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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5-09-27 23:22:38 责编:小OO
文档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制度编号:110W902201

制度页数:共7页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编 制 人:盛亚杰

审 核 人:李家东

批 准 人:兰 

主办单位:设备处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生效日期:2008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 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 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 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 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  现场签证

第十条 现场签证的范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做现场签证。

3、由于设备制造超差(如相关尺寸有误,集合变形、表面粗糙、行位公差等)导致乙方在安装地点进行人工处理或重新装车运回厂家返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属于现场签证。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的审批     

施工单位填写签证单→施工员初审→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十二条 发生现场签证填写工程签证记录单(见附件二),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其中施工单位上报的签证必须经项目部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现场签证应写清合同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子目名称、施工图号、编号、时间、地点、原因等,绘制施工简图(要求电脑制图)以及必要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注明消耗量。运输的要注明起点、终点及运距等。 

第十四条 所有的签证必须经相关预算人员审核、签字,以保证签证能够按预算规定计入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施工员作为现场签证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签证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填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抹,有涂抹现象一律作废.工程竣工后补的签证无效.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不能绘制简图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监督,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签证的依据,但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涉及到的数额签证必须大写。    

第十七条 现场签证涉及到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在隐蔽前必须提前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及预算员,经相关人员现场复核后方可隐蔽, 否则现场签证无效。

第十 现场签证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工程费用争议问题,由项目部或设备处组织讨论,形成书面文件,经工程主管副总签字后生效,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现场签证的归档

1、现场签证一式五份,施工单位二份,项目主管部门一份,工程预算室一份,设备处工程管理室存档一份。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现场签证的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处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变更、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设备处预算员进行现场核实;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设备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于重大的变更、签证由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变更、签证金额与实际工程量不相符,超出实际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给予施工单位3倍罚款;超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施工单位5倍罚款,对施工员的考核参照《员工奖惩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程发生现场签证的,施工单位未通知,一次按签证金额的50%考核施工单位,此签证作废.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约定不应计取的签证发生时,除此项签证作废外,另给予签证人员签证金额10%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附件有:

附件一:工程变更通知单

附件二:工程签证记录单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需贯彻到公司唐山生产区设备处的相关人员及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第  页 共  页

工程变更通知单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变更编号: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主    送:抄    送:
变更内容:
设计变更原因及施工要求:
设计人:建设单位专业人员

签字、盖章

审  核:建设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附件二:                                                  第  页 共  页

工程签证记录单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子项目名称

签证编号

图纸编号
签证内容:

设备处

签字、盖章

项目部经理

签字、盖章

预算室

签字、盖章

现场施工员

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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