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一、制定本方案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执法专项行动,增强执法监察的目的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长效监管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5、《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6、《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安办[2012]36号)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0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0、《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
1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13、《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12)
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8、《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技术规范》(SY/T6711-2014)
1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20、《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21、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安全技术人员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区、办事处各项规章制度;
2、愿意从事安全生产方面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工作任务;
3、无违法犯罪记录;
4、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能解决遇到的安全技术难题,给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5、具有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是危化品领域的安全工程师,中途不得随意更换。
6、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廉洁自律、不得以新区应急办的名义开展其他业务。
五、检查时间
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执法监察检查。
六、检查内容
见附件一、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通用)
附件二、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检查表(通用)
附件三、石油库安全现场检查表
七、检查要求
1.严格法律法规要求公正客观地进行检查,真实反映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符合检查内容则在表格“是”一栏打“√”,不符合则在表格“否”一栏打“√”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2.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并归档保存。
3.检查过程中进行拍照和录音录相,保存相关证据。
4.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1.检查时间:
2.检查人员:
执法人员:
检查专家:
3.检查内容
附件一: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通用)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依据 | 检查结果 | |
| 1 | 相关资质证照 | 1.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2.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当地和公司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 |||
| 3.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定期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 4.在用特种设备应在当地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后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定期检验 | ||||
| 2 | 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 1.安全生产组织健全,设专(兼)职安全员,人员满足要求,岗位职责明确,能力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
| 2.全员签订安全合同或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和考核,定期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属地划分无死角和空白 | ||||
| 3.配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应急处置预案、标准规范,熟悉和掌握制度、预案内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 | ||||
|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符合“三同时”要求,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 3 | 岗位安全生产检查 | 1.班组长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开展周、日检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 2.巡检工作情况 | ||||
| 3.交的安全检查 | ||||
| 4.检查“三违”现象及查处情况 | ||||
| 5.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
| 4 | 安全操作规程 | 1.应制定完善的设备及各类作业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
| 2.操作人员应严格、熟练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 ||||
| 5 | 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 | 1.基层安全活动、基层班会及安全教育情况 | ||
| 2.内部上岗证取证情况,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 ||||
| 3.各类事故案例分析情况 | ||||
| 4.对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 5.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
| 6 | 许可作业管理 | 1.危险作业执行公司的许可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GB1294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 |
| 2.危险作业计划书应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分级、审批合规,作业票管理符合规定,按照规定落实现场检查表的内容 | ||||
| 3.许可作业人员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监控落实情况;危险作业各项记录齐全有效 | ||||
| 7 | 风险及隐患管理 | 1.岗位员工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应清楚本岗位相关风险及控制措施 |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 2.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 | ||||
| 3.每周开展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应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方案,按隐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和上报,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人员按公司规定进行奖励 | ||||
| 4.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对未整改的隐患制定监控措施,按措施要求进行监控 | ||||
| 8 | 应急和事故管理 | 1.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现场处置预案有效性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 |
| 2.应急物资、人员管理情况 | ||||
| 3.员工应急技能掌握情况 | ||||
| 4.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培训、演练、记录及评价 | ||||
| 5.事故、未遂事故、事件上报处理 |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依据 | 检查结果 |
| 1 | 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 | |
| 2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 | |
| 3 |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是否自动化控制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2 | |
| 4 |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3 | |
| 5 | 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3 | |
| 6 | 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3 | |
| 7 | 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4 | |
| 8 |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5条 | |
| 9 |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是否设有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安全生产状况是否进行定期检查,是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6条 | |
| 10 | 岗位操作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7条 | |
| 11 |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 | |
| 12 | 是否将危害后果及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9条 | |
| 13 | 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20条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法规依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1 | 是否由持专业许可证单位制造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 2 | 对罐体定期检测、检查、保养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 3 | 罐区与居民区安全距离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 ||
| 4 | 储罐区与周边工厂企业距离 | |||
| 5 | 储罐区与明火安全距离 | |||
| 6 | 储罐区与配电房安全距离 | |||
| 7 | 储罐区与办公区安全距离 | |||
| 8 | 立式储罐间的距离>0.4D | |||
| 9 | 易燃品储罐有降温等安全措施 | |||
| 10 | 储罐区有防火堤 | |||
| 11 | 储罐有防静电、静电接地等措施并定期检测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 ||
| 12 | 防静电接地线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 ||
| 13 | 易燃易爆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 ||
| 14 | 储罐应装设呼吸阀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 ||
| 15 | 罐区有明显警示标志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 ||
| 16 | 罐区有消防措施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 ||
| 17 | 槽罐车、机动车进入禁火区需有阻火器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 ||
| 18 | 储罐有防雷电设施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测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
| 19 | 水封井及排水设施完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
| 20 |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 ||
| 21 | 照明设施齐全,符合防爆规定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 22 | 易燃液体输送管道应有防静电措施,卸油作业等应有安全措施及操作规程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安全生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