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居住)办理程序(试行)
为推进我区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居住)工作,规范办理流程,完善档案资料,结合我区实际,特作以下程序规定:
一、进城落户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需提交的资料:
1.经落户地进城办初审同意落户的《进城落户申请表》一式六份;
2.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在城镇的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城镇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房屋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4.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退出宅基地资料:
(1)经村委会核实并签章的《退出宅基地申请表》一式六份;
(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宅基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户口迁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迁移证或变更后的《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拟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向落户地镇办进城办提交《进城落户申请表》,审核同意后签章并退交本人;同时到落户地派出所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2.向退出地村委会提交《退出宅基地申请表》,村委会核实并签章后连同其它所需资料提交镇办进城办;
3.镇办 (进城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在复印件上签章证明属实,并将原件退交给本人;
4.由镇办(进城办)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15日内对进城农民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面积和补助标准张榜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镇办进城办签署同意落户意见;
5.退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与村委会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复》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交回国土资源部门,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由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办对复垦的宅基地进行组织验收,合格后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经济补助,并发给当事人《退地卡》;
6.进城的农村居民凭《退地卡》和公证后的退地合同到区财政部门领取一次性补助,并到门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凭户口迁移证明材料到区进城办办理《进城落户卡》,凭卡享受其它优惠。
(三)承包土地退出程序: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是否退出承包土地,自愿选择退出承包土地并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按下述程序办理承包地退出手续:
1.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退出承包土地申请表》一式六份,村委会核实并签章后,并依据区《实施意见》及区农业部门配套《实施办法》计算补助金额;
2.由村委会将退出的承包土地面积及补助金额、支付方式在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与退出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签订退出合同;
3.携带《退出合同》到农业部门办理鉴证,由农业部门收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由村委会按照补助金额向退出承包土地的进城农民支付经济补助。
二、进城居住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进城居住需提交的资料:
1.经居住地进城办初审同意落户的《进城居住申请表》一式六份;
2.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在城镇的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城镇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房屋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4.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居住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拟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向居住地镇办进城办提交《进城居住申请表》,审核同意后签章并退交本人后连同其它所需资料提交原居住地镇办进城办;
2.镇办(进城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进城居住条件的,在复印件上签章证明属实,并将原件及审签后的复印件退交给本人;
3.拟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持上述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部门办理《居住户口薄》;并到区进城办办理《进城居住卡》;
4.凭《进城居住卡》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本《办理程序》由汉滨区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汉滨区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办理流程图;
2.汉滨区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居住办理流程图;
3.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申请表;
4.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申请表;
5.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宅基地退出申请表;
6.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宅基地情况公示;
7.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宅基地退出合同;
8.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承包土地退出申请表;
9.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承包土地情况公示;
10.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承包土地退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