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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事假管理规定
2025-09-27 23:25:43 责编:小OO
文档
病事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杜绝各种以病假为由从事其它业务而长期不上班的现象,同时真正维护病、伤人员权益,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病、伤假审批程序

1、若不需住院,请假人必须持规定医院(嵩县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和正规医院日常用药的,写出书面请假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盖章),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定期审批备案。自批准之日起方可休假冶疗;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自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若需住院治疗,请假人必须持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填写《嵩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审批表》,按第一条第1 款规定办理手续,方可住院治疗。并需公司加盖公章。

3、对特殊或重大疾病的职工若需挂名冶疗,需填写《嵩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审批表》,按第一 条第1款办理手续

4、若遇急诊不能办理手续的,待住院后3日内按本规定补办病假手续。

第三条 病假工资及病假审批权限

1、病假审批权限

(1)15天(含15天)以下的病假,生产单位由矿长签字审批,行政部室由主管副总签字审批。

(2)15天以上30天以内病假条交到公司人事劳资部,由人事劳资部汇总定期上报审批,住院期间审批时间最长为一个月;50岁以下(含50周岁)不住院手续审批时间最长为20天。

(3)若确需延长时间,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否则其工资停发,按自行脱岗处理。

(4)事假按以上要求手续和审批规定进行(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年终奖扣发50%,超过两个月的社会保险金全部由个人负责,当月工资、年终奖金及一切福利全部停发)。

2、病假工资待遇

经按程序批准的员工住院期间和经公司批准的疗养期(一般按20天计算)的病假及列入重特大疾病并经公司研究同意的病假工资每月按350元计发。不住院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请假期间的劳保福利停发)

3、为杜绝小病大养,假请病假,月在正规医院用药票据少于150元者,不按病假计算,一律不得审批。

第四条 病假管理办法

1、凡病假期满、治愈的员工上班,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人休假的具体情况,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上班(上班前首先补交所欠的社会保险金,否则造成的问题由自己负责),无岗时需进行待岗,待岗期间享受待岗待遇200元。

2、对于不按程序或请假到期长期不归(包过擅自脱离岗位),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年累计超过30天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之处理。对于以请假为由从事其它业务活动者或与其他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一经发现,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关规定给予终止劳动关系处理。

3、病假期间的护理人员及其费用由自己负责。

4、因病住院公司原则对个人不予借款,对重特大疾病确需借款者,借款时必须由其子女或亲属在公司上班,或有正式职工承诺并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进行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写出担保承诺书,方可办理借款手续。首先由个人写出借条,工作单位签出意见,按财务借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借款数额不能超出担保人年工资的10%-50%。

5、对借款人出院后两个月内不能按时清欠者,按规定加收利息,超过三个月不予清欠者,应写出申请理由及还款期限,报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对于超过5个月无理拖欠者,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6、对于50岁以下(含50周岁),轻度疾病无批准的人员,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给予安排适当工作或零星事务,每月发给固定工资600元,按时签到上下班,不按时签到者按旷工处理。

7、凡50岁以下(含50周岁)未住院或未列入重特大疾病的病假人员,在正规医院月用药票据又少于150元的病假人员,又不到公司享受病假工资的病假人员(以上6条),尽管病假手续审批后但不发给病假工资,个人的五保一金按公司规定按月到财务缴费,超过两个月不交者,公司将其停缴,由本人全部负责。

第五条 病假费用审批要求

1、员工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在治疗期结束后,由本人将请假单、病情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清单及(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交送公司人事劳资部(按社保部门相关规定),报县医保中心审核结付,不得个人结算,款到财务帐上后首先扣除个人借款,而后由人事劳资部出具证明核发病假工资。

2、不能提供以上规定所需证明资料或没有接到公司人事劳资部办理手续者,不予核算病假工资。所请病假按事假处理。对超过审批期限仍不回单位上班且不履行相关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员工发生疾病按公司规定办理病假审批手续进行治疗,住院治疗及规定的疗养期间的及列入重特大疾病经公司研究同意的病假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按规定分别缴纳。按规定没被确认为病假而不上班的(包括手续不全和超假人员),离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全部负担。

4、生产单位员工请病假6个月以内的,工资由本单位负担。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由公司负担。特种病号由公司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公司承担。(经公司班子研究同意后的特种病号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

5、发有病假、工伤工资的人员,请假月份按出勤天数计算,列入节日福利发放月份考核范围。

第六条 特殊病种医疗费补助办法

 (一)重特大疾病的界定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重特大疾病:

1、各种癌症、血液病、重度肝病、重要器官移植、重度心脑血管病。

2、一次性治疗费用(医保药品)超过3万元的。

 (二)补助办法:

参加医保以后公司原则上不再报销医疗费用,但确有个别职工患重特大疾病遇到有高额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经领导研究同意后,总经理批准,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以后,公司可依据医疗费用(医保药品)单据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余额

(一次性费用)报销比例备  注
≤30000元不报销1、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应报部分剩余的余额

2、自费药品不予报销

3、保健性药品不予报销

4、累计费用达到标准不在报销范围

30001--60000元60%
60001元以上70%
注:在借款病种范围内的,治疗后,通过医保中心报销冲减借款,不够冲减的欠款,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或再从担保人工资中扣除,特殊情况确实还不起欠款的,公司方酌情参照以上标准补助款中扣除。

第七条 请假人员需填写《病假人员自己鉴定证明》

 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负责、严格审批手续,对把关不严,矛盾上交和弄虚作假者,造成员工以病假为由长期不上班而从事其它业务的现象,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把关人员进行通报。

所有请假人员必须注明假期期间、所在地点、联系电话,以便清查,对报范围内查找不到者,视同对公司有欺诈行为处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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