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工程)
根据《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08)进行编制。
一、初步验收
1.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1.2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自评质量等级;
1.3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建筑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初步验收;
1.4监理单位审核工程竣工资料;
1.5监理单位约请施工、勘察、设计、防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人员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初步验收;
1.6监理单位对在初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 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1.7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进行复检。
二、竣工验收
2.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申请竣工验收;
2.2监理单位根据初验结果,编写《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2.3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各自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4建设方审核《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5建设方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批;
2.6建设方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防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2.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并将其和有关文件装订成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010年12月1日下载本文