 | 弃置地 |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 |||
| E8 | 露天矿用地 |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 |||
| Eg | 郊野绿地 |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 | |||
| Ega | 风景名胜区 | 风景名胜区用地 | |||
| Egb | 郊野公园 | 植被景观良好兼有旅游休闲功能的山林绿地 | |||
| Egc | 其它绿地 | 除以上以外的其它绿地 | |||
一、混合用地符号规则
用AB或A/BC表示混合用地,其中前者“AB”表示以A为主导的混合用地。后者“A/BC”表示明显具有上下层关系的混合用地,其中“A”表示底层的用地性质,“B、C”表示上层的使用性质。如C/R表示底层用地性质为C,上层的使用性质为R;U/CR表示底层用地性质为U,上层的使用性质为C和R。
二、常用混合用地的表达方法
1.用C/R表示商住混合用地,指底层为商业功能,上层为住宅功能的混合用地。
2、用U21/C表示底层为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等,上层为公建设施的混合用地。
3、用U24/CR表示底层为轨道交通用地,上层为公建、住宅等混合功能的用地。
4、用C1C6表示科研办公混合用地,指科研设计与商务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5、作C1C2C6表示可以综合利用为办公、商业以及研发等的混合用地。
6、用MC6表示研发产业混合用地,指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中试用地为主的混合用地。
附录B 成果统一要求与格式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法定文件、管理文件、附件三部分组成。其中: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管理文件依据法定文件而编制,由执行细则和执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公众参与报告和相关分析图,是文本、图则的阐释。
1.法定文件
1.1法定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文体阐述,以条文形式重点阐述规划范围、功能定位、人口规模及用地规模、开发容量;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六线控制、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街区划分及控制。根据《杭州市控制性管理规划管理规定》标出强制性内容。
具体内容和格式如下(可根据规划单元的实际情况增删):
1.总则
1.1规划目的:重点阐明本次控规编制的目的。
1.2适用范围:阐明本控规适用的地区界限。
1.3规划依据:重点阐明与本控规相关的上一层次规划或较大区域范围的规划,或相关的规范、标准与文件,作为本控规编制的前提单独列出。
1.4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构成。
法定文件是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指导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规划及建设活动,均应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管理文件依据法定文件而编制,是城市规划具体管理操作的技术依据。
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公众参与报告和相关分析图。
1.5解释权所属部门: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如需调整,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1.6 规划资料界定日期
1.7本规划经杭州市批准后,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2规划单元的目标、性质、规模、空间结构
2.1规划目标
2.2规划单元性质
概括本规划编制单元最主要的城市功能和在城市中承担的特殊职能。
2.3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2.4空间形态、功能分区
概括叙述单元的空间结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
3.土地利用规划控制
3.1 居住用地规划
阐述居住区用地规划原则,阐明居住用地组织结构、居住区布局与人口分布。
3.2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阐述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原则,阐明公共设施布局组织结构。
3.3绿地规划
阐述绿地系统规划原则,阐明绿地系统布局结构、绿地控制的措施。
3.4工业用地规划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确定近期保留,远期搬迁的项目。
3.5仓储用地规划
仓储用地规划原则,近期保留,远期搬迁的项目。
3.6对外交通用地规划
本区对外交通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用地。对各类车站用地、铁路线、铁路专用线、港区用地的调整态度。
3.7特殊用地规划
现状特殊用地规划对策,新增特殊用地。
3.8其他专项规划
针对本地区特点的专项用地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4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4.1 单元建设总量控制
4.2 单元建筑高度控制
4.3 其它控制要求
5 六线规划控制要求
5.1 道路红线
确定公路、城市道路的中心线、红线位置、宽度及交叉口用地范围;确定公路、城市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控制线;确定铁路用地线及两侧规划绿化带控制线。
5.2 城市蓝线
划定河湖水体、湿地的边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河道中心线、河道上口线、河道保护线。
5.3 城市绿线
确定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区、山林绿地等的用地范围,提出控制要求。
5.4 紫线
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提出控制要求。
5.5 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
确定包括基础教育设施(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医疗卫生(医院、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血液中心、卫生防疫中心、老年护理院)、文化(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群艺馆、科技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体育(体育场馆、体育训练)、社会福利(养老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救助设施)、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用地的范围,提出控制要求。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范围界线,并提出控制要求。
5.6 城市黄线
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明确控制要求。
6 特别意图区控制
划定特别意图区,确定其范围,阐述其主要特点,并提出控制对策。
7 街区控制
7.1 街区划分
为便于规划管理,将单元划分为若干个街区。
7.2 街区控制
确定各个街区的主导功能、居住人口、总建筑面积、公共绿地、居住配套设施、六线标定、城市设计导向等内容。
街区控制内容见表8.1
表8.1 街区控制内容一览表
| 序号 | 街区编码 | 主导功能 | 人口规模(人) | 街区总用地(公顷) |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公共绿地(公顷) | 配套设施 | 城市设计导引 |
与规划文本相配套,反映规划控制要素的空间定位。其中,表述强制性执行规定的规划图纸,其规划精度不小于1:2000,各规划图纸均应附上比例尺、风玫瑰、指北针、图签(A3幅面至少应有设计单位名称、编制日期、图幅编号三要素)
主要图纸包括:
(1)规划单元位置图,标明规划单元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土地利用现状图,按《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的原则划出现状各类用地范围,道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现状,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土地利用规划图,标明各类规划用地使用性质、范围界线和道路网络,用地分类按照《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划分至中类。
(4) 六线规划控制图,可分别绘制,需标明六线规划控制界限及相关控制要求。
(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标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用地范围及干管网的布局、走向、管径等。
(7)建筑限高图,标明建筑高度的分区界限和控制要求。
(8)特别意图区划分图,标明特别意图区划分的界限和控制要求。
(9)街区划分及强制性指标图,标明街区划分的界限及编号,街区主导功能,注明强制性指标内容。
2 管理文件
2.1 执行细则
(一)执行细则
执行细则是对规划规定性、引导性内容的总体要求、使用执行和专有名词等进行的规定,包括各种用地适建要求、建筑间距、建筑后退距离及其它有关通用规定。
具体内容和格式如下(可根据规划单元的实际情况增删):
1 总体概述
阐述本单元控制详细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果构成、控制方法、规划管理的相关标准以及需特别指出的依据。执行细则的指标控制、解释权、审批权、实施日期等。
2 执行规定
明确各街区需要进一步衔接与协调的相关详细规划、确定各街区需控制的其它内容如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
3 街区控制说明
针对各个街区需特别加以控制与说明的内容。
2.2 执行图则
执行图则是对规划规定性、引导性内容的图式表达。它包括市政、交通专项规划图,高度分区图、开发强度图,城市设计引导图、以及各街区的执行图则。执行图则的精度不少于1:2000。
执行图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通专项规划图,包括道路横断面图。
2、市政专项规划图,包括各类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管位图。
3、街区高度分区图,在单元范围内标注各街区中不同的高度划分线,以及高度控制要求。
4、街区开发量及强度图,在单元范围内标注各街区总开发量和不同的开发强度控制线,以及强度控制要求。
5、各街区执行图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街区规划详图,在地形图上详细表达街区边界、“六线”控制定位、地块划分及编号、用地性质及代码、配套设施标注等内容;
(2)街区规划中的规定性指标,即居住人口规模、高度分区等;引导性指标,即城市设计导向、街头绿地和居住配套设施的位置等;
(3)地块规划内容:包括规定性内容,即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地块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住宅套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配套设施等;引导性内容,即地块规划的用地可变性、地下空间利用、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状况等内容。
(4)引导条文,除执行细则以外,针对街区和地块规划内容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5)区位示意、图则单元编码、指北针、比例尺、规划图例、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图号等
3 附件
3.1 基础资料汇编
详尽列出对规划编制有重要影响的资料以备核查。主要包括:
(1)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2)人口分布、土地利用、重要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
(3)现有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
(4)城市历史、环境及其它资料;
(5)城市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
(6)城市建设用地资料;
(7)相关已审批规划和规划管理信息等。
(8)公众参与的意见征询报告
3.2 规划说明
是对规划内容的说明,重点说明现状分析、规划原则及目标、规划设计构思、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强制性内容、特殊地段规划要求、规划实施建议及名词说明等。
具体内容和格式如下(可根据规划单元的实际情况增删):
(一)现状概况与分析
阐述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阐述较大区域的规划情况,区位分析,在调查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及其它现状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分析研究现状存在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
(二)规划总纲
阐述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目标,多方位论证本地区在区域环境中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和功能定位,确定规划期内控制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三)土地使用规划
对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公建用地、绿化用地、市政用地等用地的布局进行具体阐述。阐述居住用地内住宅用地的分布,人均住宅面积的控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列出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的控制,阐述公建用地分布和规模;阐述绿化系统的布局结构、城市绿地、小区级公共绿地的分布和人均指标控制等。
1、居住用地规划
2、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3、工业用地规划
4、仓储用地规划
5、绿地系统规划
(四)综合交通规划
具体阐述地区的对外交通联系和区块内路网规划的功能构成和等级划分对已有道路走向、宽度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因素进行论证,对公交停车场(库)、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布置进行论述,提出道路的竖向控制要求。对地区内的交通组织进行分析、组织。
1、对外交通规划
2、城市道路规划
3、交通设施规划
4、次干路以下级道路工程规划
(五)工程管线规划
1、供电规划
了解区域的供电情况,对本地区的供电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确定规划依据、用电标准、用电负荷,规划的供电电源和供电方式,确定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所)的位置、容量和用地规模,明确线路敷设方式及高压走廊控制范围。
2、电信工程规划
对区域及本地区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确定规划依据、预测标准、预测通讯总规模,确定电话局、模块局、邮政支局和其它通讯设施容量,明确微波通道走向、宽度及对构筑物的高度要求。
3、给水工程规划
对区域及本地区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规划依据、用水标准确定、总用水量预测,确定供水方式、给水系统管网平面布置和管径,确定给水泵站、水厂及其它主要给水设施和构筑的容量及规模及用地面积,确定消防给水系统规划。
4、污水工程规划
对地区污水工程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规划依据,明确排水,预测污水量,确定排污范围、排污方向及管道布置及管位、管径,确定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位置、规模及卫生防护距离。
5、雨水工程规划
对地区雨水工程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规划依据,明确排水制度、汇水范围,确定雨水排涝防洪标准,确定防洪标准及主要地坪标高、设计暴雨强度公式,确定雨水管道的管位、管径、管网布置,确定雨水泵站的位置及规模、用地规模。
6、燃气工程规划
对地区的燃气工程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确定用气标准及参数,预测用气总量、供气方式,确定管网布置走向、管径,确定贮存站、调压站或气化站等设施的位置、容量、用地规模及规划供气区域以及安全范围。
7、河道工程规划
地区内河道的现状情况,确定规划河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的宽度,确定河道线型、河道坝顶标高,确定水闸站的位置、流量控制。
(六)“六线”控制规划
“六线”是指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1、道路红线控制
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规划。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和控制要求;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控制要求。
2、城市绿线控制
确定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郊野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指标控制与建设、控制要求。
3、紫线控制
确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相关控制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群和传统风貌区四种类型)的保护范围及协调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遗迹、历史建筑(包括区级文物、区控文物、近现代优秀建筑、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等)的保护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划定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位置,明确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4、城市蓝线控制
划定河湖水面水体规划位置、保护范围界线,确定断面形式、提出护坡(驳岸)设置设想及有关控制要求。
5、城市黄线控制
划定以下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明确控制要求: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大型原水管(引水渠道)的线位及其保护范围。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区域性大型污水管的线位及其保护范围。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天然气高压管、输油输气管等大型市政管线的线位及其保护范围。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35KV及以上等级电力高压线的线位、高压走廊保护范围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6、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控制
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控制。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等设施。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范围界线,并提出控制要求。城市新建地区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分级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城市已建设地区可参照执行。
划定基础教育设施(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医疗卫生(医院、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血液中心、卫生防疫中心、老年护理院)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体育(体育场馆、体育训练)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文化(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群艺馆、科技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社会福利(养老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救助设施)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七)城市设计及景观规划
1、城市设计导则
根据区域的环境特征、本地区的规划特征,对地区的城市设计及景观要素进行具体分析,提出本地区城市设计及景观规划的控制要点。
提出重要景观建筑的控制要求(形体、色彩等要求)、标志物的控制,特殊地段的控制(如:城市广场、广场环境、街景、中心区、历史地段等)
2、建筑限高控制
根据城市航空净空限高、微波通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确定单元的建筑限高控制。
城市特色展示区、景观敏感区或其它重要地区,根据城市设计后确定的景观视廊控制、传统城市街道对景建筑控制等要求,确定单元建筑限高。
3、街区高度分区
在满足单元建筑限高控制前提下,在城市高度分区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根据街区整体空间轮廓、景观视廊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特色塑造、用地条件、土地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度分区。
在确定城市特色展示区和景观敏感区的高度控制时,应进行景观视廊分析(包括竖向视线和平面视域分析);重要地段,应以地块为单元进行三维空间建模,以便于直观分析和研究。
4、特别意图区规划控制
特别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包括历史街区、景观特别控制区、城市中心区等。
特别意图区需另行编制城市设计,并把城市设计的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更有效地控制空间形态。
在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的前提下,确定特别意图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色彩、体量、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视线通廊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
(八)街区控制导则
1、街区划分
2、街区控制内容
(九)其它专项规划
根据各单元的实际需要,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如:
1、环境保护规划
规划单元涉及工业用地占50%以下的,必需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提出生态环境控制与保护要求,并对规划管理单元内的各种环境污染提出治理措施。
2、防灾与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对规划区地质灾害的防洪、防震、人防等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具体说明和阐述。对重点地块的地下空间利用提出规划意见,根据上层次规划,对地铁站点周边、各级中心地区内地块的地下空间利用提出指导。应着重明确地下空间之间及与地下通道、地铁站点、地下公共空间的连通要求,并提出地下空间利用范围、功能、深度、出入口方位等指导意见。
3、无障碍设计规划
(十)实施建议与措施
针对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和策略。
3.3 相关分析图
相关图纸除应包括法定图则中规定的图纸内容外,还应包括区位分析、现状分析、规划管理信息整合分析、规划结构分析,以及高度控制分区、道路交通、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绿地系统、文物古迹保护、风貌特色保护等相关规划图纸。
附录C 本规定用词说明
C.0.1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C.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