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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
2025-09-27 23:37:31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印发《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营销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等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并将其予以印发,各部门及各机构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

                           年  月   日

附件

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营销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等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营销宣传”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级人员和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含个人代理人)及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针对公司产品及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一切活动,包括产品信息披露、各类广告、辅助销售的印刷品、音像视频制品、产品培训课件、网络直播、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等与产品及服务有关的一切行为。

第三条 公司营销宣传管理采用集中归口管理、分类负责、统一审核、实事求是的原则。

集中归口是指所有营销宣传工作均由一个部门牵头统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营销宣传均需对牵头部门进行报批。

分类负责是指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对其自身开展的营销宣传负有第一道防线责任。

统一审核是指,开展营销宣传的内容均需相关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展。

实事求是是指所有的营销宣传要基于公司现状、产品条款进行,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进行不当的营销宣传。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营销宣传管理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职责

公司营销宣传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范畴,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工作职责

(一)公司管理层对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向其提交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报告应包含营销宣传的管理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公司建立和健全营销宣传管理制度,推动相关制度落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制度的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调查和处理。

(三)公司管理层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具体牵头协调落实营销宣传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门是营销宣传统筹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和完善营销宣传管理制度,并组织制度落实。

(二)负责牵头搭建营销宣传行为监测机制,对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定期出具含有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内容的分析报告。

(三)负责牵头构建各类营销宣传平台,研究确定营销宣传方式,建立和完善营销宣传审核和发布流程,对营销宣传内容进行总体审核。

第 产品精算部职责

(一)按照公司产品设计及开发程序拟定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产品信息披露的工作。

(二)审核相关部门提交营销宣传资料中含有产品责任及费率的内容。

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建立畅通的因营销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投诉渠道,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按照公司消费者投诉程序办理相关工作。

(二)按照公司制度构建产品服务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服务工作。

(三)审核相关部门提交的营销宣传资料中含有投保、核保、保全、回访、理赔、投诉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合规部职责

(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公司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及营销宣传行为监测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工作。

(二)及时收集和解读相关监管规定,并将营销宣传合规培训纳入公司整体的合规培训体系,推动培训工作的落实。

(三)协助相关部门拟定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中应包含营销宣传的相关责任条款。

(四)协助相关部门构建营销宣传行为监测机制。

(五)审核相关部门提交的营销宣传资料的合规性。

(六)组织含有营销宣传的相关风险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提出纠正建议、违规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职责

稽核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审计制度、审计计划、内控评估等工作对营销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提出纠正建议、违规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部职责

对公司营销宣传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搭建相关系统、流程、指标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各销售业务部门职责

(一)在营销宣传统筹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同下设计、制作、审核、发布相关营销宣传内容。

(二)可在公司相关营销宣传的制度和行为监测机制下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营销宣传制度和行为监测机制,对本条线及从业人员的营销宣传实施行为监测,对监测到的异常和风险进行分析处置。

(三)向所管辖的销售条线和销售从业人员传达监管规定、公司制度,开展营销宣传合规培训。

(四)配合落实营销宣传统筹管理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风险监测及风险隐患的整改工作,同时可自行开展对本条线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必须含有营销宣传的责任条款,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进行监督。

(六)对本部门设计和制作的内容按照内容相关性按照本制度流程提交审批,通过审批的方可进行发布。

第三章 禁止性营销宣传行为示例

第十四条 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进行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

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第十五条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一)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二)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

(三)不得对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公司产品条款规定确实有保证收益和保本的除外)。

(四)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五)发布和宣传产品打折、购买送礼、购买抽奖、购买返佣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信息。

(六)发布和宣传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的信息。

(七)发布和散播谣言,扰乱公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

(八)发布和散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违法违规信息吸引客户。

第十六条 不得隐瞒的相关事项。

(一)出单前未向投保人提供投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

(二)未在投保前就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额、赔付范围、赔付比例、赔付限额或保险金额、豁免保费等事项进行提示说明或提供准确信息。

(三)未向保险消费者介绍犹豫期起算时间及期间、犹豫期内投保人享有的权利、犹豫期前后退保的差别。

(四)未向保险消费者介绍观察期起算时间及期间、观察期内出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二次投保观察期需要重新计算。

(五)未向保险消费者介绍保险期间、缴费期限、宽限期、保费组成、每年缴费日、缴费方式、现金价值及费用扣除情况。

(六)未向保险消费者介绍不按期缴费可能导致保单失效的后果,如失效期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需要二次核保,失效超过两年保单可能永久失效等。

(七)未向保险消费者介绍二次投保可能需要面临加费或再次核保,或隐瞒短期医疗险停售后的不可续保风险,如“保证续保”;使用“可保到99岁”,实际不能保证”。

(八)未向保险消费者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或不正确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未向消费者介绍生存金领取条件。

(九)投保时销售人员诱导保险消费者不如实勾选(或填写)职业类别。

(十)投保时向保险消费者介绍保险可“随存随取”,实际上不能,可能在中途退保有损失;介绍保险任何事故都能赔,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符。

第十七条 不得存在不当引导

(一)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填写健康问卷,或者投保人告知疾病但不如实记录反馈给公司,如使用 “生病不用告知,这样对你有好处”、“有病也能赔,我帮你搞定”、“你看起来挺健康的,全部选没有就行”、“想不起来了就填否”、“我来帮你勾选”等用语。

(二)诱导投保人不配合回访或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如使用“填我的电话就行,我帮你回答,省得麻烦”、“如果接到回访电话,不管是否清楚和了解全都回答:‘是’、‘知道’、‘明白’、‘了解’就行”、“就说我都给你说清楚了,字也是你亲笔签的”等用语。

(三)诱导投保人敷衍应付录音录像,如只挑个别环节录,未体现投保人阅读条款或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讲解的过程等。

(四)“退旧买新”,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原保险合同,或者转投其他公司保单。

第十 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一)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

(二)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宣传。

(三)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第十九条 不得利用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一)营销宣传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二)不得对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一)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二)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营销宣传。

(一)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消费者自主选择。

(二)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三)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规范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利用自媒体编发营销宣传信息行为,所有营销宣传信息必须是公司审核通过的信息,并与公司及产品条款的实际情况相符。

(四)不得允许从业人员及第三合作机构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公司审批通过的营销宣传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不得违规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营销信息。

(二)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禁用词语示例

(一)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 

(二)本金、利息、存入、预期收益、固定收益、超出合同条款的收益等。

(三)预期收益、理财、投资计划、限时、限量、停售、产品打折、开门红专属,、仅此一天、最后*天、截止时间、产品倒计时、抓住最后的机遇、明天就涨价、领导审批才能买。

(四)行业第一、行业首款、最好、最佳、最高、领先、史上最低价、唯一、独一无二、终极、国家级、超好、特级、首选、首家、国内空白等。

(五)与同业产品对比、与其他金融产品比率对比。

(六)曲解、错解、伪造、夸大国家法规、监管。

(七)诋毁同业、谣言攻击同业等。

(八)保险产品可以避税、避债,保险产品是不会被执行的产品、人寿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及解散、保单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第二十四条 营销宣传应遵守国家对知识产权、人物肖像权、姓名权等相关法规。禁止在宣传资料中使用上述权利拥有方未授权的字体、图片、姓名;禁止使用未经肖像权拥有方授权的照片、画像、视频、音频等。

第二十五条 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营销宣传活动。

第四章 营销宣传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品牌宣传牵头管理部门构建公司内外部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的统筹管理。

(一)设立、运作和日常维护内外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并按照国家法规取得相应的认证和行政许可。

(二)对公司内外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的账号进行统一授权、审批、日常维护,定期开展账号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 公司禁止各部门、分支机构、个人及第三方合作机构擅自未经审批统一以公司名义开设和注册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账号等用于发布企业动态、公司产品、服务信息等。

第二十八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如需申请相关账号、构建相关宣传平台的,应向公司品牌宣传牵头管理部门申请,由品牌宣传牵头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制度程序进行核准。

第二十九条 所有营销宣传资料及信息均需按照审批程序及本办法第二章向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制作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所有营销宣传行为均需遵守国家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品牌宣传及本办法规定。公司将定期组织开展营销宣传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公司违规违纪相关惩戒制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XX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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