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周小莹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正如格林斯潘所言:“世界经济已经进入新经济时代”。在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下,以往建立在传统商业模式基础之上的税收将面临着极大地挑战,在电子商务征税方面处处显示出不适应,而对此问题全球还没有统一的结论。
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产生的影响及现行税收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问题;其次,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概述、分析和比较;最后,以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出建议。
正文: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其中42.8%的人在最近一年中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以淘宝网为例,2009年淘宝网注册用户已达1.7亿,年交易额超过2000亿元。而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3.4万亿元,如此庞大的交易额而不承担相应的税负,必然对我国税收原则及财政收入产生一定影响。
而早在十年前,就有全国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然而十年之后,相关法律的出台依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电子商务的在我国如此迅猛的发展,让该领域内的法律缺失问题已不容回避。
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进而着手修订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表示,将拟从确立完整的纳税利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制度设计、对行政协助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科学界定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入手,争取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与完善。这标志着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踏上了日程。
在今年全国期间,不少与会代表和委员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商务法》,以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1.电子商务按照交易的性质或交易参与方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常见的电子商务模式有:
(1)B2B即business to business,是指参与者都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电子商业模式。例如:戴尔和玛莎百货公司与其各自供应商之间的部分贸易就属于B2B电子商务模式的应用。
(2)B2C即business to consumer,是一种企业面向个体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零售电子商业模式。如亚马逊网的主要客户就是个人消费者。
(3)C2C即consumer to consumer,是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的商业模式。
其次,在电子政务(g-government)系统中,可以向企业(G2B)或个人(G2C)购买或购买商品、服务或信息。
2.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商品的类型主要划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
电子商务有形商品的交易和传统的商品交易没有本质的区别,区别仅仅在于消费者在网上选择、购买心仪的商品,并通过网上电子银行完成最终的支付。而商品 配送依旧是通过传统的邮递等物流形势完成。
无形商品包括一些数字化的产品,譬如数字化的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等,这些商品通过数字传送方式,由客户网上支付后选择下载或浏览。这些交易更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很容易逃过税收机构的检查,因此对传统税收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
3.电子商务按照是否有资金的流动分:电子事务处理和电子贸易处理
电子事务处理,即没有资金流动的电子商务,如网上办公、网上招标、网上税务申报等。他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
电子贸易处理,即有资金流动的电子商务,如网上购物、网上销售等。他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少交易环节,增强企业竞争力。真正对税收产生影响的电子商务活动基本属于此类。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模式具有一下特点:
1.数字化。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金额、数量、甚至产品等均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这种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不在涉及现金,也无需开具纸质收支凭证,传统商业模式下纸质凭证被电子数据所取代,而这些凭证恰恰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凭证的缺失无疑给传统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2.流动性强。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参与者不再像传统商业模式一样要求固定的常驻机构。任何一个拥有基础设备的人随时都可以建立或消除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且可以不断更换办公地点,甚至界流动,这就使其可以灵活地采取措施避税。而传统的税收中,税务监管部门课税所依据的凭据就是固定的常设机构。
3.全球化。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的。世界各国的各种信息源源不断的进入互联网,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市场。以互联网技术为技术基础的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商业模式地域的,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商业发展跨越国界,不断增长,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使得货物、服务、资本、技术等信息在全球范围内流动。
4.发展不均衡。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洲等的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很高的水平,无论是交易规模还是每年产生的经济贡献都遥遥领先;而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有些国家网络等基础设施尚未成型。另一方面,由于很多国家内部经济发展不均衡,也对应着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劣。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设施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非常迅猛。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止2009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较2008年增长28.9%,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从22.6%提升到28.9%,宽带网民3.46亿人,占总体网民的90.1%;手机网民2.33亿,占60.8%;农村网民1.07亿,占27.8%,互联网普及率在稳步上升。
图1.
| 2008年12月 | 2009年12月 | 年增长量 | 年增长率 | |
| IPv4(个) | 181,273,344 | 232,446,4 | 51,173,120 | 28.2% |
| 域名(个) | 16,826,198 | 16,818,401 | -7,797 | -0.05% |
| 其中CN域名(个) | 13,572,326 | 13,459,133 | -113,193 | -0.83% |
| 网站(个) | 2,878,000 | 3,231,838 | 353,838 | 12.3% |
| 其中CN下网站(个) | 2,216,400 | 2,501,308 | 284,908 | 12.9% |
| 国际出口带宽(Mbps) | 0,286.67 | 866,367.20 | 226,080.53 | 35.3% |
表1.2008.12-2009.12年中国互联网基础资源对比
至于基础资源,截止2009年底IPv4地址已经达到2.3亿,数量仅次于美国,是全球第二大IPv4地址拥有国,目前IPv4地址数量仍旧增长迅速,年增长率为28.2%。境内网站数量达到323万个,年增长12.3%,国际出口带宽达到866G,年增长35.55%。
在2009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1.08亿人,年增长45.9%,网络购物使用率继续上升,达到28.1%。据艾瑞咨询近期正式发布的《2009-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继续高速增长,达到2630亿元,较08年增长105.2%,超出艾瑞预期。而在今年召开的2010年ICT深度观察大型报告会上,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互联网研究领域何宝宏介绍,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市场交易额突破3.4万亿元,较2008年增长40%以上,并且预期未来10年中国将有70%的贸易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
图2.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虽然迅速,但是它的发展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我国开展电子商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只是少数,而占我国企业总数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相对较低。很难顺利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其次,在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观念差异较大。在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原因尚无法完善基础设施,电子商务发展更无从谈起。加之由于观念的落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还可能无法完全被接受。总之,我国电子商务尚处在发展的初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深入,电子商务讲得到长足的发展。也正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期阶段,所以在各个方面还都需要国家各方面的扶植。
三、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现行的税收原则、征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都是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改变了以往的交易习惯。而电子商务同时又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必然会对现行税收提出相当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1.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
税收公平原则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
电子商务是一新型贸易方式,现今各国对其研究时间也比较短,还没有在国际上形成较统一的收税征管,我国的研究也只处于理论阶段。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交易额已经达到3.4亿人民币,这么大的交易额却不承担相应的税负,必然会影响收税的公平性原则。而且电子商务贸易往往比较隐蔽,如果经营者自身不主动进行申报,一般税务机关很难得到交易信息,更谈不上对大量的网上交易进行稽查。这样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轻易的逃避税收,最后导致相同的贸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却承担了轻重不同的税负的结果。
2.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
税收效率原则指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减少了流通环节,但同时增加了税收成本。因为电子商务会减少以往交易中的中间人,将会使税收征管复杂化。原本只需向少数代理人征收的巨额税收,将必须向广大消费者征收零星的小额税收。同时面对电子商务税务机关必须运用高科技手段征管,这就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这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而且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身份的确认的成本。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
1.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税务机关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以往是追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两种方法啦确定纳税义务人的。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交易虚拟化,使得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不复存在,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单据,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货币都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出现。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具有隐蔽性、流动性,所以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地隐蔽姓名、住址等信息,使得交易双方身份确认;而且他们可以轻易地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所有这些因素,都加大了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2.对纳税客体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定和包括我国在内多数国家税法以征收对象性质不同,分别征收不同种类、不同类型的税收。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交易商品都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现行税收也是建立在实物交易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它改变了相当部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将一些原本有形商品转变为无形的数字化信息,从而使得有形商品、服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变得模糊,以至征收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现行税收下,有一些商品可能同时使用几种税种,具体使用哪一种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传统的音像光盘现在逐渐被转化为数字形式,通过付费可以从网上直接浏览、下载和交易。本来可以以实物形式交易的音像光盘进行的交易,被数字信息产品取代,那这笔交易是应该等同于实物光盘的交易还是虚拟形态的无形资本,税收部门没有足够的相关依据,从而也就更难确定应征税种了。
3.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包括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每个税种都有规定纳税地点。纳税人的纳税地点相对固定,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地点可以是多变的,它突破了传统交易方式的地域,流动性很大,交易地点难以追踪确定。交易所涉及的各方可能属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所以纳税地点的确定就变得非常困难。这势必加剧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对税收登记制度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的空间自由性,使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无法发挥作用。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我国现行的税收登记制度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纳税人在营业前必须进行登记,以便税务部门进行监管和核查。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无纸化和虚拟化使得交易双方身份很难确认,为了自身利益纳税主体很有可能会选择只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以往的税收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失去了现实意义。从而使得税务部门很难向以前借助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纳税依据难以获得
企业经营过程中留下很多实际的真实存在的经营、财务、交易记录或凭证。这些凭证是税务机关合法征税的依据,关系到企业应税金额以及应纳税额。企业根据凭证也可以明确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因而账簿、凭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相当部分商品是以数字化信息传递销售的,所以所有的记录和凭证都是存储于电脑和网络上数字文件。而这种网上数字化的凭据,又随时可能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痕迹,这就使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纳税人还可以利用加密等网络技术对对设计交易信息的账簿、凭证进行掩藏,税务机关对国际互联网经济活动进行监控,面临着一个在合理成本的范围内获取必要信息与保护私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其次从法律的角度看,即使税务机关能够获得相关的记录和凭证,还是不能确定企业交易的商品和交易过程,而且这些凭证不具备合法性,尚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对“常设机构”的影响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以“ 常设机构” 的概念来确定纳税主体,是指一家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以避免国际上因纳税主体的确认而发生矛盾。
一般来说,企业在常设机构中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税务机关也是以在常设机构中发生的实质性活动为客观依据,通过税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的原则对生产经营企业已于课税处理。但是,电子商务企业不再需要固定的常设机构,由于电子商务使得企业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开展贸易。企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的增加,企业在交易过程忽略了国别的差异,同时也淡化了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的概念。相当一部分企业可能为了避税甚至逃税往往会流向税负较轻甚至免税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机构通过简单的常设机构予以税收确认处理就显得很不合适。
四、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借鉴
(一)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经济、科技最发达的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也是独占鳌头,无论是电子商务每年创造的价值,还是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均在世界乏味内遥遥领先。同样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税收做出反应的国家。在1996年初,美国就主张电子商务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该对其本国和国际市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11月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该文件对电子商务税收提出三项原则。首先,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电子商务产生扭曲;其次,尽量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与各国保持一致;再次,不开征新税种,避免重负征税。
1997年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尽量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并建议将互联网定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交易,均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课税。主要内容:(1)从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会加以税收歧视;(3)对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规定,访问境外销售商站点植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国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在随后的2000年和2003年,美国国会还通过决议,讲《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免税期延长数年。
从美国的一系列和法案可以看出,美国是希望给以电子商务以更充分的发展空间,尽量减少在中间的干涉和扭曲,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对互联网免税还给予一下原因:首先,还有美国财政收入是依所得税为主,免征电子商务税收对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其次,电子商务很有可能会成为未来世界经济的主导模式,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就是信息产业传去高额利润的过程,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和最完善的国家,各方面都处于绝对优势,对电子商务免税的美国无疑是最大的获益者。这也体现了美国未来全球经济战略。
2.欧盟电子商务税收
1997年,欧盟通过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以及《破恩级会议宣言》等文件,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及促进网络业竞争、扩大互联网的商业应用,并初步阐明要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建一个“清晰与中立的税收环境”。
1998年2月,欧盟发布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种,而是使用现有税收制度;在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同年6月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该吧征收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一律征收20%的,并有购买者负责扣缴。同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除推行现行的外,不开挣新税;电子传输视为提供服务;现行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应确保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效率;电子商务应易于执行;为便于税收征管,应对可能实行的电子商务票据做出规定。
2002年5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新的方案《指导》,该方案对所有的非欧盟企业在欧盟去的电子商务收入征收,该法案2003年7月1日生效。2006年该规定延长至2008年年末。
(二)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
目前,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交易尚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各国现行税收均面临严峻挑战。由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集中于交易,设计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队电子商务交易如何整整水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过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表示不满,均为表示对电子商务免征。值得关注的是新加坡,其明确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
1.新加坡电子商务税收
新加坡于2008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及货物劳务税收的立场。
(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运营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
(2)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有形货物和传统交易一样要征税。
(3)在劳务于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对比分析
电子商务在发达国家发展比较成熟,但仍然存在着差距,这也就导致了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上存在着分歧。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要财政收入的国家,电子商务免税对其影响不大;另外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其网络技术处于绝对优势,电子商务免税,有利于美国产品通过网络更多更快地流向别国市场,无疑电子商务免税美国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所以美国一直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主张电子商务免税。
欧盟虽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较早的,但总体来说还落后美国很多,所以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欧盟并不认同美国的对电子商务的全面免税,而主张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并把电子商务看作新税源。
而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如果出现不合理征税,有可能阻碍甚至毁灭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持谨慎态度,大都还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美国的全面免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将会大幅度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使其未来经济处于被动地位,所以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不表示反对电子商务免征消费税()。
虽然各国由于电子商务发展阶段以及经济实力不同,对电子商务税收也有所不同,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共识。即各国都认为应该坚持税收公平性原则,不开征新税种,而是修改现行税种,是其适应电子商务;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避免对电子商务多种征税或比合理征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五、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具体对策
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发展阶段,因此电子商务所引起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将提上日程。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如果放弃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将大幅度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减财政实力,所以个人认为在我国对电子商务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体系。这样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缩小和信息产业发达国家的差距;而且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更好的维护国家税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但是,正如前面所说我国正处于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阶段,对其征税不可盲目。否则将会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甚至是其夭折。所以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也要向其他国家一样,不开征新税,避免重复征税;在坚持公平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下,应给予电子商务相应优惠,以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1.明确电子票据、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尚没有法律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账册、电子票据以及其他交易相关记录作出明确规定,所以这些税收征管的依据尚不具备法律效力。1999 年10 月1 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为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电子化交易记录的法律地位。
2.规范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法律
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是建立在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上的,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模式在很多方面突破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比如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或同一笔交易适用多种税种等情况。所以相关法律应该对网络交易中已经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和适时的调整。
3.明确纳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授予税务机关相应的网上稽查权和检查权。税务机关在得到授权和履行必要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已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有义务存储并保存相关数据信息,在税务机关履行公务时提供积极协助。纳税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交易记录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完善税收征管具体措施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
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首要就是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只有具备了完善地登记资料,才能做到有效地税收征管。电子商务企业要传统商务企业一样,必须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一个专门且唯一的税务登记号,并通过税务登记实现对纳税人的管理。税务机关应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纳税人信息做好保密。
2.启用电子,实施网上申报纳税制度
电子,是用一系列的电子数据信息反映现实交易的凭证。电子可以极大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降低征税的成本。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并可以实现在线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监督,克服以往税收征管的滞后性和流动性。网上申报纳税是指利用现代化设计和网络技术,以电子信息方式进行申报和纳税。网上申报纳税不仅可以提高征税的申报效率和质量,还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再者,由于网络技术,可以实现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国库、银行、纳税人之间的快速传递,提高了效率。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传统企业向电子商务模式转变的一个重要基础是网络化和信息化。应该加快网络、宽带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大力发展互联网技术,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税务的网上监控与稽查。网络安全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认证技术来防止或减少信息被窃取和篡改的可能性。
4.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
税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等部门协作,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网络以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充分掌握企业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提高嗲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质量。特别是要与银行建立固定联系,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会产生信息流和资金流。对信息进行监控技术上和实践上都比较困难,而且信息流的大小与其交易价值也不一定呈正相关关系,所以以信息流为基础进行税务证管显然不太合理。而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网上“税收关卡”,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帐号的监控,严密监视企业资金的流动。因为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产生,其货币的收支都要经过银行的划转来完成。也可以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代理缴纳税款。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缴纳税款。
5. 加大电子商务税收的稽查力度
稽查是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无纸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纳税人在经营过程实现了会计信息、交易过程和支付的电子化,所以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检查时就必须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进行审计。所以应该努力开发相关软件,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尽快提高征管和稽查技术水平,加强对交易具体经济情况的调查和监控,堵住偷税缺口。
对国内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进行重点监督和审查。因为现在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几大网站进行。如百度、阿里巴巴、淘宝等网站。因此抓好对几个重点网站的监管和征收才能更好管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而国内第三方交易平台EBAY、淘宝,号称拍卖网站、C2C网站,实质上却是B2C网站。当初美国EBAY用这个方法逃避税收。所以,对电子商务征税必须对淘宝等交易平台重新定位和重点监督审查。
6.提高税务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
电子商务发展对税务机关人员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适应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必须尽快培养出一批既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有熟悉电子商务管理的现代化新型人才。所以加快高层次税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的培养是当务之急。
7.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国际电子商务的全球性、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各国之间信息不对称。所以仅靠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是不可能全面掌握纳税人交易的情况,需各国的税务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和交易的具体情况,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另外国际间的合作还体现在建立和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时,应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各项研究活动,坚决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愿望,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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