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等级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
1.0.3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0.4 公路工程施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5 公路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因素或状态。
2.0.2 危险源辨识
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0.3 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0.4 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应急预案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组成。
2.0.5 风险评估
对工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和防控措施。
2.0.6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2.0.7 特殊作业人员
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
2.0.8 危险性较大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工程。
2.0.9 警戒区
作业现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区域。
3基本规定
3.0.1 公路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2 公路工程施工应进行现场调查,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附录A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见附录B)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附录A危险性较大工程
| 序号 | 类别 | 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需专家论证、审查 |
| 1 | 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1.开挖深度不小于3m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深度小于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1.深度不小于5m的基坑(槽)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 2.开挖深度虽小于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2 | 滑坡处理和填、挖方路基工程 | 1.滑坡处理。 2.边坡高度大于20m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沿途地段的路堤。 3.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 1.中型及以上滑坡体处理。 2.边坡高度大于20m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且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特殊沿途地段的路堤。 3.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
| 3 | 基础工程 | 1.桩基础。 2.挡土墙基础。 3.沉井等深水基础。 | 1.深度不小于15m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5m,但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平均高度不小于6m且面积不小于1200m2的砌体挡土墙的基础。 3.水深不小于20m的各类深水基础。 |
| 4 | 大型临时工程 | 1.围堰工程。 2.各类工具室模板工程。 3.支架高度不小于5m;跨度不小于10m,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0kN/m2;集中线荷载不小于15kN/m。 4.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性脚手架工程。 5.挂篮。 6.便桥、临时码头。 7.水上作业平台。 | 1.水深不小于10m的围堰工程。 2.高度不小于40m墩柱、高度不小于100m索塔的滑模、爬模、翻模工程。 3.支架高度不小于8m;跨度不小于18m,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5kN/m2;集中线荷载不小于20kN/m。 4.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5.猫道、移动模架。 |
| 5 | 桥涵工程 | 1.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2.打桩船施工。 3.施工船作业。 4.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 6.顶进工程。 7.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铁路、管线施工。 | 1.长度不小于40m的预制梁的运输与安装,钢箱梁吊装。 2.跨度不小于150m的钢管拱安装施工。 3.高度不小于40m的墩柱、高度不小于100m的索塔等施工。 4.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5.开敞式水域大型预支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6.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作业施工。 7.转体施工。 |
| 6 | 隧道施工 | 1.不良地质隧道。 2.特殊地质隧道。 3.浅埋、偏压及临近建筑物等特殊环境条件隧道。 4.Ⅳ级以上软弱围岩地段的大跨度隧道。 5.小净距隧道。 6.瓦斯隧道。 | 1.隧道穿越岩溶发育区、高风险断层、沙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Ⅴ级围岩连续长度占总隧道长度10%以上且连续长度超过100m;Ⅵ级围岩的隧道工程。 2.软岩地区的高地应力区、膨胀岩、黄土、冻土等地段。 3.埋深小于1倍跨度的浅埋地段;可能产生坍塌或滑坡的偏压地段;隧道上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地段;隧道下穿水库或河沟地段。 4.Ⅳ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跨度不小于18m的特大跨度隧道。 5.连拱隧道;中夹岩柱小于1倍隧道开挖跨度的小净距隧道;长度大于100m的偏压棚洞。 6.高瓦斯或瓦斯突出隧道。 7.水下隧道。 |
| 7 | 起重吊装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吊重量在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
| 8 | 拆除、爆破工程 | 1.桥梁、隧道拆除工程。 2.爆破工程。 | 1.大桥及以上桥梁拆除工程。 2.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工程。 3.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
B.0.1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3.0.3 公路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应按要求对桥梁隧道、高边坡路基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内容见附录C),现场应监控。
附录C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
C.0.1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依据
1)项目风险管理方针及策略。
2)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规定。
3)项目设计和施工方面的文件。
4)项目各阶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等)审查意见。
5)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成果。
2 工程概况
3 评估过程和评估方法
4 评估内容
1)总体风险评估。
2)专项风险评估,包括风险源普查、辨识、分析以及重大风险源的估测。
5 对策措施及建议
6 评估结论
1)重大风险源风险等级汇总。
2)Ⅲ级和Ⅳ级风险存在的部位、方式等情况。
3)分析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
3.0.4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特殊作业人员(见附录D)应按相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附录D特殊作业人员范围
D.0.1 特殊作业人员应包括下列人员:
1 电工。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
3 架子工。
4 起重信号司索工。
5 起重机械司机。
6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7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8 锅炉司炉。
9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10 电梯司机。
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司机。
12 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
13 从事爆破工作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14 瓦斯监测员。
15 工程船舶船员。
16 潜水员。
17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3.0.5 公路工程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安全技术要求、风险状况、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3.0.6 公路工程施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3.0.7 公路工程施工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定期更换。从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区域内,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3.0.8 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应按规定配备满足要求且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0.9 公路工程施工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3.0.10 公路工程施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施工条件应符合安全要求。用于施工临时设施受力构件的周转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质检验。
3.0.11 公路工程施工使用的特种设备(见附录E)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应经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0.12 机械设备上各种安全防护、保险限位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操作、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3.0.13 危险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其他安全防护、逃生设施。
3.0.14 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等临时设施、民爆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孔洞口、基坑边沿、桥梁边沿、码头边沿、隧道洞口和洞内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0.15 工程货运车辆严禁运送人员。
3.0.16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露天作业。
4施工准备
4.1 驻地和场站建设
4.1.1 施工现场驻地和场站应选在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宜避让取土、弃土场地。
4.1.2 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开设置,距离集中爆破区应不小于500m。
4.1.3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相关要求。
4.1.4 办公区、生活区宜避开存在噪声、粉尘、烟雾或对人体有害物质的区域,无法避开时应设在噪声、粉尘、烟雾或对人体有害物质所在区域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5 施工现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预制构件等堆放及机械、设备停放应整齐、稳固、规范、标识清楚,且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或影响安全。
4.1.6 材料加工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围墙或围栏防护实行封闭管理,并宜设排水设施。
2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相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3加工棚宜采用轻钢结构,并应采取防雨雪、防风等措施。
4.1.7 预制场、拌和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分区、硬化场地,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2拌和及起重设备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要求,材料及成品存放区地基应稳定。
3料仓墙体强度和稳定性应满足要求,料仓墙体外围应设警戒区,距离宜不小于墙高2倍。
4拌和及起重设备应设置防倾覆和防雷设施。
4.1.8 施工现场变电站建设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的有关规定。
4.1.9 储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油罐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并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建(构)筑物集中区。
2储油罐顶部应设置遮阳棚。
3应按要求配备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沙土袋、沙土箱等灭火消防器材及沙土等灭火消防材料。
4应设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及加油车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5应悬挂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示标识。
4.2 施工便道
4.2.1 施工便道应根据运输荷载、使用功能、环境条件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水系、降低原有泄洪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施工便道宽度不宜小于6.5m。
2单车道施工便道宽度不宜小于4.5m,并宜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视野良好地段,间距不宜大于路段的施工便道宽度宜不小于6.5m,有效长度宜不小于20m。
3路拱坡度应根据路面类型和现场自然条件确定,并应大于1.5%。
4施工便道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沟和圆管涵等排水设施。
5施工便道在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应进行硬化,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设施。
6施工便道中易发生落石、滑坡等危险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设施。
4.2.2 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应设置道口警示标志,有高度的应设置限高架。
4.2.3 施工便桥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水文条件进行设计,并应设置限宽、限速、限载标志,建成后应验收。
4.3 施工临时用电
4.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4.3.2 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4.3.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4.3.4 电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避开施工作业面、作业棚、生活设施与器材堆放场地。
2架空线路边线无法避开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时,其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3.4-1的规定。
表4.3.4-1 外电架空线路边线外侧边缘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间安全距离
|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500 |
| 安全距离(m) | 4 | 6 | 8 | 10 | 15 |
表4.3.4-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垂直安全距离
|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 <1 | 1~10 | 35 |
| 垂直安全距离(m) | 6 | 7 | 8 |
1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埋设电缆沟槽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m。
2地下埋设电缆应设防护管。
3架空铺设电缆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
4通往水上的岸电应用绝缘物架设,电缆线应留有余量,作业过程中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6水上或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接头必须经防水处理。
4.3.7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开关箱;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严禁设置分路开关;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4.3.8 配电箱及开关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关箱与分配电箱的距离不得大于30m,开关箱应靠近用电设备,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合并设置的配电箱,动力和照明应分路设置。
3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存在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的场所。
4配电箱、开关箱应选用专业厂家定型、合格产品。
5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得大于30mAs。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
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m~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0.8m~1.6m。
4.3.9 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应关闭电源。
4.4 生产生活用水
4.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4.4.2 施工现场搭设的水塔、水箱等储水设施应稳固、牢靠,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4.5 施工机械设备
4.5.1 应制定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5.2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进场后,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5.3 特种设备现场安装、拆除应按相关规定具有相应作业资质。
4.5.4 龙门吊、架桥机等轨道行走类设备应设置夹轨器和轨道限位器。轨道的基础承载力、宽度、平整度、坡度、轨距、曲线半径等应满足说明书和设计要求。
4.5.5 机械设备集中停放的场所应设置消防通道,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4.5.6 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相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5.7 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应状态良好,车身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
5通用作业
5.1 测量作业
5.1.1 密林丛草间施工测量应探明周边环境,遵守护林防火规定,并应采取预防有害动物、植物伤人的个体防护措施。
5.1.2 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工作时,测量人员的身体和测量设备外沿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现行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安全距离无法实现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
5.1.3 不中断交通道路上测量,应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并应设专人指挥或警戒。测量人员应穿反光标志服。
5.1.4 陡坡及不良地质地段测量,测量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等,并应加强监护。桥墩等高处测量,测量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5.1.5 水上测量作业,测量船应悬挂号灯或号型,并应设专人负责嘹望。测量人员应穿救生衣。
5.1.6 水上测量平台应稳固可靠,并应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作业时应派交通船守护。
5.1.7 冰上测量前应掌握冰封情况,冰封情况应满足作业要求。冰封不稳定的河段及春季冰融期问不得进行冰上测量。
5.1.8 夜间测量照明应满足作业要求,测量人员应穿反光标志服。
5.2 支架及模板工程
5.2.1 钢支架设计应符合现行《钢结构没计规范》(CB50017)的规定,支架钢管通用作应符合现行《碳索结构钢》(GB/T70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榘安全技术规范》(JGJ1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相关规定。
5.2.2 定型组合模板应符合现行《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的规定。
5.2.3 支架、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按照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C/TF50)设计并验算,水中支架基础尚应考虑水流冲刷的影响。
5.2.4 支架周转材料使用前应按照现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要求检查,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使用。
5.2.5 支架支撑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基础应根据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质等情况进行设计及验算。
2支架基础的场地应设排水措施,遇洪水或大雨浸泡后,应重新检验支架基础、验算支架受力。冻胀土基础应有防冻胀措施。
3支架基础施工后应检查验收。
4支架在安装完成后应检查验收。
5使用前应预压。预压荷载应为支架需承受全部荷载的-1.10倍。
6预压加载、卸载应接预压方寨要求实施,使用沙(土)袋预压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7支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
5.2.6 使用碗扣式、门式或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为支架时,脚手架构造应分别符合现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扣件应符合现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5.2.7 桩、柱梁式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桩的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2纵梁之间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横向连接。
3搭设完成后应检查验收。
4跨通行道路时,应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
5跨通航水域时,应设置号灯、号型。
5.2.8 跨通行道路、通航水域的支架应根据道路、水域通行情况没置防撞设施。
5.2.9 模板加工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作钢木结合模板,钢、木加工场地应分开,并应及时清除锯末、刨花和木屑。
2模板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固。
3模板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
5.2.10 模板吊环不得采用冷拉钢筋,且吊环的计算拉应力不得大于50MPa。
5.2.11 模板应按设计方案设置纵、横、斜向支撑和水平拉杆,拉杆不得焊接。
5.2.12 大型钢模板应设置工作平台和爬梯。工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和限载标志。
5.2.13 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装模板前,应检查模板和吊点。吊装应设专人指挥。模板未固定前,不得实施下道工序。
2模板安装就位后,应立即支撵和固定。支撑和同定未完成前,不得升降或移动吊钩。
3模板应按设讣要求准确就位,且不宜与脚手架连接。
4模板安装完成后节点联系应牢固。
5基准面以上2m安装模板应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
5.2.14 模板、支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架的拆除期限和拆除程序等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危险性较大模板、支架的拆除尚应遵守专项施方案的要求。
2模板、支架的拆除应遵循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自上面下、分层分段拆除的顺序和原则。
3承重模板应横向同时、纵向对称均衡卸落。
4简支梁、连续梁结构模板宜从跨中向支座方向依次循环卸落;悬臂梁结构模板宜从悬臂端开始顺序卸落。
5承重模板、支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拆除。
6模板、支架的拆除应设立警戒区,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7拆除人员应使用稳固的登高工具、防护用品。
5.2.15 模板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存放场地应坚实平整。
2大型模板应存放在专用模板架内或卧倒平放,不得直靠其他模板或构件。特型模板应存放在专用模板架内。
3突风频发区或台风到来前,存放的大型模板应采取加固措施。
4清理模板或刷脱模剂时,模板应支撑牢同,两片模板间应留有足够的人行通道。
5.3 钢筋工程
5.3.1 钢筋加工机械所有转动部件应有防护罩:
5.3.2 钢筋冷弯作业时,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不得站人或通行。
5.3.3 钢筋冷拉作业区两端应装设防护挡板,冷拉钢筋卷扬机应置于视线良好位置并应设置地锚。钢筋或牵引钢丝两侧内及冷拉线两端不得站人或通行。
5.3.4 钢筋对焊机应安装在室内或防雨棚内,并应设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多台并列安装对焊机的问距不得小于焊作业闪光区四周应没置挡板。
5.3.5 作业高度超过2m的钢筋骨架应设置脚手架或作业平台,钢筋骨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3.6 吊运预绑钢筋骨架或成捆钢筋应确定吊点的数量、位置和捆绑方法,不得单点起吊。
5.3.7 作业平台等临时没施上存放钢筋不得越载。
5.4 混凝土工程
5.4.1 混凝土拌和前应确认搅拌、供料、控制等系统运行正常。
5.4.2 维修、保养或检查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绕应封闭下料门、协断电源、锁定安全保护装置、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5.4.3 水泥隔离垫板的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要求。袋装水泥应交错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10袋,且不得靠墙。砂石料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5.4.4 混凝土浇筑的顺序、速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5.4.5 吊斗灌注混凝土应设专人指挥起吊、运送、卸料,人员、车辆不得在吊斗下停留或通行,不得攀爬吊斗。
5.4.6 泵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输送泵应安装稳固,管道布设应平顺,安装应固定牢靠,接头和卡箍应密封、紧固。
2泵送前应检查泵送和布料系统。首次泵送前应进行管道耐压试验。泵送混凝土时,操作人员应随时监视各种仪表和指示灯,发现异常廊立即停机检查。
3输送泵出料软管应没专人牵引、移动,布料臂下不得站人。
4混凝土输送管道接头拆卸前,应释放输送管内剩余压力。
5清理管道时应设警戒区,管道出口端前方10m内不得站人。
5.4.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检查模板、支架、钢筋骨架的稳定、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整修加固。
5.4.8 混凝土振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修或作业停止,应切断电源。
2不得川电缆线、软管拖拉或吊挂振捣器。
3装置振捣器的构件模板应坚固牢靠。
5.4.9 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养护时,预留孔洞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或盖板,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得随意挪动。
2洒水养护时,应避开配电箱和周围电气设备。
3蒸汽、电热养护时,虚设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配置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养护区域。
5.5 电焊与气焊
5.5.1 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5.5.2 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5.3 面罩及护目镜应符合现行《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GB/T3609.1)的有关规定。防护服应符合现行《焊接防护服》(GB15701)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具体的焊接和切割操作特点选择。
5.5.4 储存、搬运、使用氧气瓶、乙炔瓶除应符合现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阀门、焊具、胶管等均不得沾污油脂,作业人员不得使用油污手套操作。
2压力表、安全阀、橡胶软管和回火保护器等均应定期校验或试验,标识应清晰。
3使用的气瓶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4气瓶与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的距离应大于10m,无法达
到的应没置耐火屏障。5气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6电、气焊作业点和气瓶存放点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5.5.5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得大于5m;二次侧焊接电缆线应采用防水绝缘橡胶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宜大于且进出线处应设置防护罩。
5.5.6 电焊钳的绝缘和隔热性能应满足要求,钳柄与导线应连接牢固,电缆芯线不得外露。
5.5.7 电焊机应置于干燥、通风的位置,露天使用电焊机应设防雨、防潮装置,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5.5.8 电焊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接地线不得使用建(构)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形成焊接回路。
5.5.9 不宜使用交流电焊机。使用交流电焊机时,除应在开关箱内裴设一次侧漏电保护器外,尚应安装二次侧空载降压触电保护器。
5.5.10 使用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桶槽、管道、舱室等,动火前必须清洗,并经测爆合格。
5.5.11 密闭空间内实施焊接及切割,气瓶及焊接电源应置于密闭空间外。
5.5.12 密闭空间焊接作业应设置通风、绝缘、照明装置和应急救援装备。
5.5.13 密闭空间焊接作业应设专人监护,金属容器内照明设备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5.5.14 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作业区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应设专人巡视。
5.5.15 雨天严禁露天电焊作业。潮湿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在于爆绝缘物体上焊接作业。
5.6 起重吊装
5.6.1 起重吊装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6067.1)的有关规定。(GB
5.6.2 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5.6.3 起重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佩挂安全带。
5.6.4 吊装作业应设警戒区,警戒区不得小于起吊物坠落影响范围。
5.6.5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漫备安全装置、钢丝绳、滑轮、吊索、卡环、地锚等。
5.6.6 钢丝绳吊索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吊索上的吊钩、卡环钩挂重物上的起重吊环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2当用吊索直接捆绑重物,且吊索与重物棱角间采取了妥善的保护措施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5.6.7 吊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没汁无规定的应经计算确定。
5.6.8 施工升降机作业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施工升降机》(GB/T10054)昀有关规定。
5.6.9 塔吊作业应符合现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有关规定。
5.6.10 流动式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吊装前支腿应全部打开,并应按要求铺设垫木。
5.6.11 高空吊装粱等大型构件应在构件两端没溜绳。
5.6.12 安装所使用的螺栓、钢楔(或木楔)、钢垫板、垫木和电焊条等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5.6.13 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应先进行试吊,
5.6.14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满足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录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5.6.15 双机抬吊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速度应平稳缓慢。负载分
5.6.16 缆索吊机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塔、扣塔及相应索具、风缆、锚碇均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安全系数应满足最不利工况要求。
2缆索吊机所用材料、设备等进场前,应进行验收,材料应无损伤无变形,强度、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主缆宜采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3吊塔、扣塔塔架前后及侧向应设置缆风索,缆风索安全系数应大于2。
4缆索吊机正式帛装前应分别按1.25倍设计荷载的静荷和1.1倍设计荷载的动衙进行起吊试验。
5塔架顶部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装置;人员上下塔架应配备符合蟹求的电梯或爬梯,不得徒手攀爬。
5.6.17 起重机严禁吊人。
5.6.18 严禁采用斜拽、斜吊,严禁超载吊装,严禁昂装起吊重量不明、埋于地下或黏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5.6.19 吊起的构件上不得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5.6.20 作业人员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作业或通行。
5.6.21 吊装作业临时固定工具应在永久固定的连接稳固后拆除。
5.6.22 雨、雪后,吊装前应清理积水、积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作业前,应先试吊。
5.7 高处作业
5.7.1 高处作业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5.7.2 高处作业不得同时上下交叉进行。
5.7.3 高处作业下方警戒区设置应符合现行《高处作业分级》(GB3608)的有关规定。
5.7.4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沿立杆或栏杆攀登。高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5.7.5 高处作业场所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能承受1000N的可变荷载。
2防护栏杆下方有人员及车辆通行或作业的,应挂密月安全网封闭,防护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18m的挡脚板。
3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0.6m。
4横杆长度大于2m时,应加设栏杆柱。
5.7.6 高处作业场所的孔、洞应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5.7.7 安全网质量应符合现行《安全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网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验收。(CB5725)的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网不得系挂网格绳。安装完毕应进行检查、
2安全网安装或拆除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
3作业面与坠落高度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作业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得超过3.0m,水乎安全网与坠落高度基准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m.
5.7.8 安全带使用除应符合现行《安全带》(GB609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带除应定期检验外,使朋前尚应进行检查。织带磨损、灼伤、酸碱腐蚀或出现明显变硬、发脆以及金属部件磨损出现明显缺陷或受到冲击后发生明显变形的,应及时报废。
2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应扣牢在牢固的物体上。
3安全带的安全绳不得打结使用,安全绳上不得挂钩。
4缺少或不易设置安全带吊点的工作场所宜设置安全带母索。
5安全带的各部件不得随意更换或拆除。
6安全绳有效长度不应大于2m,有两根安全绳的安全带,单根绳的有效长度不应大于1.2m。
5.7.9 严禁安全绳用作悬吊绳。严禁安全绳与悬吊绳共用连接器。新更换安全绳的规格及力学性能必须符合规定,并加设绳套。
5.7.10 高处作业上下通道应根据现场情况选用钢斜梯、钢直梯、人行塔梯,各类梯子安装应牢固可靠。
5.7.11 钢斜梯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不宜大于5m,扶手高度宜为0.9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2m,梯宽宜为0.6-1.1m。
2长度大于5m的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设梯。
5.7.12 钢直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攀登高度不宜大于8m,踏棍间距宜为0.3m,梯宽宜为0.6-1.1m。
2高度大于2m应设护笼,护笼间距宜为0.5m,直径宜为0.75m,并设纵向连接。
3高度大于8m应设梯问平台,并分段设梯。
4高度大于15m应每5m设一梯问平台,平台应设防护栏杆。
5.7.13 高架桥等大型构件作业场所上下通道宜采用人行塔梯。
5.7.14 人行塔梯宜采用专业厂家定型产品。
5.7.15 自行搭设人行塔梯应根据施工需要和工况条件设计,踏步高度小宜大于0.2m,踏步梯应设置防滑设施和安全护栏。
5.7.16 入行塔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部和各节平台应满铺防滑面板并牢固固定,四周应设置安全护栏。
2人行塔梯基础应稳崮,四脚应垫平,并应与基础固定。
3塔梯连接螺栓应紧固,并应采取防退扣措施。
4人行塔梯高度超过5m应设连墙件。
5用电线路不宜装设在塔梯上,必须装设时,线路与塔体间应绝缘。
6人行塔梯通往作业面通道的两侧宜用钢丝网封闭。
5.7.17 吊篮作业应符合现行《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的有关规定,且应使用专业厂家制作的定型产品,不得自行制作吊篮。
5.7.18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5.7.19 登高梯上端应固定,吊篮和临时丁作台应绑扎牢靠。
5.7.20 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必须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
5.7.21 脚手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能承受施工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扣件应进行抽样检测,脚手架设计计算应钢管抽样检测的壁厚及力学性能为依据。
5.7.22 不宜使用竹、木质脚手架。
5.7.23 搭设场地应平整无杂物,并应设防、排水设施。
5.7.24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应根据所受荷载、搭堤高度、搭设场地等情况进行设计及验算。
5.7.25 脚手架应设排水措施,遇洪水或大雨浸泡后,应重新检验脚手架基础。冻胀土基础庞设防冻胀措施。
5.7.26 碗扣式、扣件式及门式脚手架搭设应分别符合现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及《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相关规定。
5.7.27 脚手架作业层、斜道的拦杆和捎脚板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5.7.5条的有关规定。
5.7.28 脚手架的脚手板应满铺、固定,离结构物立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15m。
5.7.29 脚手架拆除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拆除作业必须由.卜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5.7.30 架子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穿防滑鞋、系安全带。
5.7.31 高处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应预先撤除或固定。所存物料应堆放平稳,随身作业工具应装入工具袋,不得向下抛掷拆卸的物料。
5.7.32 雨雪季节应采取防滑措施。
5.8 爆破作业
5.8.1 从事爆破工作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5.8.2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5.8.3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存等应按照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垒规程》(GB6722)执行。
5.8.4 预裂爆破、光商爆破、大型土石方爆破、水下爆破、重要设施附近及其他环境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其化爆破可编制爆破说明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5.8.5 经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
工程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爆破作业时限等。
5.8.6 爆破作业必须设警戒区和警戒人员,起爆前必须撤出人员并按规定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
5.8.7 爆炸源与人员、其他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按地震波、冲击波和飞散物三种爆破效应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5.8.8 钻孔装药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发生卡塞时,应用长送药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使用任何工具冲击和挤压。
5.8.9 盲炮检查应在爆破15min后实施,发现盲炮应立即安全警戒,及时报告并由原爆破人员处理。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爆破网络应置于短路状态。
5.8.10 雷电、暴雨雪天不得实施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遇能见度不超过100m的雾天等恶劣天气不得露天爆破作业。
5.8.11 水下电爆网路的主线和连接线应强度高、电阻小、防水、柔韧、绝缘。波浪、流速较大水域中的爆破主线应呈松弛状态,并应与伸缩性小的导向绳固定。
5.8.12 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地点前,应进行详细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缆绳和其他附属物不得挂有药包、导线等物品。
5.8.13 水下爆破引爆前,警戒区内不得滞留船舶和人员。
5.9 小型机具
5.9.1 小型机具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操作说明书。
5.9.2 小型机具应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并按要求维修、保养和使用。
5.9.3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机具性能并熟悉掌握其安垒操作常识,施工中应正确佩戴各类安全防护用品。
5.9.4 备种机具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5.9.5 不得站在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或气动机具,必须使用对应有专人监护。
5.9.6 齿轮传动、皮带传动、联轴器传动的小型机具应没有安全防护装置。
5.9.7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配备安全隔离变压器、漏电保护器、控制箱和电源连接器。
5.9.8 小型起重机具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千斤顶应垂育安装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底部宜用枕木等垫平。
2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电动葫芦不得超载起吊,起吊过程中,手不得握在绳索与吊物之间。
3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不得在转动中用手拉或脚踩钢丝绳。作业中,不得跨越卷扬机钢丝绳。卷筒剩余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5.9.9 严禁2台及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
5.9.1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作业应符合现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83.1)的规定。
6路基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路基施工前应掌握影响范围内地下埋没的各种管线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施工中发现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6.1.2 路基施工应做好施工期临时排水设施总体规划,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综合考虑,并与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自然排水系统相协调。
6.1.3 机械作业范围内不得同时进行人工作业。
6.1.4 施工机械设备不宜在坡度大的边坡区域作业,必要时应采取防止设备倾覆的措施。
6.1.5 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各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6.1.6 路基边坡、边沟、基坑边缘地段上作业的机械应采取防止机械倾覆、基坑坍塌的安全措施。
6.1.7 弃方除应符合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现场核实弃土场的具体情况,弃土场四周应设立警示标志。
2弃方不得影响排洪、通航,不得加剧河岸冲刷。水库、湖泊、岩溶漏斗及暗河口处不得弃方。桥墩台、涵洞口处不得弃方。
3弃方作业应遵循“先支护、后弃土”的原则。
6.2 场地清理
6.2.1 不得焚烧杂草、树木等。
6.2.2 清理淤泥或处理空穴前,应查明地质情况.采取保证人员和机械安全的防手措施。
6.3 土方工程
6.3.1 取土场(坑)的边坡、深度等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等既有设施的安全。
6.3.2 取土场(坑)底部应平顺并设有排水设施,取土场(坑)边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没施,宜设置夜间警示和反光标识。
6.3.3 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10的区域,取土坑应设在路堤上侧。
6.3.4 取土坑与路基间的距离应满足路基边坡稳定的要求,取土坑与路基坡脚问的护坡道应乎整密实,表面应设1%-2%向外倾斜的横坡。
6.3.5 路堑开挖应采取保证边坡稳定韵措施,边坡有防护要求的应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且应自上而下开挖,不得掏底开挖、上下同时开挖、乱挖超挖。开挖应按施工方案执行,并应符合下铡规定:
1宜按规定监测土体稳定性。
2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3应及时排除地表水、清除不稳定孤石。
6.3.6 深挖路堑施工应及时施做临时排水设施。边坡应严格按设计坡度开挖,并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
6.3.7 填方作业医边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做好临时排水。
6.3.8 高填方路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堤预留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应及时施做边坡临时排水没施。
3作业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应进行位移监测。
6.3.9 靠近结构物处挖土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路基范围内暂时不能迁移的结构物应预留土台,并应设警示标志。
6.4 石方工程
6.4.1 爆破作业前应设置警戒区。
6.4.2 石方开挖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6.4.3 近边坡部分宜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6.4.4 高填方路基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3.7条的规定。
6.4.5 深挖路堑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施做临时排水设施。边坡应严格按设计坡度开挖,并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
6.5 防护工程
6.5.1 砌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防护作业应设警戒区,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砌筑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防滑鞋等防护用品。
3高度超过2m作业应设置脚手架,并应符合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要求。
4砌筑作业中,脚手架下不得有人操作及停留,不得重叠作业。
5不得自上而下顺坡卸落、抛掷砌筑材料。
6高处运送材料宜使用专用提升设备。
7高边坡的防护应编制专项安全方案。
6.5.2 砂浆喷射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边坡喷射砂浆应白下而上顺序施作。
6.5.3 人工开挖支挡抗滑桩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应配备气体浓度检测仪器,进入桩孔前应先通风15min以上,并经检查确认孔内空气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规定的三缎标准浓度限值。人工挖孔作业时,续通风,现场应至少备用1套通风设备。
2土石层变化处和滑动面处不得分节开挖。应及时加固防护护壁内滑裂面。
3同排桩施工应跳槽开挖,相邻桩孔不得同时开挖,相邻两孔中的一孔浇筑混凝土,另一孔内不得有作业人员。
4土层或破碎岩石中挖孔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并应根据计算确定护壁厚度和配筋量。
5孔内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绳应系在孔口。作业人员应通过带护笼的直梯进出,人员上下不得携带工具和材料。作业人员不得利用卷扬机上下桩孔。
6绞车、绞绳、吊斗、卷扬机等设备应完好,起吊设备应装设限位器和防脱钩装置。
7孔口处应设置护圈,护圈应高出地面护栏和临时排水沟,夜间应悬挂示警红灯。孔口四周不得堆积弃渣、无关机具及其他杂物。
8非爆破开挖的挖孔桩雨季施工,孔口应设置防雨棚,雨天孔内不得施工。
9在含有毒有害气体的地区,孔内作业应至少每2h检测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及含氧最,保持通风,同时应配备不少于5套且满足施救需要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等应急救援器材。
10孔深不宜超过15m,孔径不宣小于1.2m。
11孔深超过15m的桩孔内应配备有效的通信器材,作业人员在孔内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h;桩周支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护壁上的爬梯应每间隔8m设一处休息平台。孔深超过30m的应配备作业人员升降设备。
12孔口应设专人看守,孔内作业人员应检查护壁变形、裂缝、渗水等情况,并与孔口人员保持联系,发现异常应立即撤出。
13挖孔作业人员的央顶部应设置护盖。弃渣吊斗不得装满,出渣时,孔内作业人员应位于护盖下。
14孔内照明电压应为安全电压,应使用防水带罩灯泡,电缆应为防水绝缘电缆。
15孔内爆破作业应专门设计,采用浅眼松动爆破法,并应严格控制炸药用量,炮眼附近孔壁应加强防护或支护。孔深不足10m,孔口应做覆盖防护。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按照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前,相邻桩孔人员必须撤离。
16混凝土护壁应随挖随浇,每节开挖深度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且不得超过1m。护壁外侧与孔壁间应填实。混凝土护壁浇筑前,上下段护壁的钩拉钢筋应绑扎牢固。护壁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上后拆除。
6.5.4 挡土墙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F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挡土墙施工应设警戒Ⅸ。
2回填作业应在挡土墙墙身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施,墙背1.0m以内不宜使用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
3挡土墙墙高大于2m时,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4锚杆挡土墙施工前,应清除岩面松动石块,并整平墙背坡面。
6.5.5 锚杆、锚索预应力张拉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6.5.6 张拉作业应设警戒区,操作平台应稳固,张拉漫备应安装牢固。
6.5.7 张拉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千斤顶后方不得站人。
6.6 排水工程
6.6.1 高边坡截水沟施工应设置防作业人员坠落设施。
6.6.2 排水沟施工不得自上而下滚落运送材料。
6.6.3 渗井应随挖随支,停止施工或完成后应加盖封闭。
6.7 软基处理
6.7.1 施工场地及机械行走范围的承载力应满足相应的要求,并应保持平整。
6.7.2 排水板打设设备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6.14条的有关规定。
6.7.3 振沉砂桩或碎石桩作业灌料斗下方不得站人。
6.7.4 强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夯作业区应封闭管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统一指挥。
2强夯机架刚度、强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变换夯位后,应检查门架支腿。作业前,应提升夯锤0.1-0.3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由专人负责
3吊锤机械驾驶室前应设置防护网,驾驶员应佩戴防护镜。
6.7.5 旋喷桩的高压设备和管路系统的密封圈应完好,各管道和喷嘴内不得有杂物。喷射过程巾出现压力突变应停工查明原因。
6.7.6 真空预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用电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
2应观察负压对邻近结构物的影响。
3排水不得危及四周道路及结构物。
6.7.7 在淤泥区域进行换填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止人员陷入的措施。
6.8 特殊路基
6.8.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基施工应加强对滑坡区内其他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区内有河流时,施工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压缩河道。
2滑坡影响范围应设安全警示标志,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挡等防护措施。
3滑坡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生产、生活设施或停放机械、堆放机具等。
4施工前应先做好截、排水没施,并应随开挖随铺砌。施工用水不得浸入滑坡地段。
5滑坡体上开挖路堑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时,应分段跳槽开挖,不得大段拉槽开挖,并随挖、随砌、随填、随夯;开挖与砌筑时应加强支撑和临时锚固,并监测其受力状态;采用抗滑桩挡土墙共同支挡时,应先做抗滑桩后做挡土墙。
6冰雪融化期不得开挖滑坡体,雨后不得立即施工,夜间不得施工。
6.8.2 崩塌与岩堆地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并应对既有建(构)筑物和交通没施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或迁移措施。
2施工前应先清理危岩,并根据现场情况修建拦截建(构)筑物等防护措施。防治工程应及时配套完成。
3刷坡时应明确刷坡范围,并没置围挡和警示标志。
4爆破开挖时应采取控制爆破技术,并加强现场防护及爆破盾的检查。
6.8.3 岩溶地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洞穴的位置和分布情况,设置明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2洞内存在有害气体和物质未排除前人员不得进入。不稳定洞穴应采取临时支撑等安全措施。
3应先疏导、引排对路基稳定有影响的岩溶水、地面水。
4注浆处理时,应观测注浆压力和周边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8.4 泥石流地区施工取土和弃土应避开泥石流影响。
6.8.5 采空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对采空区塌陷影响范围进行标识,并设置警示标志,规定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作业范围。
2路基边沟及排水沟底部,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渗漏到采空区内的措施。
6.8.6 在同一个雪崩区,防雪工程应自雪崩源头开始施工,上一单项工程未完成时,相邻的下一个单项工程不得施工。
6.8.7 沿江、河、水库等地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河、沿溪地区的高填方、半挖半填、拓宽路段的新老交界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质填料。峡谷地段宜采用石
2汛期应采取防洪措施。
7路面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中,拌和楼、发电站(机)、摊铺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及其辅助机械(具)运输车、滑模摊铺机、轨道摊铺机、沥青操作手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台。
7.1.2 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等处应设明显警示、警告标志,并应设专人指挥。
7.1.3 机械设备停放位置应平整,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7.1.4 开挖下承层沟槽或施作伸缩缝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1.5 夜间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身穿反光服,路口、危险路段和桥头引道应设置警示灯或反光标志,施工设备均应有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照明应满足夜间施工要求。
7.1.6 隧道内摊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隧道内空气中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2隧道内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毒面具。
3隧道内应有照明和排风等设施,作业人员应穿反光服。
7.2 基层与底基层
7.2.1 消解石灰,浸水过程中不得投料、翻拌,人员应远避并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7.2.2 拌和作业开机前应警示,拌和机前不得站人,拌和过程中人员不得跨越皮带或调整皮带运输机。
7.2.3 涡合料运输应按指定线路行走,不得超载、超速。卸料升斗时,人员不得在
7.2.4 整平和摊铺作业应临时封闭交通、设明显警示标志,下承层内的各类检查井至毫习封盖,辅助作业人员应面向压路机方向作业,设备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7.2.5 碾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台压路机同时作业时,各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人员应在行驶机械后方清除轮上黏附物。
3碾压区内人员不得进入,确需人员进入的应安排专人监护。
7.3 沥青面层
7.3.1 封层、透层、黏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洒前应做好检查井、闸井、雨水口的安全防护。
2洒布车行驶中不得使用加热系统。洒布地段不得使用明火。
3小型机具洒布沥青时,喷头不得朝卜,喷头10m范围不得站人,不得逆风作业。
4大风天气,不得喷洒沥青。
7.3.2 沥青储存地点应配备灭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设施,并应设置警示标志。
7.3.3 沥青脱桶、导热油加热沥青作业应采取防火、防烫伤措施。
7.3.4 沥青混合料拌和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2 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拌和机点火失效时,应关闭喷燃器油门,并应通风清吹后再行点火。
2拌和过程巾人员小得在石料溢流管、升起的料斗下方站立或通行。
3沥青罐内检查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沥青拌和站应配备天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设施。
7.3.5 沥青路面摊铺、碾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7.4 水泥混凝土面层
7.4.1 拌和及运输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
7.4.2 摊铺作业布料机与振平机应保持安全距离。
7.4.3 切缝、刻槽作业范围应设警戒区。
8桥涵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跨既有公路施工,通行区应搭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满足通行要求,施工作业面底部应悬挂安全网。安全通道应设防撞设施及限高、限宽、减速标志和设施,梁式桥的模板支架及其他设施宜在防撞栏等上部构造施工完成后拆除。
8.1.2 泥浆池、沉淀池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
8.2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8.2.1 预应力张拉机具设备应按规定校验、标定
8.2.2 张拉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张拉作业应设警戒区。
2张拉及放张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张拉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张拉作业,检查、排除异常。
8.2.3 先张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张拉端后方应设立防护挡墙。
2正式施工前应进行试张拉。
3张拉及放张过程中预制台座区域及张拉台座两端不得站人。
4已张拉的预应力钢筋不得电焊、站人。
8.2.4 先张法施工,张拉台座应经设计验算,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符合要求。张拉完毕后,应妥善保护张拉施锚两端。
8.2.5 后张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处张拉作业应搭设张拉作业平台、张拉千斤顶吊架,台应加设防护栏杆和上下扶梯。
2梁端应设围护和挡板。
3张拉作业时千斤顶后方不得站人。
4管道压浆作业人员应佩戴护目镜。
8.3 钻(挖)孔灌注桩
8.3.1 钻(挖)孔灌注桩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区。
2临近堤防及其他水利、防洪设施施工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3山坡上钻(挖)孔灌注桩施工应清除坡面上的危石和浮土;存在裂缝的坡面或可能坍塌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停止施工的钻、挖孔桩,孔口应加盖防护,四周应设置护栏及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示警红灯。
5钻机等高耸设备应按规定设置避霄装置。
6钢筋笼下放应采用专用吊具。钢筋笼孔口连接时,孔内钢筋笼应固定牢靠。作业人员不得在钢筋笼内作业,安全带不得扣挂在钢筋笼上。
7浇筑混凝土时,孔口应设防坠落设施。
8.3.2 钻孔灌注桩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场地及行走道路应平坦坚实,满足钻机正常工作和移动的要求。
2钻机安设应平稳、牢固。
3发生卡钻时,不得强提,应查明原因并处理。
4停钻时,钻头、钻秆应置于孔外安全位置。
5钻机电缆线接头应绑扎牢固,不得透水、漏电;电缆线不得浸泡于水、泥浆中,不得挤压电缆线及风水管路。
8.3.3 冲击钻机的卷扬机应制动良好,钻架顶部应设置行程开关。钢丝绳应无死弯和断丝,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钢丝绳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并应设置保险绳夹。
8.3.4 回旋钻机成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旋钻机钻进时,高压胶管下不得站人。水龙头与胶管应连接牢固。钻机旋转时,不得提升钻杆。
2钻机移动不得挤压电缆线及管路。
3潜水钻机钻孔时,每完成一根钻孔桩后应检查电机的密封状况。
8.3.5 旋挖钻机成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作业过程中,应观察主机所在地而变化情况,发现下沉现象应及时停机处理。困故长时间停机应挂牢套管口保险钩。
2场内墩位间转移旋挖钻机应预先检查转移路线、放倒机架,并应设专人指挥。
8.3.6 岩溶、采空区和其他特殊地区钻孔灌注桩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核对桩位处的地质勘察资料;地质情况有疑问时,应补充完善地质资料。
2发生漏浆及坍孔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保证平台、钻机和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8.3.7 大直径、超长桩钢护筒作为平台支撑时,最小埋置深度应满足工作平台受力和稳定性要求。
8.3.8 无法采用机械成孔且无地下水或有少最地下水,无不良地质的地区,可采用人工挖孔。
8.3.9 人工挖孔桩作业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8.4 沉入桩
8.4.1 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桩和钢管桩的吊运、存放和运输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的有关规定。
8.4.2 沉入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桩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2起吊桩或桩锤作业人员不得在桩、桩锤下方或桩架龙门口停留或作业。
3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桩身应设溜绳,桩身不得碰撞桩锤或桩机。
8.4.3 锤击沉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桩机移动轨道应铺设平顺、轨距一致,轮器,打桩机应设夹轨器。
2应设专人指挥打桩机移动,机体应平稳,按要求配重。轨道与轨枕应钉牢,钢轨端部应设止桩锤应置于机架最低位置,桩机应打
3滚杠滑移打桩机,工作人员不得在打桩机架内操作。
4应经常检查维护打桩架及起重工具。检查维护的桩锤应放落在地面或平台上。工作状态不得维护打桩机。
5锤击沉桩应接要求观测邻近建(构)筑物和周边土体的沉降和位移,发现异常应停止沉桩并采取措施处理。
6沉桩时,桩锤、送桩与桩应保持在同一轴线上。
8.4.4 振动沉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桩时,作业人员应远离基桩。沉桩过程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振,并妥善处理。
2桩机停止作业时应立即切断动力源。
3电动振动锤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通电试验。电缆绝缘层应完好无损。电缆线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磨损、碰撞的保护措施。沉桩或拔桩作业时,电动振动锤的电流不得超过规定值。
8.4.5 水上沉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一第8.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平台、自升式平台应搭设牢固。打桩机底座应与打桩平台连接牢靠。
2打桩船沉桩应符合本规范第5.8.1的有关规定。
8.4.6 拔桩的起重设备应配超载器,不得强制拔桩。
8.5 沉井
8.5.1 沉井制作场地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F50)的有关现定。
8.5.2 筑岛制作沉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筑岛围堰应牢固、抗冲刷。
2筑岛围堰顶高程应高于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7m以上,同时应考虑波浪的影响。
8.5.3 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坚实的基础上作业,其承载力应满足设备施工要求。
8.5.4 沉并顶部作业应搭设作业平台,平台结构应依跨度、荷载经计算确定,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应满铺且绑扎牢固,临边防护、通道等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8.5.5 制作沉井应同步完成直爬梯或梯道预埋件的安设,各井室内应悬挂钢梯和安全绳。
8.5.6 沉井照明应充足,作业施工用电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8.5.7 沉井内的水泵、水力机械、管道、起重等施工设备应安装牢固。
8.5.8 沉井内的潜水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9节的有关规定。
8.5.9 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观察现场情况,发现涌水、涌砂时,井内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
8.5.10 下沉前,应对周边的建(构)筑物和施工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下沉过程中,应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8.5.11 沉井取土下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采用爆破法进行沉井内取土,必须爆破时应经专项设计。
2开挖沉井刃脚或井内横隔墙附近时,无关人员不得进火现场。
3井内起重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8.5.12 采用配重下沉沉井,配重物件应堆码整齐,沉井纠偏应逐级增加荷载,并连续观测。
8.5.13 高压射水辅助下沉时,高压水不得直接对人或机械设备、设施喷射。
8.5.14 空气幕辅助下沉的储气罐应放置在通风遮阳位置,不得曝晒或高温烘烤。
8.5.15 沉井顶端距地面小于1m时,应在井口四周.架设防护栏杆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8.5.16 沉井接高应停止况井内取土作业。倾斜的沉井不得接高。
8.5.17 浮式沉井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浮运、就位、下沉等施工阶段应设专人观测沉井的稳定性。
8.5.18 沉井内潜水清理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9节的有关规定。
8.5.19 浇筑沉井封底混凝土应搭设工作平台。
8.6 地下连续墙
8.6.1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及其他既有构筑物周边施工应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应持续观测。施工
8.6.2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设警戒区,施工现场和施工道路应平整,地基承载力应满足施工要求。
8.6.3 地下连续墙安放钢筋笼、浇筑混凝土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
8.6.4 开挖作业应在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达到没计强度后进行。开挖挡土墙结构的地下连续墙时,应严格按照程序设置围檩支撑或土中锚杆。
8.7 围堰
8.7.1 围堰内作业应及时掌握水情变化信息,遇有洪水、流冰、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情况,应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8.7.2 土石围堰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的有关规定。
8.7.3 钢板(管)桩围堰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高或水中围堰应采取可靠的止水措施。
2水中围堰抽水应及时加设围檩和支撑系统。
3水上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8节的有关规定。
8.7.4 双壁钢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制造钢围堰,焊缝应检验,并应进行水密试验。
2浮船或浮箱上组装双壁钢围堰,钢围堰应稳囡。
3双壁钢围堰浮运、吊装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
4水上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8节的有关规定。
5钢围堰接高和下沉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保持围堰稳定的措施。悬浮状态不得接高作业。
6施工过程巾应注意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的水头差应在设计范同内。
8.7.5 钢吊(套)箱隔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验算悬吊装置、吊杆的安全性以及有底钢吊(套)箱的抗浮性。
2吊装所用设备、机具,状态应良好。
3吊(套)箱就位后应及时与四周的钢护筒连成整体。
4吊(套)箱内排水应在封底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规定后进行,排水不应过快并应加强监测吊箱变化情况、及时设置内支撑。
8.7.6 围堰拆除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内外水位应保持一致,拆除时应设置稳固装置,潜水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的有关规定。
8.8 明挖地基
8.8.1 挖基施工宜在枯水或少阿季节进行,并应连续施工,有支护的基坑应采取防碰撞措施,基坑附近有管网或其他结构物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中等以上降雨期间基坑内不得施工。
8.8.2 基坑内作业前,应全面检查边坡滑塌、裂缝、变形以及基坑涌水、涌砂等情况,并应翔实记录。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应立即加固防护,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8.8.3 大型深基坑除应遵循边开挖、边支护的原则施工外,尚应建立边坡稳定信息化动态临控系统。
8.8.4 开挖和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应视地度和水文情况、基坑深度按规定坡度分层进行,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或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2开挖影响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开挖过程中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支护结构的位移和应力、围堰及邻近建(构)筑物的沉降与位移、地下水位变化、基底隆起等项目。
4基坑顶面应设置截水沟。多年冻土地基上开挖基坑,坑顶截水沟距基坑上边缘不得小于10m,排小水的位置应远离基坑。
5排水作业不得影响基坑安全,排水困难时,应采用水下挖基方法,并应保持基坑中原有水位。
6爆破开挖宜采用浅眼松动爆破法。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CB6722)的规定。
7开挖影响既有道路车辆通行时,应制订交通组织方案。
8冻结法开挖时,制冷设备的电源应采用不同供电所双路输电,应分层冻结、逐层开挖,不得破坏周边冻结层,基础工程施工应在冻融前完成。
9弃方不得阻塞河道、影响泄洪。
10基坑周边1m范围内不得堆载、停放设备。
11深基坑四周距基坑边缘不小于1m处应设立钢管护栏、挂密目式安全网,靠近道路侧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带。
8.8.5 坑壁及支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文、地质、开挖方式及施工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坑壁的支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2顶面有动载的基坑,其边沿与动载之间应留有不小于宽的护道,动荷载较大时宜适当加宽护道;水文和地质条件较差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支护结构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支护结构和支撑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基坑开挖施工的要求。
4直接喷射混凝土加固坑壁,喷射前应清除坑壁上的松软层及岩渣。锚杆、预应力锚索和土钉支护施工参数应通过抗拉拔力试验确定。
5加固坑壁应按照设计要求逐层开挖、逐层加固,坑壁或边坡上有明显出水点处应设置导管排水。
8.9 承台与墩台
8.9.1 承台施工模板和混凝土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第5.4节的有关规定。
8.9.2 现浇墩、台身、盖梁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应搭设牢固,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撑体系联结,高处作业应符5.7节的有关规定。
2墩身高度超过4m宜设施工电梯,电梯司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墩身钢筋绑扎高度超过6m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旅。
4模板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要求,设置防倾覆设施,高墩且风力较大地区的墩身模板,应考虑风力影响。
5混凝土浇筑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有关规定。
8.9.3 预制墩身吊装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8.9.4 高墩翻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翻模应专门设计,刚度、强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2翻模分节分块的重量应满足起重设备的使用规定,吊装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3每层模板均应设工作平台,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4夜间不宜进行翻模作业。
8.9.5 高墩爬(滑)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爬(滑)模系统应专门没计,剐度、强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2液压系统顶升应保持同步、平稳。
3拆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2.5MPa以上后实施。爬升时承载体受力处的强度应大于15MPao
4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换预埋爬锥配套螺栓。
5爬(滑)模不宜夜间升降。
8.10 砌体
8.10.1 砌体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基础前应先做好临时排水,并应检查基坑边坡稳定情况。
2砌筑材料应随运随砌、分散码放。
3吊运砌筑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4在距地面2m及以上的高处从事砌筑、撬石、运料、开凿缝槽等作业时,应搭设作业平台,高处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5破石及开凿缝槽作业,作业人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砌筑作业应白下而上进行;人员不得在支架下方操作或停留,砌筑勾缝不得交叉怍业。
6雨、冰冻后,应检查砌体,发现存在垂直度变化、裂缝、不均匀下沉等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修复。
7砌体上不宜拉锚缆风绳、吊挂重物、设置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和支撑的支承点。
8坡面砌筑应预先清除上方不稳固石块等物料。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石料或自上而下自由滚落运送石料。
8.10.2 加筋土桥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板应逐层安砌、稳固并分层摊铺、碾压填料。未完成填土作业的面板上不得安砌上一层面板。
2台背填筑施工过程中应随时观测加筋土桥台的变形、位移,发现异常应暂停施工,及时处理。
8.10.3 勾缝及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抹面、勾缝、养护涉及高处作业的,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先上后下顺序施工。
2多级砌体、护坡应按照先上后下的顺序抹面、勾缝。
3养护期间应避免砌体震动、承重或碰撞砌体。
8.11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梁式桥
8.11.1 支架现浇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浇筑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和第5.4节的有关规定。
2支架在承重期间,不得随意拆除任何受力杆件。承重模板支架应在张拉完成后拆除。
3粱体底模、支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顺序卸载。
8.11.2 移动模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架应按产品的操作手册拼装,并由移动模架设计制造厂家派专人现场指导安装与调试。
2首孔粱浇筑位置就位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
3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模架的关键受力部位和支撑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移动过孔时,应监控模架的运行状态。
4每完成一孔梁的施工,均应对模架的关键部位及支撑系统进行检查,应及时处理。有异常时发现问题
5模架横向移动和纵向移动过孔时,应解除作用于模架上的全部约束。纵向移动时两侧的承重钢梁应保持同步。模架在移动过孔时的抗倾覆系数不得小于1.5。
8.11.3 装配式桥施工应符台下列规定:
1装配式桥构件移动、存放和吊装时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吊装强度;没计未规定时,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80%。
2存梁台座应坚固稳定,且应高出地面0.2m以上,存放地点应设置排水系统。梁、板构件存放支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上下层垫木应在同一条竖线上;叠放的高度宜按构件强度、台座地基的承载力、垫木强度及叠放的稳定性等计算确定,大型构件不宜超过2层,小型构件不宜超过6层。
3架桥机的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3;架桥机过孔时,起重小车应位于对稳定最有利的位置,且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5。架桥机的安装、使用、检修、检验等应符合现行《架桥机安全规程》(CB269)的有关要求。
4梁、板构件移动吊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经冷拉的钢筋不得用作构件吊环,吊环应顺直,吊绳与起吊构件的交角小于60°时应设置吊梁或起吊扁担。
5吊移高宽比较大的预应力混凝士T型梁和I型粱应采取防止粱体侧向弯曲的有效措施。
6架桥机纵向移动应一次到位,不得中途停顿。起吊天车提升与携粱行走不得同时进行,天车携梁臆平稳前移。停止作业的架桥机应临时锚固。
7运梁、架设应在相邻梁片之间的横向主筋焊接完成后实施。
8架梁和湿接缝施工期间应设置母索系统。
9梁、板安装及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作业区域下方应设警戒区。
10就位后的梁、板应及时固定,T型梁、I型梁应与先安装的构件形成横向连接。
8.11.4 悬臂浇筑除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挂篮制作加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拼装。现场组拼后,应检查验收,并应按最大施工组合荷载的1.2倍做荷载试验。
2挂篮行走滑道铺设应平顺,锚同应稳定。行走前应检查行走系统、吊挂系统、模板系统等。
3挂篮应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要求后移动,墩两侧挂篮应对称平稳移动;就位后应立即锁定;挂篮每次移动后,应经检查验收。
4雨雪天或风力超过挂篮设计移动风力时,不得移动挂篮。
8.11.5 悬臂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粱段装车、装船运输应平稳安放,粱段与车、船之间应安装防倾覆固定装置。
2梁段起吊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舰定。
3拼装施工前应按施工荷载对起吊设备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粱段起吊安装前,应对起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并应分别进行1.25倍设计荷载的静荷和1.1倍设计荷载的动荷起吊试验。梁段正式起吊拼装前,起吊条件应符合要求。
4天气突然变化、卷扬机电机过热或其他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应暂停吊运作业,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避险措施。
8.11.6 顶推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的有关规定,墩台上宜设置导向装置,顶推过程中,宜监测梁体的轴线位置、墩台的变形、主梁及导粱控制界面的挠度和应力变化等;发现异常,应停止顶推并处理。
8.11.7 整孔预制安装箱梁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的有关规定,架设安装时,箱梁在起落过程中应保持水平;顶落梁时梁体的两端应同步缓慢起落,并不得冲击临时支座。
8.12 钢桥
8.12.1 钢桥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附具临时支架、支承、吊机等临时结构和钢桥结构本身在不同受力状态下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验算结果。
8.12.2 平板拖车运输钢桥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板拖车速度宜小于5km/h。
2牵引车上应悬挂安全标志。超高的部件应有专人照看,并应配备适当工具清除障碍。
3除驾驶员外,还应指派1名助手,协助嘹望。平板拖车上不得坐人。
4重车下坡应缓慢行驶,不得紧急制动。驶至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同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物。
5装卸车应选择平坦、坚实的路面为装卸地蘸装卸车时,机车、平板车均应驻车制动。
8.12.3 水上运输钢桥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上运输前,应根据所经水域的水深、流速、风力等情况,制订运输方案,并按规定审批。
2需临时封闭航道时,应按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办
理相关手续。
3装船前应进行稳性验算。
4驳船装载的钢桥构件应安放平稳。拖轮牵引驳船行进速度应缓慢,不得急转弯。
8.12.4 轨道平率运输钢桥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路基宽度、平整度、强度应满足旋工要求。铺设轨道应乎直、圆顺,轨距应在允许误差值之内,轨道半径不得小于25m,纵坡不直:于于2%,纵坡大于2%的区域应采取楣应的安全措掩。轨道与其他道路交叉时,应按规定铺设交叉道口。
2轨道平车运输大型构件前,应检查平车的转向托盘或转盘、支撑制动器等。
3大型构件运输过程中应检查构件韵稳定状况及轨道平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停止作业。
4下坡时应以溜绳控制速度,并应人工拖拉止轮木块跟随前进。
8.12.5 钢桥安装应设置避雷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8.12.6 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8.12.7 水上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5.8节的有关规定。
8.12.8 构件组拼和钢桥安装属于高处作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8.12.9 钢梁杆件组装,应在平整的作业台上进行,基础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8.12.10 支架上拼装钢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冲钉和粗制螺栓总数不得少于孔眼总数的1/3,其中冲钉不得多于2/3。
2冲钉和粗制螺栓总数不得少于6个,少于6个时,应将全部孔眼插入冲钉或粗制螺栓。
3采取悬臂或半悬臂法拼装钢梁时,联结处冲钉数量应按所承受荷载计算决定,且不得少于孔眼总数的一半,其余孔眼宜布置精制螺栓,冲钉和精制螺栓应均匀布置。
4高强度螺栓栓合梁拼装时,其余孔眼宜布置高强度螺栓。吊装杆件时,应在杆件完全固定后松钩卸载。
8.12.11 装拆脚手架、土紧螺栓、铆合等不得交叉作业。杆件拼装对孔应采用冲钉探孔。
8.12.12 钢梁上的各种电动机械和电缆线、照明线路等,应保持绝缘良好。
8.12.13 拼装杆件时,应安好梯子、溜绳、脚手架。斜杆应安拴保险吊具。杆件起吊时,应先试吊。
8.12.14 架梁用的扳手、小工具、冲钉及螺栓等应存放在工具袋内,不得抛掷。多余的料具应及时清理。
8.12.15 悬臂拼装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机应按设计就位、锚固,并应做动、静荷载试验。
2构件起吊前,应检查构件,吊环应无损伤,结台面苇得有突出外露物,构件上不得有浮置物件。
3构件应垂直起吊,并应保持平衡稳定,不得碰撞已安装构件和其他作业设施。
4构件起升后,运送构件的车辆或船舶应迅速撤出。
5卷扬机电机过热或其他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应暂停吊运作业。
8.12.16 钢桥顶推旎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11.6条的有关规定。
8.12.17 钢桥现场检验检测涉及高处作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8.12.18 钢桥的X射线探伤作业应符合现行《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的规定。
8.13 桥面及附属工程
8.13.1 桥面系施工前,上下行桥之间空隙处应满布安全网。
8.13.2 反开槽安装的伸缩装置槽口应临时铺设钢板或砂袋,并应在开槽处设置警示标志。
8.13.3 桥面清扫垃圾、冲洗弃渣等应集中收集后运往指定地点,不得直接抛往桥下。
8.13.4 混凝土防撞护栏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梁式桥防撞护栏施工前,边梁应与中梁连接牢固。
2单柱墩桥梁防撞护栏应两侧对称施工。
8.14 涵洞与通道
8.14.1 顶进法施工涵洞或通道桥涵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8.14.2 涵洞基坑和顶进工作坑开挖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的有关规定。
8.14.3 现场浇筑涵洞或通道桥涵时,支架、模板应安装牢固,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8.14.4 顶进前应编制公路中断和抢修预案,并应配备抢修人员和物资。
8.14.5 雨季不宜顶进作业,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8.14.6 顶进作业时,地下水位应降至涵洞或通道桥涵基础底面1m以下,且降水作业应控制土体沉降。
8.14.7 顶进前,应注浆加固易坍塌土体,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注浆参数,注浆时土体不得隆起。
8.14.8 传力柱支承面应密贴,方向应与顶力轴线一致。宜4-8m加一道横粱,应采用填土压重等防止传力柱崩出伤人的措施,传力柱上方不得站人。顶进时应安排专人密切观察传力柱的变化,有拱起、弯曲等变形时,应立即停止顶进,进行调整。
8.14.9 顶人路基后,宜连续顶进。
8.14.10 顶进挖士时,应派专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并应视情况采取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8.14.11 顶进挖土作业应坚持“勤挖快顶”的原则。不得掏洞取土、逆坡挖土。顶连暂停期内不得挖土。
8.14.12 挖土机械不得碰撞加固设施和桥涵主体结构。人工清理开挖工作面时,挖土机械应退出开挖面。
8.14.13 支点桩不得爆破拆除。
9交通安全设施
9.1 一般规定
9.1.1 不中断交通施工作业应按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设置作业控制区。
9.1.2 在通车道路上施工或夜间作业时,应采取限速、导流及渠化等措施,交通指挥人员和上路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反光标志服或反光背心。
9.1.3 机电工程,收费站、服务区、园林绿化等施工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9.2 护栏
9.2.1 运货车辆未停稳,不得装、卸货物,立柱堆放应采取防止滚落的措施。
9.2.2 打、压立柱的桩机应安设牢固、平稳。桩机移动时应注意避让地面沟槽、地上架空线路等障碍物。
9.2.3 缆索放线架和线盘应放置稳固,放线架应配有制动设施。
9.2.4 缆索架设作业时,张拉人员应站在张紧器与钢丝绳连接处的侧后方,张拉时紧邻张拉跨中间立柱两侧不得站人。
9.2.5 波形粱板安装后应及时固定。
9.2.6 高边坡、陡崖、沿溪线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施工,作业人员应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9.2.7 安装桥梁金属护栏时,作业人员和未完全固定的构件应采取预防坠落的措施。
9.3 交通标志
9.3.1 基坑位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附近时,应沿边缘设立防护栏杆或围挡,夜间应加设红色警示灯。
9.3.2 标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支撑结构的安装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2起重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3安装门架标志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门架横梁上作业。
4高处作业宜使用液压升降机和车载式高空平台作业车。
9.4 交通标线
9.4.1运输、存放标线涂料、溶剂应采取防火措施。
9.4.2 热熔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着防护服,佩戴护目眼镜、防护手套和防有机气体口罩。
9.4.3 热熔釜熔料时最大投料量不得超过缸体的4/5,热熔釜和漆料保温桶上方不得出现明火。
9.4.4 喷涂水性涂料应采取防涂料飞溅的措施。
9.5 隔离栅和桥梁护网
9.5.1 隔离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栅安装作业人员应佩戴防穿刺手套。
2混凝土立柱和基础预制块件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5m,且应码放整齐,不得滚落卸载。
9.5.2 桥梁护网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9.2.7条的有关规定。
9.6 防眩设施
9.6.1 运输、存放塑料防眩板应采取防火措施,
9.6.2 桥梁上下行空隙处安装防眩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10改扩建工程
10.1 改扩建
10.1.1 不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和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作业控制区。
2应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10.1.2 施工路段两端及沿线进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10.1.3 爆破作业前应临时中断交通。爆破后应立即清理道路上的土、石,检修公路设施。应确认达到行车条件后开放交通。
10.1.4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通车路段的路面应保持清洁。
10.1.5 半幅施工作业区与车行道之间应设置隔离设施。应设专人和通信设备,指挥交通,疏导车辆。弯道顶点附近不宜堆放物料、机具。
10.1.6 在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设防护设施,夜间应设置照明灯和警示灯。
10.1.7 作业人员应穿着反光服,佩戴贴有反光带的安全帽。
10.2 拆除
10.2.1 应根据所拆除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施工环境要求确定拆除施工的段落、层次、顺序和方法。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实施,不得立体交叉作业。
10.2.2 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应采取相应倮护措施。
10.2.3 拆除现场应设置围挡、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拆除现场。
10.2.4 拆除旧桥、旧涵时,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禁止通行的路障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10.2.5 拆除施工中的高处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10.2.6 拆除施工中的起重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10.2.7 拆除施工中的爆破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10节的有关规定。
10.2.8 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和机具应处于稳固位置。必须进行临时悬吊作业时,应系好悬吊绳和安全绳。悬吊绳和安全绳应分别锚固,锚固位置应牢固。
10.2.9 拆除粱或悬臂构件应采取防坠落、防坍塌措施。
10.2.10 定向拆除墩、柱时,应采取控制倒塌方向的措施。
10.2.11 拆除的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放置,不得随意抛掷。
10.2.12 隧道拆除二衬前应采取有效预支护措施,控制变形和沉降量。
10.2.13 隧道拆除过程中应对施工段进行监控量测。
10.2.14 隧道拆除作业应以机械作业为主要施工方法,不得扰动、破坏周边围岩和结构。
10.2.15 隧道拆除作业需爆破作业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
10.3 加固
10.3.1 采用化学材料施工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10.3.2 桥梁基础加固应采取防洪、防汛措施。
10.3.3 加固受力状态下的结构构件过程中对原结构有削弱时,应采取限载或支架支撑措施。所搭设的支架应按最不利荷载进行验算。
10.3.4 不中断交通的桥梁加固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有关规定。
10.3.5 桥梁顶升作业所用千斤顶的规格、型号应一致,顶升速度应一致、随顶随支,并应设置防止梁掉落的支垫保险装置。
10.3.6 采用吊架加固粱体时,吊架应稳固牢靠。高处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10.3.7 局部凿除二衬混凝土进行修补加固作业,应对二衬背后防排水结果进行保护和修复。其修补的混凝土部分分应与原结构有锚固措施。
10.3.8 隧道治理渗漏水应以“疏、堵、截、排,综合治理”为原则,同时应保证二衬混凝土强度和结构的完整性。
10.3.9 隧道加固作业需要背后注浆的,应控制注浆压力和注浆量,不得破坏二衬结构。
10.3.10 隧道二衬表面需要加固补强及安装机械设备的,应满足隧道对净空衔接尺寸的要求。
11特殊季节与特殊环境施工
11.1 一般规定
11.1.1 应根据施工所在地季节性变化规律、施工环境,结合施工特点,制订特殊季节、特殊环境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应储备应急物资、定期演练。
11.1.2 应及时收集当地气象、水文等信息,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1.2 冬季施工
11.2.1 冬季来临前,应检修、保养使用的船机、设备、机具及防护、消防、救生设施,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11.2.2 冬季施工现场的道路、工作平台、斜坡道、脚手板船舶甲板等均应采取防滑措施、及时清除冰雪。冬季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
11.2.3 办公、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煤炭炉取暖必须采取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11.2.4 雪天或滑道、电缆结冰的现场外用电梯应停用,梯笼应置于底层。
11.2.5 冬季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并应及时清除水、冰、霜、雪。
11.2.6 严禁明火烘烤或开水加热冻结的储气罐、氧气瓶、乙炔瓶、阀门、胶管。
11.2.7 封冻河流上施工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机械设备冰上作业应经论证。
11.2.8 内河凌汛期,水上在建的建(构)统物和工程船舶等应采取防撞措施,现场上游应布设破冰防线。
11.3 雨季施工
11.3.1 雨季来临前,应检查、修复或完善现场避雷装置、接地装置、排水设施,围堰、堤坝等应采取加固和防坍塌措施,易冲刷部位应采取防冲或导流措施。
11.3.2 现场的脚手架、跳板、桥梁、墩台等作业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11.3.3 大风、大雨后,应检查支架、脚手架、起重设备、临时用电工程、临时房屋等设施的基础。
11.3.4 雷雨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11.4 夜间施工
11.4.1 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或工程船舶应设置照明设备,照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光束不得直接照射工程船舶、机械的操作和指挥人员。
11.4.2 夜间施工时,作业现场的预留孔洞、上下道口及沟槽等危险部位应设置夜间警示标志和警示灯。
11.5 高温施工
11.5.1 作业时间应避开高温时段。
11.5.2 必须在高温条件下的施工作业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11.5.3 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防晒措施。
11.6 汛期施工
11.6.1 易发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施工现场应加强观测、预警,发现危险预兆应及时撤离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
11.6.2 库区及下游受排洪影响地区施工作业应及时掌握水位变化情况。
11.7 能见度不良施工
11.7.1 能见度不良的施工现场不宜施工作业。
11.7.2 能见度不良时水上作业场地应按规定启用声响警示设备和红光信号灯。
11.7.3 船舶雾航必须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航通告发布后,必须停止航行。
11.7.4 航行中突遇浓雾应立即减速、测定船位,继续航行应符合本规范第11.8.3条规定。
12用词用语说明
1本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1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候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应符合《××××××》规定”。(×××)均有关
3)当引用本标准中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规范第x章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