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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异议书
2025-09-27 23:39:17 责编:小OO
文档
司法鉴定结论异议书

异议人:    ,女,汉族,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异议人:    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异议事项和要求

对      司法鉴定所作出的   【2018】医鉴字第  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该鉴定所自行撤销  号鉴定意见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2018年12月12日收到该鉴定意见书,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在程序上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错误。

  (一)该鉴定意见书程序错误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两名鉴定人实施,但是2018年11月19日    司法鉴定所为异议人进行鉴定时,只有   一人,且只是简单的用手机为异议人拍了一张照片,并未进行任何临床检查。异议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不符合两名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强制性程序规定,其实体性内容及准确性难以作为定案依据。

  (二)该鉴定意见书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

1、2018年1月18日异议人已在     医院实施“右眼晶体咬切+玻璃体切割+球内异物取出+视网膜前增殖剥离+视网膜切开+眼内电凝+气液交换+眼内光凝+巩膜外冷凝+硅油填充”术,右眼的晶体和玻璃体已切除,2月13日出院记录记载晶体缺如,6月5日疾病证明书上记载视网膜已脱离,在此三种情形下,      司法鉴定所未作任何临床检查就贸然认定异议人右眼仍有光感,既不符合异议人的客观病情,也不符合医学常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异议人右眼遭到外伤性伤害后,左眼也受到影响,左眼压不正常,视力因为用眼不平衡和用眼过度而大受影响,目前仅存0.7的视力,      司法鉴定所未作任何临床检查就贸然认定异议人左眼视力正常,既不符合异议人的客观病情,也不符合医学常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3、目前,异议人的右眼内硅油填充,且已开始萎缩,  医院在2018年6月5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里也记载“再次手术难以解决问题,目前以控制眼炎、眼压为主,如出现严重并发症,可眼球摘除+义眼座”,因此后续治疗并不存在不确定性,右眼摘除只是时间问题。右眼摘除的后续治疗费用及更换周期,只需按照国产通用型号义眼的更换成本即可得出后续治疗费用,只需按照患者的平均更换周期即可得出异议人的更换周期,并非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综上,该鉴定意见书违反相关强制性程序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又未进行任何临床检查,多项事实认定错误,不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人民

                                  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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