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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3900-2000 汽车内部的部件 气味检验
2025-09-27 23:23:38 责编:小OO
文档
等级编号:55 34 1    2000年8月

大众汽车公司汽车内部的部件

气味检验

PV

3900

康采恩标准
关键词:气味、温度作用、气候作用

格式FE4110.99                                                                     图章: 出版的单页纸没有更换

前言:

现有的检验方法对测定由汽车内部所使用的材料所引起的气味的可能性进行了描述。

利用这种方法所获得的结果不适用于:

-有关从同类材料中测得的、有机化学材料的数量的结论;

-对所进行的任何类型的气味健康评价继续进行评估;

-以任何方式作为对车辆的内部中能够产生的气味进行评价的基础。

修改:

针对1993年1月颁布的标准版本已作如下修改:

-在第4.3段中补充了方案C的说明;

-增加了前言;

-对标准进行了重新划分。

旧版本:

第1版:1971年1月,      最后的修订版:1993年1月。

1.应用范围:

本标准对在温度和气候作用下的气味状态评价的检验进行了描述。检验是针对汽车内部的材料以及与汽车内部的空气有接触的部件进行的。

2.定义:

2.1 气味状态:

气味状态一词可理解为:材料在规定期限内经过一定的温度和气候条件下的存放之后,挥发性部件释放出的可察觉出的气味的倾向。

接第2页

负责人:

K-GO-31  Daßler  电话:2 30 76  Bembenek博士

标准室(EZTN,1733)

Wiesner, 电话:+49-5361-9290    Sobanski

该文件为保密性文件。我们保留一切更改权利。未经大众公司康采恩集团标准部门的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复印。

采购者只能通过相关的采购部门才能得到该标准。

©    大众汽车公司

第二页

PV 3900:2000-08

3.标记:

3.1    检验结果标记举例:

气味检验PV 3900 – A1 – Note3.0

3.2    TL、图纸等中的理论值规定的标记举例:

气味检验PV 3900 – B2 – Note<2.5

3.3    标记的结构:

参看图1:

               气味检验           PV3900       -A 1 – Note3.0

名称

检验规程

检验体变量

存放条件变量

评分

图1:

4.检验:

4.1    检验仪器:

a)    带有强制通风的加热室,符合DIN 50 011-12标准,精度等级2;

b)    可使用带有气味中性密封和盖子的1I-玻璃容器作为检验器皿。例如可使用在日用品商店即可买到的、Leitheit公司生产的“Einkochspaß”型容器。选择用于对检验进行手工实施的1I-容器。为进行重复测量,推荐使用3I-容器。检验容器应在每次检验过程之前进行清洗(例如:使用实验漂洗机)并必须是干净及无异味的。

4.2    试样预处理:

试样预处理只能够对符合规定的特殊材料进行。另外,检验可按发送状态进行。

4.3    试样体:

试样体的数量被划分为3个层次(参看表格1)。变量A/B/C的排列是根据在车辆内部使用的材料的数量份额来确定的。

第三页

PV 3900:2000-08

表格1:试样体数量变量

变量应用情况举例试样体数量,用于
1I-容器

3I-容器

A弹簧、木栓、套管和其它小型部件。(10±1)g

(30±3)g

B扶手、烟灰缸、顶棚扶手、变速杆护套、遮阳板和其它中等大小的部件。(20±2)g

(60±6)g

C隔音材料、薄膜、皮革、衬边材料、泡沫材料、地毯和其它的、大面积使用的材料。(50±5)cm3

(150±15)cm3

对于变量C,如果材料厚度小于3mm,那么对于1I-容器可使用(200±20)cm²以及对于3I-容器可使用(600±60)cm²的试样体数量。如果同类材料的材料厚度大于20mm,那么应将试样按20mm的厚度剪切。对于夹层结构的部件应进行整体的测试。为达到要求的检验体数量,对于小型的部件来说应尽量使用较多的部件。

4.4    实施:

有3中存放条件(参看表格2)可供选择。所使用的变量应从规范、图纸等中选取。

表格2:存放条件变量

变量温度存放周期应关注的检验说明
1(23±2)℃

(24±1)h

a、b、c、d、f

2(40±2)℃

(24±1)h

a、b、c、d、f

3(80±2)℃

2h±100mina、c、e、f

4.4.1    检验说明:

a)对于变量1和2,可在1I-检验容器中灌充50ml的水,在3I-检验容器中灌充150ml的水。对于变量3可不需要向检验容器中加水;

b)应将检验体这样放置在检验容器中,即不能直接与水进行接触;

c)将检验容器锁闭牢固并存放在预加热的加热室中;

d)对于变量1和2,评价可以直接在从加热室中取出检验容器后进行;

e)对于变量3,在进行评价之前,应将检验容器从加热室中取出后首先冷却至检验室的温度(60±5)℃。在对3个检验体评价之后,在对其它的检验体进行评价之前,应再次将容器放回到温度为(80±2)℃加热室约30分钟。

f)评价应通过至少3个检验体进行。在单独评价时如果评分彼此相差2点,那么就应对至少5个检验体进行重新测量。

4.5    评价:

气味的评价可以对所有可能的变量根据评价等级(参看表格3)按照分数1至6,也可以在分数之间划分为0.5分进行。

第四页

PV 3900:2000-08

表格3:评价等级

得分评价
1不能感受到的
2可感受到的,无妨碍的
3可明显感受到的、但没有太大妨碍的
4有妨碍的
5受较大妨碍的
6难以忍受的
气味状态将在对检验方法以及对作为单项分数(可以对中间值按0.5划分)的平均值使用的变量说明的情况下给出。

5.适用的资料:

DIN 50 011-12                气候及其技术应用;空调设备;空调数值;空气温度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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