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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管理办法
2025-09-27 23:38:35 责编:小OO
文档
教研室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研室建设和管理,规范教学教研行为,发挥教研室作为基层教学组织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研室设置

1. 教研室的设置要有利于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教研室设置一般以学科或专业为基础。

2. 教研室一般由4位以上的教师组成,设教研室主任1名。

3. 原则上每个教研室组成成员至少应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并确保教研室成员在年龄、职称、学历等方面合理搭配。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都应归属相应的教研室。

4.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系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教务处审查,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处批准后执行、备案。

二、教研室职责

1.组织开展课程与教材建设。包括新课程达标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网络课程建设等。

2.落实常规教学的各项工作安排,履行教学管理职责。进行日常教学管理,包括教学任务管理,教材征订管理,出卷、阅卷、试卷分析与成绩评卷管理,授课计划管理,教师日常教学工作检查等。

3.组织开展教研室教研活动。

4.参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

5.教学资料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归类、整理并定期移交教学资料档案至系部统一保存,移交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三、教研室主任

(一)任职资格

1.热爱学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了解国家、学校有关教学的法令、条例和规定。

2.一般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教研室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教风严谨。

4.在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善于联系和团结群众。

(二)选拔任用

教研室主任的任用实行个人自荐与系部提名相结合,由教务处考察确定人选,主管副校长审定,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工作职责

1.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室学期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2.审核本室成员所担任的各门课程的课程分析、教材选用、学期授课计划、教案(讲稿)、考试(考查)试卷、试卷分析。

3.组织针对本室成员教学情况的学生座谈,通过多种渠道掌握本教研室成员的教学质量情况,并随时进行沟通。

4.组织本室成员开展学期工作总结,按照学校和系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对本室成员教学常规情况(含授课计划、教案、辅导、作业批改、试卷、教学质量等)的学期考核,撰写考核材料并存档。

5.组织拟定和实施以针对性专题教研活动为主的学期教研活动计划,进行活动记录并及时撰写总结材料。

6.组织并协助其他成员建设本室所承担的课程。

7.组织集体备课以及教师之间的听课和评课。

8.组织本室成员积极参加系部和学校以及校外开展的教学比赛、教研活动和教学质量工程。

9.拟定和实施本室科研工作计划,组织本室教师积极申报课题、开展科学研究,争取多出科研成果,并以科研推动教学改革。

10.协助系部拟定和实施本室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落实“老带新”工作。

11.协助系部开展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

12.完成学校和系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教研室主任津贴标准

教研室主任津贴只发放教学月,基本标准为:中级及以下职称480元/月,副高职称580元/月,正高职称760元/月;在此基础上以人数多少控制系数:5人及以下为0.9,6—10人为1.0,11人及以上为1.1。

四、教研室成员

1.教研室的全体教师(包括工作人员)属于教研室成员,教研室成员应坚持不懈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关心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教研室成员要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系部及教研室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4.教研室全体成员应团结协作,发挥集体力量,教书育人;对有关教研室建设的意见应提交教研室会议讨论协商。

五、教研室工作评估

教研室工作评估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下学期的第17-18周举行,采用《教研室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估工具。

(一)评估程序

1.各专业、教研室、系部进行自评并向教务处提交自评表、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2.评估小组审阅材料、实地抽查,提出评估意见。

3.学校审定,作出结论。

(二)结果应用

1.相关意见反馈给系部以促进改进工作。

2.相关结论作为教研室主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教研室主任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

以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为依据对教研室主任岗位工作进行考核 (具体见《教研室主任考核指标与评分表》)。

(二)考核的实施

1.考核时间:每学期期末对本学期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主体:以系部为主,教务处与督导室参加。

3.考核程序:(1)听取和查阅总结报告,会议评议,根据标准量化打分;(2)督导室、教务处、组织人事处汇总全校情况并平衡,拟定初步结论;(3)校长办公会审定结论。

4.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全校评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有较高目标和清晰思路,措施得力,所属教研室在教学和教学质量工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评为“优秀”;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的,可评为“称职”;能较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虽个别工作未能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但事后进行了补救的,可评为“基本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称职”:(1)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核心工作未能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2)因督管不力造成本教研室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3)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工作失误与不良影响;(4)对反映强烈的教学问题不调查、不汇报,未作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5)本教研室期末考试试题不符合教学要求或出现严重错误或因本教研室成员原因造成泄密事故;(6)不组织开展针对性教研活动。

(三)考核结果应用

1.津贴发放。评为“优秀”的津贴按其标准额度的130%发放;评为“称职”的津贴按其标准额度发放;评为“基本称职”的津贴按其标准额度的85%发放;评为“不称职”的津贴按其标准额度的70%发放。在未考核评等之前按标准额度的70%按月预发,差额部分在考核评等之后统一核发。

2.作为学期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但不作为本人学期教学考核依据)。

3.作为续任的依据。对于不称职教研室主任予以解聘;对于基本称职教研室主任给予一学期考察期,若还达不到称职,予以解聘。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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